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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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灶具出厂抽样检验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检验要求适合于公司家用燃气灶的出厂检验。各型号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3 批量、检验规则
3.3.1 检验批:以型号相同、在相同生产工艺条件下、主要零部件使用同一厂家由同一班组在同一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作为一个检验批。
3.3.2 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样本量、接收质量限和不合格品判定数见表1。
3.3.3 转移规则: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受的(不含再提交批),则转移到加严检验,按表2的抽样检验。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确认是可接受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3.3.4 检验中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必须经过百分百的重新返工检查后再提交检验,对于再提交检查的批,采用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样本量、接收质量限和不合格品判定数见表2。
表1 正常的检验方案
表2 再提交检验方案
注1:批量超出上表中规定的数值,则查阅GB/T 2828.1中的相应表格。
注2:当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当作样本大小,判定数组不变。
4 检验项目
4 .1 包装、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附件
4.1.1 包装箱:文字与包装要素一致;不能有划伤、破损、脏污、脚印;印刷清楚;生产批号、日期清楚,与生产计划一致;粘贴条形码粘贴端正、位置正确;型号、气源标志清楚,与实物一致;有QS标志;纸箱订合牢固;按包装要求封胶和捆扎,不许有包装带松脱现象;使用纸的规格符合包装要求规定。
4.1.2 尼龙袋:尺寸符合文件规定,不得有破损。
4.1.3 泡沫:不能有破损和大量的脱粒,应保持干净、无水珠。泡沫强度、重量、颗粒大小按确认的封样样品要求。
4.1.4 使用说明书:对使用功能的描述与产品实际功能一致;印刷清晰、正确,无错别字,公司地址、电话号码、网站正确;使用铜版纸的规格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4.1.5 保修卡﹑反馈卡、友情提示卡:印刷清晰、正确,纸张的材质、规格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4.1.6 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反馈卡和安装卡等按包装要求规定放置;不得多放、漏放。
4.1.7 警告标签、铬牌等印刷要正确;粘贴位置、方向正确;粘贴牢固,不得有歪斜、起皱、起角和脏污手印(特别是透明标签),不得漏贴。
4.1.8 各种标志(电腐蚀、激光打标、丝网印刷、移印)应清晰可辩,牢固耐久,检验时可结合签样进行。
4.1.9 商标施加位置正确,粘贴牢固,表面无划伤、笔画粗细不一等缺陷。
4.2 外观
4.2.1 组成燃气灶的主要材料及规格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4.2.2 整机保持整洁,不能有明显脏污、灰尘。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零部件端部应光滑。
4.2.3 主要部件如灶面板(含不锈钢、搪瓷、陶瓷、钢化玻璃)、火盖、装饰圈、燃烧器、锅支架、底壳、进气管的表面质量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零部件要求,如成品检验中有上述部件质量不符要求,可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以上部件可结合签样检查。
4.2.4 灶具应保持整体的稳定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4.2.5 阀柄应基本居中于灶面的孔中(偏离中心小于1.5mm),旋钮开、关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方向,并且装配可靠,能承受15N的拉力而不松脱;旋钮按下时旋钮底边与灶面的间隙在2~4mm之间。
4.2.6 点火针、热电偶安装牢固、端正、高度一致,不许有弯曲、断裂、碎裂等现象,点火针与热电偶必须正对一个火孔。
4.3 内部结构和主要部件
4.3.1 按技术文件规定装配家用燃气灶,不得有漏装部件或部件损坏现象。
4.3.2 内部布线应妥善固定,不得接触高温部件。布线顺畅,不得有缠绕现象。
4.3.3 点火装置除点火部位外,不应产生电弧,点火装置在产生故障时,不应影响使用。
4.3.4 机内除本身应有零件外,不能有任何导电或非导电异物留在机内(如金属碎片﹑螺钉、塑料碎片、昆虫尸体等等)。
4.3.5 调风装置应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得自行滑动。
4.3.6 螺钉必须经过防锈处理,并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且固定是牢固的。
4.3.7 重要零部件:脉冲点火器、点火针、熄火保护装置、开关阀总成和微动开关应使用指定品牌的指定型号产品。
4.4 安全性能
4.4.1气密性
4.4.1.1 在家用燃气灶阀体总成的旋塞阀关闭、电磁阀开启状态下,从燃气入口处通入4.2kPa 的空气,测试其泄漏量应≤0.4mL/min;
4.4.1.2 在家用燃气灶阀体总成的旋塞阀开启、电磁阀关闭状态下,从燃气入口处通入4.2kPa 的空气,测试其泄漏量应≤0.4mL/min;
4.4.1.3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通入1.5倍的额定燃气压力,点燃全部燃烧器,使用检漏液或明火检查除火孔外的任何地方不得有漏气现象。
4.4.2 熄火保护装置
4.4.2.1 点火时的开阀时间:从点火操作算起,到熄火保护装置处于开阀状态的时间不能超过规定值:
对于使用‘0秒吸合’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开阀时间≤1s;
对于使用快速吸合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开阀时间≤5s。
4.4.2.2 熄火时的闭阀时间:在主燃烧器点燃15min后,立即向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内通入相同压力的空气强行熄火,检测从熄火到熄火保护装置关闭时的时间不能超过规定值:闭阀时间≤60S。
4.5 功能检测
4.5.1 旋塞阀在各种条件下应转动灵活自如,按下、转动用力适中,没有卡死、阻滞等现象,阀的自锁、大火限位、小火限位功能正常。
4.5.2 点火功能:按住开关旋钮至旋钮逆时针旋转到大火位置后,点火针应应始终在尖端放电,不允许在其它部位放电。连续点火10次,有8次以上点燃,无两次连续不成功,无爆燃。
4.5.3 调火功能:开关调火应灵敏,效果明显,调到最小火焰时不应熄灭或有外环火燃烧。
4.5.4 燃烧状况(无风状态);
4.5.4.1 在1.5倍额定燃气压力下不得产生黄焰、脱火、离焰现象(液化石油气使用压力位3300Pa)。
4.5.4.2 火焰传递:冷态点燃主燃烧器一处火孔后,试验火焰传递到全部火孔的时间应小于4s,且目测火孔无爆鸣现象。
4.5.4.3 火焰均匀性:在主燃烧器点燃20min后,目测火焰是否清晰、均匀、有无连焰。
4.5.4.4 离焰:冷态点燃主燃烧器15s后,目测一个燃烧器有三分之一火孔离焰即为离焰。
4.5.4.5 熄火:在主燃烧器点燃15s后,目测每个火孔是否都有火焰。
4.5.4.6 回火:在主燃烧器点燃20min后,目测火焰是否有回火。
4.5.4.7 干烟气中CO的含量小于0.05%(基准气).
4.5.4.8 黑烟:从冷态点燃主燃烧器到火焰稳定,用净锅或光亮的金属板放在灶具上,目测有无黑烟,在灶具运行20min 后再测试一次。
4.5.4.9 黄焰和接触黄焰:从冷态点燃燃烧器开始,到15min期间内,目视有无黄焰后,以光亮冷金属板置黄焰上,以有无碳黑判定是否黄焰状态;在任意1min内,点火针电极连续接触黄焰30s以上时,为电极接触黄焰。
4.6 热负荷
4.6.1 两眼及两眼以上家用燃气灶必须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
4.6.2 每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折算热负荷偏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