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物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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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物证解决方案

利用区块链技术重新构建电子物证鉴定过程,提高电子物证鉴定工作的效率和严谨性、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准确性。

一、业务痛点及需求

1.电子物证取证的发展和重要性

电子物证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此外,广义的电子物证还包括任何与证据有关的文档文件、图像文件、音频及视频文件等。

电子物证能作为证据必须遵从我国证据采信的三大原则: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总结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既无具体状态,又极易遭到破坏,使得电子物证作为证据的认定十分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因此对数据证据的保真、验真就变得极为重要。

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超过五百万宗,其中广州市刑事立案数达12.88万宗,超过大多涉及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的电子物证,这里还不包括民事案件的数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广泛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电子计算机的各类案件,正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证据的收集、采纳与采信,电子证据必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司法地位不断提升。有关电子证据的问题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复杂化和技术化,意味着对于电子物证取证相关的需求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2.公检法对电子物证认识不一

在实际情况中,通常是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设立专门的电子物证鉴定机构,公安机

关电子物证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仲裁机构委托的电子物证鉴定。电子物证的鉴定结果(通常为鉴定报告)经由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认识不仅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

3.电子物证鉴定机构自身的局限性

由于电子物证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大多数司法人员又缺乏高科技知识,导致在采信电子物证过程中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鉴于电子证据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电子物证的收集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使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专业地提取电子物证、保证万无一失的完成电子物证鉴定任务。所以应当从管理机制和业务流程上确保鉴定环节的可验证、可追溯,通过进一步约束增强业务操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电子鉴定机构的信息化程度,有效保障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业务规范性。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方面,缺乏较健全的法律支持。一方面电子物证鉴定机构无法确保电子物证的保全和认定妨碍了电子物证成为证据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却仍存在大量的诉讼案件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所以电子物证鉴定机构需要克服因工作场地面积过小、各功能区混杂、没有隔离而导致的电子物证存储安全性欠缺。

二、区块链技术的优越性

1.可跟踪可溯源

电子物证从委托人手中直至完成鉴定生成报告,会经历多次转移和流转,中间过程会因为人为失误或故意破坏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信息失真等。区块链技术能够记录数据在每次流转过程中的状态变化,检验样本数据通过哈希运算生成的哈希值摘要理论上应该和源文件的哈希值摘要完全相同,否则被视为遭到了破坏。

任何机构在未来任意时间验证某一电子物证的原始性、真实性,都能通过验证各个环节上传的电子物证哈希值,即可跟踪溯源到出现事故误差的业务环节。

2.解决电子物证的自证问题

区块链本质上一种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数据存储结构,它将每个交易(需要被存证的数据)做为一个独立的数据结构,以区块(block)的形式存储起来,每个数据区块都包含:时间戳、上一个区块的区块号、上一个区块的Hash 值、当前区块的数据内容等。

区块链中的共识机制保证同一个区块只能有一个人产生并广播,其他人只能同步副本,而不能对其进行任何的更改。因为系统会自动比较,会认为相同数量最多的区块是原始区块,少部分和别人数量不一样的区块是被篡改过的区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篡改某个区块上的数据,需要同时做到以下两点:第一,需要重算当前区块及之后的所有区块。第二,需要将自己的区块链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上的大部分节点。但是因为区块链上的节点会源源不断的产生,而且整个区块链网络上有成千成万的节点,算到最后一个区块并且在下一个区块产生之前修改整个网络中的大部分节点,这要求你的节点的算力远超其他节点的算力之和,故而从动机上排除了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完成了电子物证的自证问题。

三、解决方案

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计算机技术、物理学以及电子技术的原理和技术手段,对诉讼涉及到的电子物证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以取得最具证明力的电子物证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简而言之,电子物证的鉴定就是把数字形式的证据转化为报告形式的过程。

1.电子物证流转追溯

电子物证的鉴定过程中涉及到了数据的多次流转。

数据保全可理解为对源数据的保护,目前采取的措施是数字签名生成电子合同。数据获取是把无形的电子证据从有形的设备中提取出来,需要考虑两点:一是转储过程是否会改变原始设备上的原始数据(证据一旦被改变了就没有法律效应了)?二是怎么证明你在转储过程中没有改变任何数据?目前主要采取的技术手段是镜像技术,获得和源数据一模一样的镜像样本。

当电子物证进入鉴定环节,便将数据的来源、流向和使用等信息均写入区块链,从而完成数据流转溯源问题。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电子物证和业务操作证据的Hash值加上实时生成的时间戳均记录到区块链。

2. 多通道的区块链系统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物证鉴定系统采用联盟链的构建模式,由包括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管理。

通过采用多通道的区块链技术,一方面可将各个机构的内部数据通道相互隔离,内网节点按照政府机构内网安全要求及备份要求部署于机构内部服务器,保证每个部门能够保留不易共享的信息内容,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隐私权限因地制宜。在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盗用和流出的同时,可实现鉴定过程及鉴定数据的可追溯、可验证。具体来说,每个参与机构都运行着一个或多个节点,对其鉴定的电子物证在区块链中生成一个对应的电子资产,机构内部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和结果将作为电子资产的属性进行更新,并形成交易记录永久保存在区块链。

另一方面,可在不同参与机构间建立起基于区块链的公有通道,实现最终鉴定结果在不同机构间进行共享,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不可篡改性,同时提高电子物证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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