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物 价 局 文 件
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1]物价局
鲁价费发[2001]215号⽂[1]物价局⼭东省物价局、⼭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07⽉05⽇鲁价费发[2001]215号省卫⽣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我省卫⽣⾏政主管部门卫⽣防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律废⽌。
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按《⼭东省⾏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政主管部门和卫⽣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的收费项⽬实⾏“票款分离”。
本通知⾃2001年8⽉1⽇起执⾏。
省物价局、卫⽣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67号⽂同时废⽌。
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为,促进卫⽣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东省⾏政区域内各级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
第三条卫⽣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项⽬包括:(⼀)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品申请审评费;(三)卫⽣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四)卫⽣防疫监测和卫⽣质量检验费;(五)预防性体检费;(六)预防接种劳务费;(七)委托性卫⽣防疫服务费;(⼋)疫情处理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19•【文号】发改价格[2005]131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桂财综【2007】54号附表2(降标项目11月11日)
从事网箱养殖
0.5-2元/M3.年
10张.年 3% 1元/m3.年
0.5元/M3.年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受益的 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
中央事业性收费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动物防疫收费 (预防注射、驱虫、药浴)
按价费字〔1992〕452 号,桂价费字 [1997]355 号规定执行
按价费字〔1992〕452
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 纳入预算管理或
法规名称
财政专户管理
1.公安 2.林业
101 10101
102 10201 1020101 102010101 10202 1020201 102020101 1020202 102020201 1020203 102020301 102020302 1020204 1020205 1020206 1020207 10203 1020301 102030101 102030102 102030103 102030104 102030105 10203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04号《兽药 管理条例》
缴入中央和地方 国库
第一、二类
700--10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种 700元/ 品种
第三类
600--700元/品种
600元/品种
四、五类新兽药试生产(生产)审批费 检验检测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费
2500-4500元/品种
2500元/品种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粤价[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粤价[2002]14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物价局对1979年至2001年本局发布的涉及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842件,决定将其中412件予以保留,60件纳入修改范围,368件宣布废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清理结果目录,结合本地清理工作实际,对当地政府、物价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价格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凡依据本清理结果目录中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制定的本地出台的文件,应相应废止或修改。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目录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发布机关│├──┼───────────────────────┼────────────┼───────┼─────┤│ 1 │关于采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价格措施│粤价综字[1991]284号│1991.8.22│省物价局│││的通知││││├──┼───────────────────────┼────────────┼───────┼─────┤│ 2 │关于收取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费的批复│粤价费(1)字[1992]369号││省物价局│├──┼───────────────────────┼────────────┼───────┼─────┤│ 3 │关于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粤价综字[1992]212号│1992.7.2│省物价局│├──┼───────────────────────┼────────────┼───────┼─────┤│ 4 │关于取消和暂缓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3]311号││省物价局│├──┼───────────────────────┼────────────┼───────┼─────┤│ 5 │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检验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37号││省物价局│├──┼───────────────────────┼────────────┼───────┼─────┤│ 6 │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76号││省物价局│├──┼───────────────────────┼────────────┼───────┼─────┤│7 │关于调整文物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98号││省物价局│├──┼───────────────────────┼────────────┼───────┼─────┤│8 │关于重新制定税务登记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102号││省物价局│├──┼───────────────────────┼────────────┼───────┼─────┤│9 │关于取消部分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3]348号││省物价局│├──┼───────────────────────┼────────────┼───────┼─────┤│10│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客运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费(2)字[1993]376号│1993.12.16│省物价局│├──┼───────────────────────┼────────────┼───────┼─────┤│11│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有关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170号│1993.6.3│省物价局│├──┼───────────────────────┼────────────┼───────┼─────┤│12│关于取消、纠正、暂缓执行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27号││省物价局│├──┼───────────────────────┼────────────┼───────┼─────┤│13│关于制定飞机、火车、汽车、客船票代办点服务费│粤价费(2)字[1994]21号│1994.1.19│省物价局│││标准的通知││││├──┼───────────────────────┼────────────┼───────┼─────┤│14│关于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31号││省物价局│├──┼───────────────────────┼────────────┼───────┼─────┤│15│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工手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47号││省物价局│├──┼───────────────────────┼────────────┼───