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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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
现在,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社会急需面临的问题之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长,并且老年人中的残疾率颇高,如今的家庭结构逐渐缩小,伴随着老年人护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会直接带来护理费用的激增,长期护理保险有了发展市场。但是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迟,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产品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老龄化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
一、老龄化社会背景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的占比为8.87%。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平均每年以5.4%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个速度超过了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3.2%的增速。高龄老人已经从1990年的800万增加到2000年的1199万,到2030年将增加到4031万人,2050年将达到9448万,届时将占老年人口的21.78%。
根据我国卫生部200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我国城乡居民患病的疾病结构在过去的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两周病例中,慢性疾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由39%增加到了61%,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慢性病多为终身性疾病,预后差,并常伴有严重并发症及残疾,是存活者的生命质量大大降低,并对老人的日常活动功能产生不良的影响,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照料、护理负担。表1是2006年不同年龄组老年人残疾比率。
表1 各年龄组残疾人口占该年龄调查人口比例表 %
资料来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
由表1可知,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残疾比率也呈上升趋势。对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会直接带来护理费用的激增,如果没有对老年护理费用的提前认知和财务安排,未来的老年失能护理费用很快把国家财政给予绝对支持的条件,亟需利用保险的转移损失、分散风险的特殊功能,把老年护理费用的风险在全社会分散,减轻老龄化对家庭经济的冲击,也为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存质量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提高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人由于年来、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有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标的物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护理期限较长可能为半年、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护理的意义在于尽可能的维持身体机能而不是以治愈为主要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对护理费用的经济补偿。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很大,但由于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相对较短,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尚处探索阶段。
2005年台资保险公司国泰人寿推出的“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开启了我国大陆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帷幕。随后,2006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产品等。至2012年底,共有10家左右保险公司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
从2006年我国第一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面世至今,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
的发展并不乐观。2010年,据保监会在全国人身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共计10632.33亿元,其中健康险保费收入为677.47亿元,仅占人身保险市场份额的6.37%。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可知长期护理保险的份额更低。
四、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目前,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其推广运行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缺乏
1.护理机构难以满足需求
我国长期以来专门可以提供老年护理的机构寥寥无几,大多数的老年人只能在家中度过晚年。即使城市有疗养院之类的养老机构,也存在着明显的服务设施数量和质量不合适需要的问题。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有政府包办,采取商业运作模式的较少,由于社会化程度低,造成资金不足、服务面窄、设施陈旧、是身处其中的老人获得的只是最基本的地基的护理服务。
2.护理人员和护理技能的缺乏
目前在我国不仅护理机构缺乏,还面临着护理人员严重短缺的局面。根据2002年8月对北京市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护理工作的调查显示,每个社区护士服务的居民数平均为4045人,社区中心的老人数与护士数之比为574:1,医生数于护士数之比平均为2:1.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名公共卫生护士服务人口数的标准为2600人,国外的医护比例为1:4以上。
(二)产品定价
合理的定价是任何一项新产品取胜的关键,质优价廉是其驰骋市场的法宝。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之所以成为了“鸡肋”,价格高无疑是制约其发展的致命因素。各家保险公司的价格差距较大,基本面向高收入人群,大大超出了有切实需求的老年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长期护理保险之所以定价偏高,主要是由于这一产品在我国是新产品。缺乏定价的经验数据,实践中大多借鉴国外数据,定价假设较为保守,致使其定价大大高于其他寿险或健康险产品。其次,对长期护理保险有迫切需求的是老年人,而老年人发病率高,对保险公司而言属高危人群,这是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居高不下的又一原因。第三,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定价的因素多且时间长,长期护理保险乃长尾业务,这对目前的精算技术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加大了定价难度。
(三)资金筹集
由于长期护理的时间长、费用大、所以资金筹集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障碍。发达国家大多建议了完善的运行机制,如德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资金除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外,更多的是政府的财力收入,所以基本上做到了低费率、广覆盖。实行商业化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美国,
对于老年人的低收入家庭,保费分别由老年医疗辅助计划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计划支持。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短时间内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尚无可能,只能走商业化的道路,依靠消费者个人财力缴纳保费,国家只能提供税收优惠。然而,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的数据,2012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45665元和7917元人民币,老年人退休后收入下降,他们的收入一般会低于人均纯收入,而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动辄年缴费几千元,远非一般民众和老年人所能承受。
(四)风险评估
任何一款寿险产品都将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前提,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就是达到护理标准,方可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为了更好地节约卫生资源,提高效率,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护理需求,美国、日本、德国等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不仅设立了专业的管理机构,还都制定了详细的护理标准和内容。如日本将护理风险分为6个等级,且给出了相应护理费用和护理内容,德国的护理标准详见表2。反观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基本将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判断是否给付保险金的标准,但何为“生活不能自理”,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生活不能自理”,由谁来评估是否达到了“生活不能自理”均无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更多适用的是主管标准。所以,长期护理保险运行中这些盲点,已成为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屏障,尽快建立评估机构和制定标准是长期护理发展的当务之急。
表2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护理等级、费用与内容
资料来源:张晓峰,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开发研究,湖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五)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防范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与主体较为复杂,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护理机构与风险评估机构,由于各方的利益不同,加之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难免不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针对高风险的老年群体,保险公司为谋求高利润,将其排除在承包范围之外,我国几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已验证了这一情况。从被保险人角度讲,有隐瞒病情投保、过度消耗医疗服务、夸大丧失生活能力程度的情况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