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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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摘要】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包括产品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免责事由的认定。运用何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和及时救助,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深入研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关键词】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侵权
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定义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该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免责事由的设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受害人控告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责任的依据,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事由、标准、依据,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为法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亦或是行为人的行为、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来承担产品责任,从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及正义。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现状
关于产品责任问题首次作出规定是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中,其次就是1986年《民法通则》中的第122条。在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基础上,1993年我国又通过了《产
品质量法》,该法是我国首部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但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新的情况不断产生,又于2000年7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案总结了各种不足,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修正后该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紧接着,去1993
年又通过了专门规定消费者权利义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最新的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是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此外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还有一些行政立法,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立法相对分散,其次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而发展,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专门的产品质量法。
三、对我国产品责任规则原则的完善建议
从产品责任的归责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产品责任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明确概念和界定标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是直接责任的责任主体,运输者和仓储保管者则承担补充责任。生产者由成品的生产者、原料、半成品的生产者组成。销售者由批发商,零售终端,包括以其所有权、以期货交易等以其他方式油价转让给他人的团体或个人组成。产品的范围也应扩大,如电力、天然气等也应纳入产品范围,智力成果和血液制品等不宜成为产品。在缺陷及认定标准方面,何为缺陷,我认为不同于行业标准,也不同于国家标准,也便是说,
产品即使达到了上述标准,产品也可能会有缺陷,即不合理的危险。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可以作为最低标准,其不合理危险则作为较高标准。
(二)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原则
确立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严格责任,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者改变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还有利于打击销售者的只假贩假现象,同时严格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符合当今社会的趋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差距,不能完全的照搬照抄他们的经验。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辅,对消费者而言,权利受到侵害时,将会得到最大的保护。而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辅之以过错推定,可以督促他们提升自身,同时又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来减轻他们的责任,从而实现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实质公平。
(三)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纵观中国国情,为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重要的意义。以此来明确价值理念,使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对待。《产品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同时防止在出现类似的状况,而其核心则是财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应当具体分析,如销售者在一些情况下根本无法检查产品,也当然不知道其是否有缺陷,在此情况下应对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某些产品的缺陷是在长时间后才显示出来,生产者又难以确定,那么我
们就可以借用市场份额理论补充。与此同时,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也应完善。综上,制定《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产品问题有巨大的帮助。
四、结语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体系还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科技力量还相对落后,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尚不能移植发达国家的完善的严格责任制度,而应当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立法者、立法机关应该尽早制定一部完善的《产品责任法》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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