────┼─────┤│16│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6号││省物价局│├──┼───────────────────────┼────────────┼───────┼─────┤│17│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号││省物价局│├──┼───────────────────────┼────────────┼───────┼─────┤│18│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73号││省物价局│├──┼───────────────────────┼────────────┼───────┼─────┤│19│并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粤价费(1)字[1994]106号││省物价局│├──┼───────────────────────┼────────────┼───────┼─────┤│20│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250号││省物价局│├──┼───────────────────────┼────────────┼───────┼─────┤│21│关于贯彻《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管理暂行办│粤价费(2)字[1994]8号│1994.1.7│省物价局│││法》的通知││││├──┼───────────────────────┼────────────┼───────┼─────┤│22│关于调整广梅汕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粤价费(2)字[1994]362号│1994.11.5│省物价局│├──┼───────────────────────┼────────────┼───────┼─────┤│23│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粤价综字[1994]118号│1994.4.13│省物价局│├──┼───────────────────────┼────────────┼───────┼─────┤│24│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4]266号│1994.8.18│省物价局│├──┼───────────────────────┼────────────┼───────┼─────┤│25│关于取消、纠正、停止执行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粤价[1995]259号││省物价局│││通知││││├──┼───────────────────────┼────────────┼───────┼─────┤│26│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收│粤价[1995]160号││省物价局│││费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粤价[1995]269号││││27│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28│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证件收费问题的│粤价函[1995]8号│││││复函│││省物价局│├──┼───────────────────────┼────────────┼───────┼─────┤│29│关于《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粤价函[1995]19号│││││复函│││省物价局│├──┼───────────────────────┼────────────┼───────┼─────┤│30│关于收取办理居民身份征急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038号││省物价局│├──┼───────────────────────┼────────────┼───────┼─────┤│31│关于往来边防禁区特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41号││省物价局│├──┼───────────────────────┼────────────┼───────┼─────┤│32│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44号││省物价局│├──┼───────────────────────┼────────────┼───────┼─────┤│33│关于取消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涉及的免│粤价函[1995]79号││省物价局│││征对象问题的复函││││├──┼───────────────────────┼────────────┼───────┼─────┤│34│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197号││省物价局│├──┼───────────────────────┼────────────┼───────┼─────┤│35│关于调整因公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的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216号││省物价局│├──┼───────────────────────┼────────────┼───────┼─────┤│36│关于境外引种疫情检测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46号││省物价局│├──┼───────────────────────┼────────────┼───────┼─────┤│37│关于调整废旧金属外运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81号││省物价局│├──┼───────────────────────┼────────────┼───────┼─────┤│38│关于粤港流动渔船雇佣渔工作业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83号││省物价局│├──┼───────────────────────┼────────────┼───────┼─────┤│39│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84号││省物价局│├──┼───────────────────────┼────────────┼───────┼─────┤│40│关于对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290号││省物价局│├──┼───────────────────────┼────────────┼───────┼─────┤│41│关于会计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317号││省物价局│├──┼───────────────────────┼────────────┼───────┼─────┤│42│关于医疗证及记帐单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1995]325号││省物价局│├──┼───────────────────────┼────────────┼───────┼─────┤│4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粤公民字[1995]51号│1995.2.16│省公安厅、│││通知│││省物价局│├──┼───────────────────────┼────────────┼───────┼─────┤│44│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粤价[1995]362号│1995.2.9│省物价局│││的通知│││、省建委│├──┼───────────────────────┼────────────┼───────┼─────┤│45│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粤价[1995]182号│1995.5.31│省物价局│││估收费的通知│││、国土厅│├──┼───────────────────────┼────────────┼───────┼─────┤│46│关于广东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5]148号│1995.5.9│省物价局│├──┼───────────────────────┼────────────┼───────┼─────┤│47│关于我省高速公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5]216号│1995.7.7│省物价局│├──┼───────────────────────┼────────────┼───────┼─────┤│48│下达省管76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粤价[1995]156号││省物价局│├──┼───────────────────────┼────────────┼───────┼─────┤│49│公布第一批取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负担│粤价[1996]95号││省物价局│││费用项目的通知││││├──┼───────────────────────┼────────────┼───────┼─────┤│50│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6]67号││省物价局│├──┼───────────────────────┼────────────┼───────┼─────┤│51│关于明确锅炉检验费计算单位内涵的通知│粤价[1996]4号││省物价局、││││││省财厅、││││││省劳动厅│├──┼───────────────────────┼────────────┼───────┼─────┤│5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收费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