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1副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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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评定

一般规定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2 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钢结构的设计节点形式,钢材类型、规格,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制定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拟定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按本规范的规定施焊试件、切取试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测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并出具检测报告;应由相关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焊接工艺评定施焊过程进行见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拟定的焊接工艺进行评定,并出具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1.3 焊接工艺评定的环境应反映工程施工现场的条件。

6.1.4 焊接工艺评定中的焊接热输入、预热、后热制度等施焊参数,应根据被焊材料的焊接性制订。

6.1.5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设备、仪表的性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钢材、栓钉、焊接材料必须能覆盖实际工程所用材料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6.1.6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该工程施工企业中持证的焊接人员施焊。

6.1.7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焊接方法、施焊位置分类代号应符合表 6.1.7-1~表 6.1.7-2及图6.1.7-1~图6.1.7-4的规定,钢材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4.0.5的规定,试件接头形式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要求。

表6.1.7-1焊接方法分类

表6.1.7-2 施焊位置分类

(c) 立焊位置V (a) 平焊位置F

(b) 横焊位置H

(d) 仰焊位置O

4

图6.1.7-1 板材对接试件焊接位置

1-板平放,焊缝轴水平;2-板横立,焊缝轴水平;3-板90°放置,焊缝轴垂直;4-板平放,焊缝轴水

(a) 平焊位置F (c) 立焊位置V

(b) 横焊位置H

(d) 仰焊位置O

图6.1.7-2 板材角接试件焊接位置

1—板45°放置,焊缝轴水平; 2—板平放,焊缝轴水平;3—板竖立,焊缝轴垂直;4—板平放,焊缝轴

水平

管平放(±15°)焊接时转动,在顶部及附近平焊(a) 焊接位置1G(转动)

(b) 焊接位置2G

管平放并固定(±15°)施焊时不转动,焊缝平、立、仰焊

(c) 焊接位置5G

如还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分析原因,制订新的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6.1.9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A、B、C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其焊接工艺评定有效期应为5年;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D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10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包括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记录表、焊接工艺评定检验结果表及检验报告,应报相关单位审查备案。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宜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6.2 焊接工艺评定替代规则

6.2.1 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可用相应板厚的单种焊接方法评定结果替代,也可用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评定,但弯曲及冲击试样切取位置应包含不同的焊接方法;同种牌号钢材中,质量等级高的钢材可替代质量等级低的钢材,质量等级低的钢材不可替代质量等级高的钢材。

6.2.2 除栓钉焊外,不同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2 Ⅰ、Ⅱ类同类别钢材中当强度和质量等级发生变化时,在相同供货状态下,高级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替代低级别钢材;Ⅲ、Ⅳ类同类别钢材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除Ⅰ、Ⅱ类别钢材外,不同类别的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钢材的评定结果替代;

3同类别钢材中轧制钢材与铸钢、耐候钢与非耐候钢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控轧控冷(TMCP)钢、调质钢与其它供货状态的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4 国内与国外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6.2.3 接头形式变化时应重新评定,但十字形接头评定结果可替代T形接头评定结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形或十字形接头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评定结果可替代角焊缝评定结果。

6.2.4 评定合格的试件厚度在工程中适用的厚度范围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评定合格的试件厚度与工程适用厚度范围

注:φ为栓钉直径。

6.2.5 评定合格的管材接头,壁厚的覆盖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直径的覆盖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径小于600mm的管材,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工艺评定试验管材的外径;

2 外径不小于600mm的管材,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600mm。

6.2.6 板材对接与外径不小于600mm的相应位置管材对接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互相替代。6.2.7 除栓钉焊外,横焊位置评定结果可替代平焊位置,平焊位置评定结果不可替代横焊位置。立、仰焊接位置与其它焊接位置之间不可互相替代。

6.2.8 有衬垫与无衬垫的单面焊全焊透接头不可互相替代;有衬垫单面焊全焊透接头和反面清根的双面焊全焊透接头可互相替代;不同材质的衬垫不可互相替代。

6.2.9 当栓钉材质不变时,栓钉焊被焊钢材应符合下列替代规则:

1 Ⅲ、Ⅳ类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替代Ⅰ、Ⅱ类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 Ⅰ、Ⅱ类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互相替代;

3 Ⅲ、Ⅳ类中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不可互相替代。

6.3 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6.3.1 焊条电弧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 焊条熔敷金属抗拉强度级别变化;

2 由低氢型焊条改为非低氢型焊条;

3 焊条规格改变;

4直流焊条的电流极性改变;

5多道焊和单道焊的改变;

6清焊根改为不清焊根;

7 立焊方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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