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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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的关系是怎样的?
从国外小额诉讼的立法体例看,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小额诉讼肯定是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额诉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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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繁就简是我们所推崇的处事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此特点的当属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近年来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小额讼标不少,大多以买卖或租赁合同为主,这类案件一般情节较简单,当庭就可以作出判决,实现诉讼程序的简易化。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具体是怎么样的呢?那么小编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要对小额诉讼程序概念有一个清晰的阐述,研究国
内外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是必不可少的。如美国是公认的小额诉讼最发达的国家,其小额诉讼制度无论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
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在亚洲各国中,日本于1996 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中新增加的小额裁判制度。它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讼为 30 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以借款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请求。由各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均主要从案件标的额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为基点进行界定的。而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相对不复杂民事纠纷而使用的较普通程
序而言低成本、较快捷、简便易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而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则专门指用于解决较小标的额,较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在性质上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同时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其发展只有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其发
展只有几十年的历史,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程序。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使用范围特定、程序简便等特点,法官也因此被赋予了更多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适当的引入该程序,能够极大的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方便快捷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升国家法治水平的目标。
▲(二)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立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在国外,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是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也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以简易、迅速处理为目的的诉讼程序,具体指督促程序、保全诉讼程序等。章武生教授认为,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应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即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在传统意义上,一般民事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而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称为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其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我国目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就是采用了传统意义上的划分。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分别是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
法(试行)》与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在这两部法律发展过程中,简易程序开始有了专门的独立规定,也使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被明确的区分开来,简易程序也因此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在国内外,简易程序的概念通常是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较而得出的,并且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对于简易程序概念主要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简易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另一种则认为简易程序不是简化的普通程序,而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并与之并存的诉讼程序。笔者更加赞同后者的观点。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征分析及其与简易程序的异同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分析
1、该程序适用范围应当具有特定性。从小额诉讼程序狭义方面的含义可以看出,该程序的设计是专门针对广大普通公民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小额纠纷。那么首先,从主体方面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主体是;广大普通公民;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公民个人之外的主体也可以扩大适用。其次,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即为了生存和发展所需,公民因之进行的各种属于平时的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这种纠纷一般来讲,应当具有案件性质单一、争议金额较小、社会意义不大等特点。
2、该程序诉讼环节具有简捷性。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和答辩时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可采用法院事先准备好的表格文本方式,另外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在证据调查方面,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需要证据公示,证据调查环节也被简化;没有设置陪审团;无需法庭笔录,判决时没有必要说明理由只宣布结果,甚至可以在休息日和晚间开庭审理案件,因为整个程序的进行都显得比较不正式。在代理人方面,当事人基本可以自己胜任诉讼任务,除了特殊情况以为,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的帮助。此外,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允许上诉和提起反诉。
3、追求低成本和高效率。由于小额经济纠纷标的额小,如果用费时费力的程序来解决的话,当事人往往会因成本过高而放弃实体权利的救济。因此,小额诉讼程序把追求效率置于优先地位,纠纷可以通过较短时间的审理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在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还应该使该程序更加具有低成本性。
▲(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差异比较
从国外小额诉讼的立法体例看,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小额诉讼肯定是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额诉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