53│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54│复阳江市局水资源费问题的函│粤价函[1996]16号││省物价局│├──┼───────────────────────┼────────────┼───────┼─────┤│55│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省直单位资格考试收费妁复函│粤价函(1996]25号││省物价局│├──┼───────────────────────┼────────────┼───────┼─────┤│56│砖瓦用粘土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收办法的复函│粤价函[1996]32号││省物价局│├──┼───────────────────────┼────────────┼───────┼─────┤│57│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1996]40号││省物价局│├──┼───────────────────────┼────────────┼───────┼─────┤│58│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测费的复函│粤价函[1996]57号││省物价局│├──┼───────────────────────┼────────────┼───────┼─────┤│59│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省物价局│├──┼───────────────────────┼────────────┼───────┼─────┤│60│关于书报刊销售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146号││省物价局│├──┼───────────────────────┼────────────┼───────┼─────┤│61│复龙川县局污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函│粤价函[1996]175号││省物价局│├──┼───────────────────────┼────────────┼───────┼─────┤│62│复省工商局调整商标代理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粤价函[1996]178号││省物价局│││复函││││├──┼───────────────────────┼────────────┼───────┼─────┤│63│关于收取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192号││省物价局│├──┼───────────────────────┼────────────┼───────┼─────┤│64│复阳江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的│粤价函[1996]303号││省物价局│││复函││││├──┼───────────────────────┼────────────┼───────┼─────┤│65│复省工商局商标业务收费问题的函│粤价函[1996]360号││省物价局│├──┼───────────────────────┼────────────┼───────┼─────┤│66│复省劳动厅收取劳动合同文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379号││省物价局│├──┼───────────────────────┼────────────┼───────┼─────┤│67│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385号││省物价局│├──┼───────────────────────┼────────────┼───────┼─────┤│68│关于调整三茂铁路管内到货物运价的批复│粤价[1996]339号│1996.11.21│省物价局│├──┼───────────────────────┼────────────┼───────┼─────┤│69│转发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粤价[1996]348号│1996.11.28│省物价局│││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70│调整三茂广梅汕平南铁路客运价格的批复│粤价[1996]77号│1996.3.13│省物价局│├──┼───────────────────────┼────────────┼───────┼─────┤│71│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粤价[1996]118号│1996.4.16│省物价局│││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72│关于纠正强制住宿旅客办理平安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14号│1996.7.4│省物价局│├──┼───────────────────────┼────────────┼───────┼─────┤│73│关于取消省制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9号││省物价局│├──┼───────────────────────┼────────────┼───────┼─────┤│74│关于对境外人员就业收取调配费的通知│粤价[1997]20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厅│├──┼───────────────────────┼────────────┼───────┼─────┤│75│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7]22号││省物价局│├──┼───────────────────────┼────────────┼───────┼─────┤│76│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建委│├──┼───────────────────────┼────────────┼───────┼─────┤│77│关于茂名市换发防盗型自行车牌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7]103号││省物价局│├──┼───────────────────────┼────────────┼───────┼─────┤│78│关于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的通知│粤价[1997]261号││省物价局│├──┼───────────────────────┼────────────┼───────┼─────┤│79│关于调整使用外省临时工调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7]293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80│关于不得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粤价[1997]327号││省物价局│││镇增客费的通知││││││││││├──┼───────────────────────┼────────────┼───────┼─────┤│81│关于渔业捕捞等许可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号││省物价局│├──┼───────────────────────┼────────────┼───────┼─────┤│82│关于调整渔业捕捞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5号││省物价局│├──┼───────────────────────┼────────────┼───────┼─────┤│83│关于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15号││省物价局│├──┼───────────────────────┼────────────┼───────┼─────┤│84│关于文化经营许可证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8号││省物价局│├──┼───────────────────────┼────────────┼───────┼─────┤│85│关于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9号││省物价局│├──┼───────────────────────┼────────────┼───────┼─────┤│86│关于调整换发养路费缴款证等项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0号││省物价局│├──┼───────────────────────┼────────────┼───────┼─────┤│87│关于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91号││省物价局│├──┼───────────────────────┼────────────┼───────┼─────┤│88│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城市交通管理增容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124号││省物价局│├──┼───────────────────────┼────────────┼───────┼─────┤│89│关于组织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招考高校│粤价函[1997]130号││省物价局│││生收取报名考务费的复函││││├──┼───────────────────────┼────────────┼───────┼─────┤│90│关于对酒类零售、批发、生产许可证实施年检收费│粤价函[1997]154号││省物价局│││问题的复函││││├──┼───────────────────────┼────────────┼───────┼─────┤│91│关于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