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一、教育政策
1、概念: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2、基本特征:
政治性(根本特性)、原则性
目的性(基本特征)、可行性
稳定性、阶段性
合法性、权威性
系统性、多功能性
3、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4、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路线
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是国家一切教育工作应遵循并执行的教育基本政策,对具体的教育政策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教育路线: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指引并规范教育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路线实质上就是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政策,决定着教育
政策总的性质、范围与特征
5、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
发展性标准:(首要标准)
效益标准:效益指政策执行后达成的政策结果对正常目标的实现程度
效率标准:效率指教育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
教育政策回应度:教育政策执行后满足政策目标群体需要的程度
二、教育法规
1、概念: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2、特征:
最根本的本质特征:阶级性
基本特征:
①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
②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④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⑤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
3、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4、类型:
(1)按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2)按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分:根本法、普通法
(3)按规定内容的不同分:实体法、程序法
(4)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一般法、特殊法
5、体系结构
纵向结构
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的关系
联系:
1、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2、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1、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提出草案、审议草案、表决和通过草案、公布教育法律
2、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遵守、适用(教育司法,打官司)
教育法规的效力:形式效力、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3、教育执法:教育法规的执行,专指教育法律的执行,是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
途径。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五、教育法律规范
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法定条件(假定)、行为准则(处理)、法律后果(制裁)
六、教育法律关系
1、含义:教育法对由教育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核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分类:按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4、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依据:法律事实
七、教育法律责任
1、概念: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八、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过失、故意)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九、归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能证明受到的损害是被告造成,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当
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十、教育行政执法
1、含义:具有教育执法权力的教育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
和程序,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2、类型:
教育行政许可: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如:教师资格认定、办理
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处罚: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教育相对人,以惩戒为目
的的外部行政行为
分4大类:申诫罚:(精神罚、影响声誉罚)对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如警告、通报批评
能力罚:针对自然人(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撤销教师资
格);针对法人组织(停止招生或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
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
人身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教育行政处分:对违反教育行政法规等规范的内部相对人,给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的一种内部执法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
十一、教育法律适用(教育司法)
1、含义: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具体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
讼活动
要求:公正准确(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合法合理、及时高效
2、基本原则:
尊重事实,依法办案的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包括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司法独立原则
十二、教育法律救济
概念: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特征: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途径:诉讼救济:司法渠道(诉讼渠道,即打官司)
行政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
其他救济: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十三、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创设来自《教师法》)、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范围: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2、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
3、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学生申诉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行政机
关申诉
范围: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2、对学校或老师侵犯其人身权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