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局长带头腐败 环保窝案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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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带头腐败环保窝案触目惊心
当雾霾围城、水土污染等环境话题一再刺痛公众神经,公众对环境监管和执法部门抱有更大期待。但执法者一旦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猫鼠”成了一家,还怎能执法治污?2014年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曝出窝案,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2015年4月30日,嘉兴市
海盐法院在二次开庭审理后,对原局长朱晓芳宣判获刑十一年,原副局长殳乃峰获刑十年六个月。而此前,该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三个月不等。
正副局长带头腐败单位“沦陷”
在浙江海盐,有两条河被老百姓戏称为“黄河”:一条
是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白洋河,另一条是县城西面的大曲浜,这是海盐的两条主要河流。众人说,这并非是其中的泥沙泛黄所导致的,而是污染。是因为酸洗废水排放进入河道,里面的铁离子在“作怪”。
那么,作为执法部门的县环保局将会有何作为呢?现年46岁的海盐县环保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朱晓芳头发花白,看
上去显得有些苍老。简历显示:朱晓芳先后担任海盐县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海盐县澉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应该说,不少与他接触过的人都曾认为朱晓芳办事认真,作风清正,对他的仕途十分看好。在2014年3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他还出任单位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坐在大会的主席台上,慷慨激昂地表示: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定要守护好海盐这一方“蓝天白云”……
然而,数个月后,坊间传言,朱晓芳被纪委双规了,这一爆炸性新闻瞬间在海盐引起轰动。2014年10月15日嘉兴市纪委、嘉兴市检察局网站公布,海盐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晓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并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们议论纷纷:“呵,朱晓芳终于落马了!”因为略知内幕的人觉得,此前,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朱晓芳手下已经有五员“大将”被“折斩”,其中一人为副局长,另四人都是局内骨干。有知情者说,朱晓芳不被查处才怪呢!
2015年2月6日,朱晓芳涉嫌受贿案在海盐县人民法院大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整个法庭被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和公民挤得满满当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晓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价值人民币403890余元,并在建设用地管理、环保执法等过程中为
对方牟利。
大笔受贿是朱晓芳收受的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某、副总经理姜某现金27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方面为对方谋利。其中,2011年中秋节那天,由于港口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事还没办好,副总经理姜某又带了两万元钱来到朱晓芳办公室,一番客套后他照常笑纳。但朱晓芳在法庭上佯装惊讶,他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并出示证人交代的相关视频录像,对此,朱晓芳无奈地低下了头。
而海盐环保局另一位重量级人物:党组成员、副局长殳乃峰,其分工是负责环境管理、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排污权交易、环境科技、环境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污染防治科、建设科(行政许可科)、县环源排污权储备交易有限公司,联系澉浦环境监察中队……2014年10月10日,海盐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殳乃峰提起公诉。在12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殳乃峰在担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30000元,并在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
一个县级环保局,肩负着执法治污的重任,而正副局长却带头腐败,这让人震惊不已!
用权力入股拿“分红款”谋利
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不小,包括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等。但缺乏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这让环境监察大队成了最容易被腐败侵蚀的部门之一。
平昊飞1998年进入海盐县环保局工作,2003年起担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开始几年,平昊飞工作认真,在2007年曾被评为“浙江省环境执法能手”。随着与一些老板的交往,他看到别人富得流油,自己却两袖清风,心中隐隐感到不平和失落,贪欲渐生。一次工作中,平昊飞结识了海盐某塑料制品厂厂长楼某,让他的邪念付诸行动。
“2011年8月,平昊飞到我办公室聊天,我跟他讲起塑料粒子很赚钱,但是原料弄不到。”楼某事后交代说,平昊飞说自己有关系能弄到原料,并且给他介绍了冯某。当年10月,冯某就帮楼某拿到了海盐一家造纸厂生产废料回收的协议。
事情基本办妥后,平昊飞等3人商定,由楼某全额出资,并由其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出面签合同,负责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宜,冯某和平昊飞二人则只负责拿“分红”,合同期暂定一年。“因为这个合同是凭借冯某的关系拿下来的,所以他们说要分利润,我只好同意的。”楼某交代,“当时这个生
意确实前景不错,能拿下这个合同就不容易了,所以也愿意分给他们利润。”
到了合同签订时,由于资金出现了问题,最终押金200万元由楼某出,预付款100万元由平昊飞垫付。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2月,楼某正式开始生产。也从这时候开始,楼某开始分给平昊飞和冯某利润。但实际上,合同期间楼某生产是亏损的。
第一个合同期结束,三人开始了第二个合同期的经营,并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平昊飞拿回第一轮合同期投入的100万元,第二轮合同期的押金和预付款均由楼某出资;合同期内,平昊飞、冯某二人收取固定“分红”。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楼某又亏损了。“平昊飞是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对我的企业能监管,我们生产塑料粒子又属于污染企业,我不敢得罪他。冯某是他的关系,我也是想做这个生意,所以虽然亏了,还是给了他们‘分红’。”楼某有些无奈地说。其间,虽然楼某的厂并未赚钱,但因为他的厂属污染企业,平时由平昊飞负责监管,要得到平昊飞的“关照”,楼某只好自掏腰包给平昊飞“分红”。经海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平昊飞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楼某多次索要“分红”,计28.3万余元。尽管2014年2月平昊飞感到情况不妙而辞职,但难逃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