187号││省物价局│├──┼───────────────────────┼────────────┼───────┼─────┤│92│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205号││省物价局│├──┼───────────────────────┼────────────┼───────┼─────┤│93│关于财政票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24号││省物价局│├──┼───────────────────────┼────────────┼───────┼─────┤│94│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29号││省物价局│├──┼───────────────────────┼────────────┼───────┼─────┤│95│关于对普通中专学校招生收取录取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2号││省物价局│├──┼───────────────────────┼────────────┼───────┼─────┤│96│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273号││省物价局│├──┼───────────────────────┼────────────┼───────┼─────┤│97│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粤价函[1997]275号││省物价局│││复函││││├──┼───────────────────────┼────────────┼───────┼─────┤│98│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87号││省物价局│├──┼───────────────────────┼────────────┼───────┼─────┤│99│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89号││省物价局│├──┼───────────────────────┼────────────┼───────┼─────┤│ 100│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等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98号││省物价局│├──┼───────────────────────┼────────────┼───────┼─────┤│ 101│关于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0号││省物价局│├──┼───────────────────────┼────────────┼───────┼─────┤│ 102│关于环境监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1号││省物价局│├──┼───────────────────────┼────────────┼───────┼─────┤│ 103│关于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2号││省物价局│├──┼───────────────────────┼────────────┼───────┼─────┤│ 104│关于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粤价函[1997]340号││省物价局│││格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05│关于征收含油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41号││省物价局│├──┼───────────────────────┼────────────┼───────┼─────┤│ 106│关于文物鉴定站外出鉴定收取外勤服务费问题的│粤价函[1997]346号││省物价局│││复函││││├──┼───────────────────────┼────────────┼───────┼─────┤│ 107│关于海洋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364号││省物价局│├──┼───────────────────────┼────────────┼───────┼─────┤│ 108│关于自用地下井热水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粤价函[1997]380号││省物价局│││复函││││├──┼───────────────────────┼────────────┼───────┼─────┤│ 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07号││省物价局│├──┼───────────────────────┼────────────┼───────┼─────┤│ 110│复省卫生厅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20号││省物价局│├──┼───────────────────────┼────────────┼───────┼─────┤│ 111│关于对桩基工程实行抽查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29号││省物价局│├──┼───────────────────────┼────────────┼───────┼─────┤│ 112│关于水表检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40号││省物价局│├──┼───────────────────────┼────────────┼───────┼─────┤│ 113│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47号││省物价局│├──┼───────────────────────┼────────────┼───────┼─────┤│ 114│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80号││省物价局│├──┼───────────────────────┼────────────┼───────┼─────┤│ 115│关于调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83号││省物价局│├──┼───────────────────────┼────────────┼───────┼─────┤│ 116│关于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89号││省物价局│├──┼───────────────────────┼────────────┼───────┼─────┤│ 117│工商部门收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518号││省物价局│├──┼───────────────────────┼────────────┼───────┼─────┤│ 118│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533号││省物价局│├──┼───────────────────────┼────────────┼───────┼─────┤│ 119│关于纠正各市申报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治费[1997]2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20│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市定收费项目的通知│粤治费[1997]7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21│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问题的复函│粤治费[1997]8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22│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粤价[1997]8号│1997.1.8│省物价局│││费的通知││││├──┼───────────────────────┼────────────┼───────┼─────┤│ 123│关于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1997]291号│1997.11.10│省物价局│├──┼───────────────────────┼────────────┼───────┼─────┤│ 12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粤价(1997]68号│1997.3.13│省物价局│├──┼───────────────────────┼────────────┼───────┼─────┤│ 125│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粤价[1997]76号│1997.3.14│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省财政厅│├──┼───────────────────────┼────────────┼───────┼─────┤│ 126│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的│粤价物检字[1997]023号│1997.6.18│省物价检│││通知│││查所│├──┼───────────────────────┼────────────┼───────┼─────┤│ 127│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粤价[1997]173号│1997.8.1│省物价局│││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128│关于住宅小区独立管理的大楼负担公共设施维护│粤价[1997]191│1997.8.21│省物价局│││费用问题的批复││││├──┼───────────────────────┼────────────┼───────┼─────┤│ 