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配煤中心煤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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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配煤中心煤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煤场做好堆储煤工作,切实加强煤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煤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规范煤场煤堆转运、装卸、拢堆的安全预防措施,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选配煤中心所属各储煤场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储运车间职责
(一)全面负责所辖煤场储装运业务管理,以及煤场内转运、筛分、装车、窖煤、拢煤和配煤的计量工作,对计量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二)储运车间负责人是煤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煤场区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三)负责煤场日常防灭火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车队职责
(一)负责对所管辖的转运车辆、装载设备(包括中心自有车辆和委外招聘的车辆)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辖区域内运输道路、场地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根据各储运车间和洗煤厂的工作要求,完成煤场
内各种产品的转运工作。
第四条煤炭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对各储运车间储装运、计量、现场管理、委外业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月度转运量、装车量、临时工作量的审查和绩效考核。
(二)负责监督各储运车间及时做好煤炭窖存,分品种、质量堆放工作,定期对各储运车间煤炭质量,以及煤场防灭火进行检查。
第五条机电管理部职责
负责协调租赁板车、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车辆用于煤堆降高度和坡度。
第三章煤堆管理要求
第六条末煤堆安全堆存要求
(一)在末煤起堆时应当开设两条安全运输通道,分别为重车道和空车道,道路坡度不大于25°,宽度不低于5m,运输道路外侧应堆砌高1m、宽1.5米的安全防护墙,防止车辆靠近边坡行驶。
(二)末煤囤积采用汽车转运,铲车推平的方式起堆。即用汽车盘旋转运到堆顶,距离边缘3米的距离卸下煤炭,汽车离开现场后,再用铲车或推土机缓缓推动卸下的煤炭至边缘滑下,直到推平为止,末煤堆的角度不能大于45°。
(三)铲车或推土机推煤的过程中,不准推出沟槽或陡坡,煤堆面应保持平整,铲车或推土机前轮距边缘不得小于2.5m,以免滑下或坍塌伤人, 在煤堆边缘使用警示标志,警示标示是在钢管上贴上反光条,并按照固定间距置于煤堆边缘,便于夜间清楚标示
(四)车辆在煤堆上行驶时发现车辆车轮下沉,应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五)汽车卸煤及铲车推煤的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煤堆下方周围20米内设置警戒,警戒区域内不得有闲杂人员逗留或作业。
(六)现场发现煤堆有溃煤迹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到安全区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七)煤堆顶部距边缘1.5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和车辆作业时滑落。
(八)汽车转运过程中严禁超载、偏载装车。
(九)遇到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转运车辆不得爬煤台作业。
第七条末煤堆销售管理要求
在末煤产品销售时,根据煤堆的实际高度和拉运产品车辆的车型来确定降低煤堆高度和坡度的作业方式。
(一)普通四桥自卸车拉运产品
当用户采用普通四桥自卸车拉运末煤产品时,由于四桥车车身短,在煤堆顶部没有掉头、回转的余地。因此,四桥
车可直接在煤堆顶部装车。各储运车间在末煤堆设置安全运输通道,道路采用盘山路的方式,道路坡度不大于25°、宽度不低于5m,运输道路外侧应堆砌高1m、宽1.5米的安全防护墙,防止车辆靠近边坡行驶。为确保道路安全运输,根据煤堆顶部实际面积情况确定上煤堆的车数,但每次最多不超过5辆普通四桥自卸车,待所用四桥车装车离开末煤堆后,后续的四桥车方可再上煤堆。
末煤堆顶部装车时必须设置专人监护,煤堆顶部的车辆和人员距离煤堆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米,防止人员和车辆作业时滑落。
(二)半挂车车拉运产品
半挂车车身较长,必须在煤堆边缘处装车,当煤堆边缘处角度大于45°时,为防止煤堆边缘垮落掩埋人员和车辆,所有车辆不得再继续作业,待采取高煤堆降坡措施后方可再进行装车作业。高煤堆降坡措施如下:
采用推土机和挖掘机联合作业的方式降低煤堆高度和
坡度,既在煤堆中上部位处利用推土机修整出临时道路,道路宽度不低于5m、外侧应堆砌高1m、宽1.5米的安全防护墙,随后采用履带式长臂挖掘机(钩机)将挖掘机上方的末煤钩落至煤堆边缘。根据煤堆高度情况,可适当增加多道降坡措施,当煤堆高度超过40米时,可在煤堆中上部、中部和中下部设置三道降坡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煤堆高度和坡
度,保证产品装车安全。
(三)当末煤堆边缘角度大于45°时,储运车间及时向机电管理部提出用挖掘机申请,煤炭管理部和机电管理部现场核实后,由机电管理部租赁合适的挖掘机进场作业。在挖掘机进行煤堆降坡作业时,煤堆下方不得进行装车交叉作业,以免出现人员和车辆被掩埋事件。
第八条块煤堆堆存要求
各储运车间要对滞销块煤及时进行窖存,块煤经筛分落地当天必须进行临时窖存,连续落地须按正式窖煤要求拢堆,煤堆堆存标准如下:
(一)堆拢标准:高≤3米、宽25-35米、长度≤130米。储运车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窖存的宽度和长度,窖间距不少于5米。
(二)储存场地必须保持平整,转至储存地点的块煤由铲车按照标准进行拢堆平整。顶部纵向略高,整体平整,严禁有大坑低洼现象。
第九条块煤堆销售管理要求
(一)车辆进入煤场要严格遵守储煤场各项要求,车辆驾驶员要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指定区域在煤场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二)储运车间和车队要对场内各种车辆严格管理,严格控制装车高度和车辆行驶速度,防止出现撒煤现象,严禁出现产品混装、混卸现象。
(三)在进行块煤拢堆作业时,铲车司机要按照储运车间工作人员的指挥进行拢堆,煤堆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严禁在拢堆和行驶过程碾压块煤
第十条煤堆防火管理要求
坚持“防灭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有火灭火,无火防火,提高警惕,严密关注,时刻做好防灭火准备。
(一)储煤场地醒目处必须设立“禁止烟火”警告牌,振动筛、机控室等要害部位除设置“禁止烟火”警告牌以外,还要配备相应的防灭火器材,做到有备无患。
(二)煤场巡检人员为各储运车间班组长以上现场管理人员,每班对煤场防灭火巡检不少于2次且有记录。
(三)做好防火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巡检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检记录,确保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发现煤堆温度有异常现象时,及时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储运车间值班主任(副主任),要加强夜班巡检力度,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装煤现场、运煤线路、铲车和设备的安全情况要检查到位,不留死角。
(六)严禁将已着火的煤装车外运、严禁将火煤转至无火煤堆、严禁工作人员在着火煤堆上逗留。
(七)储运车间防灭火巡检人员对已着火的末煤要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