129│关于印发1992年以来国家和省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粤价[1998]113号││省物价局│││目录的通知││││├──┼───────────────────────┼────────────┼───────┼─────┤│ 130│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1号││省物价局│├──┼───────────────────────┼────────────┼───────┼─────┤│ 131│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130号││省物价局│├──┼───────────────────────┼────────────┼───────┼─────┤│ 132│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粤价[1998]142号││省物价局│││题的通知││││├──┼───────────────────────┼────────────┼───────┼─────┤│ 133│关于不得向农转非人员收取就业调节金和外地调│粤价[1998]184号││省物价局│││入职工的随迁家属收取城镇增容费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粤价[1998]314号││省物价局、││ 134│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省人民法院│││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35│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省物价局│├──┼───────────────────────┼────────────┼───────┼─────┤│ 136│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9号││省物价局│├──┼───────────────────────┼────────────┼───────┼─────┤│ 137│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0号││省物价局│├──┼───────────────────────┼────────────┼───────┼─────┤│ 138│关于征收海城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2号││省物价局│├──┼───────────────────────┼────────────┼───────┼─────┤│ 139│关于机动车废气检测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4号││省物价局│├──┼───────────────────────┼────────────┼───────┼─────┤│ 140│关于调整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5号││省物价局│├──┼───────────────────────┼────────────┼───────┼─────┤│ 141│关于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76号││省物价局│├──┼───────────────────────┼────────────┼───────┼─────┤│ 142│关于收取部分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77号││省物价局│├──┼───────────────────────┼────────────┼───────┼─────┤│ 143│关于收取联运行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78号││省物价局│├──┼───────────────────────┼────────────┼───────┼─────┤│ 144│关于明确收取加工贸易进口料保证金手续费问题│粤价函[1998]79号││省物价局│││的函││││├──┼───────────────────────┼────────────┼───────┼─────┤│ 145│关于科技成果登记费和评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82号││省物价局│├──┼───────────────────────┼────────────┼───────┼─────┤│ 146│关于收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97号││省物价局│├──┼───────────────────────┼────────────┼───────┼─────┤│ 147│关于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收│粤价函[1998]117号││省物价局│││费问题的通知││││├──┼───────────────────────┼────────────┼───────┼─────┤│ 148│关于税务部门出售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49号││省物价局│├──┼───────────────────────┼────────────┼───────┼─────┤│ 149│关于收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检测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154号││省物价局│├──┼───────────────────────┼────────────┼───────┼─────┤│ 150│关于高考卷面成绩复查费和录取结果热线电话查│粤价函[1998]166号││省物价局│││询费问题的复函││││├──┼───────────────────────┼────────────┼───────┼─────┤│ 151│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86号││省物价局│├──┼───────────────────────┼────────────┼───────┼─────┤│ 152│关于《行政执法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 153│关于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收费问│粤价函[1998]235号││省物价局│││题的复函││││├──┼───────────────────────┼────────────┼───────┼─────┤│ 154│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51号││省物价局│├──┼───────────────────────┼────────────┼───────┼─────┤│ 155│关于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53号││省物价局│├──┼───────────────────────┼────────────┼───────┼─────┤│ 156│关于收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279号││省物价局│├──┼───────────────────────┼────────────┼───────┼─────┤│ 157│关于代码证年检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复函│ 粤价函[1998]293号││省物价局│├──┼───────────────────────┼────────────┼───────┼─────┤│ 158│关于改变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性质的复函│粤价函[1998]297号││省物价局│├──┼───────────────────────┼────────────┼───────┼─────┤│ 159│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收费问题的│粤价函[1998]299号││省物价局│││复函││││├──┼───────────────────────┼────────────┼───────┼─────┤│ 160│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4号││省物价局│├──┼───────────────────────┼────────────┼───────┼─────┤│ 161│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7号││省物价局│├──┼───────────────────────┼────────────┼───────┼─────┤│ 162│关于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9号││省物价局│├──┼───────────────────────┼────────────┼───────┼─────┤│ 163│关于收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46号││省物价局│├──┼───────────────────────┼────────────┼───────┼─────┤│ 164│关于粤海铁路轮渡工程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51号││省物价局│├──┼───────────────────────┼────────────┼───────┼─────┤│ 165│关于收取外国籍船舶航养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58号││省物价局│├──┼───────────────────────┼────────────┼───────┼─────┤│ 166│关于建筑物验线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76号││省物价局│├──┼───────────────────────┼────────────┼───────┼─────┤│ 167│关于收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77号││省物价局│├──┼───────────────────────┼────────────┼───────┼─────┤│ 168│关于中考和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395号││省物价局│├──┼───────────────────────┼────────────┼───────┼─────┤│ 169│关于原地锁扣违例停放汽车及开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96号││省物价局│├──┼───────────────────────┼────────────┼───────┼─────┤│ 170│关于收取营运人力三轮车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函│粤价函[1998]443号││省物价局│├──┼───────────────────────┼────────────┼───────┼─────┤│ 171│关于中考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44号││省物价局│├──┼───────────────────────┼────────────┼───────┼─────┤│ 172│关于自费出国留学培养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67号││省物价局│├──┼───────────────────────┼────────────┼───────┼─────┤│ 173│关于医学科研课题及成果评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95号││省物价局│├──┼───────────────────────┼────────────┼───────┼─────┤│ 174│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收费│粤价函[1998]496号││省物价局│││问题的复函││││├──┼───────────────────────┼────────────┼───────┼─────┤│ 1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539号││省物价局│├──┼───────────────────────┼────────────┼───────┼─────┤│ 176│关于省印财政票据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62号││省物价局│├──┼───────────────────────┼────────────┼───────┼─────┤│ 177│关于出海船舶户口本和出海船民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08号││省物价局│├──┼───────────────────────┼────────────┼───────┼─────┤│ 178│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办[1998]37号││省物价局││││││办公室│├──┼───────────────────────┼────────────┼───────┼─────┤│ 179│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63项收费的通知│粤治费[1998]1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80│关于第二批纠正各市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治费[1998]3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81│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14项市定收费的通知│粤治费[1998]5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完整)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534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
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物业收费196号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1997年6月25日颁布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完整word版)计价格(2002)10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完整word版)计价格(2002)10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认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价局价格监管情况报告
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北林区物价局按照省、市推进落实全省物价监管工作的部署和总体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班子扩大会议,并向区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
成立了组织,部署安排了工作重点,制定了实施方案,全局职工统一了思想认识,上下形成了共识,紧紧围绕以“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以“四项重点工作”为牵动,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了物价工作。
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四项重点工作”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一)涉企收费清理检查工作全面开展。
到目前为止,共检查涉企收费单位22家,清理收费项目56项。
对其中涉企的23项收费,依据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规范了涉企收费市场,共清理取消违法违规项目8个,对严重违规企业进行新闻媒体披露。
我们把调查、检查、规范相结合治理涉企收费,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价格服务进大项目工作全面推进。
我们在“价格服务进大项目”活动中,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放宽收费政策,全部实行企业收费登记制度,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局先后与东富工业园区中固定资产投资超千万元的28户企业及其他乡(镇)重大项目进行对接,召开了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座谈会。
绥化市大众水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总投资1.5亿元,年产值3亿元,利税5000万元。
我局协调了相关部门在电价、污水处理费等价费问题实行收费承诺制度。
黑龙江绥化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秸杆发电项目,该项目总投资4.5亿元,年产值1.5亿元,利税5000万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局为运输材料等进行了价格认证,保护了企业合法利益,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发展环境。
印发了《价格服务进大项目手册》为大项目单位提供价费政策信息服务,建立与企业联络责任制,直接服务工业园区和大项目建设。
在价格服务进大项目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了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保障和安惠民生工作全面落实。
(1)加强涉民惠民价费监管工作。
(完整word版)发改委[2002]1980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
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字体大小: HYPERLINK "javascript:setFontSize(16)" \o "Font Size: Large" 大 | HYPERLINK "javascript:setFontSize(14)" \o "Font Size: Medium" 中 | HYPERLINK "javascript:setFontSize(12)" \o "Font Size: Small" 小 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HYPERLINK"/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3555655" \l "note#note"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二)发展改革部门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
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企业注册登记费,处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26•【文号】价费字[1992]31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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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文件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交通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船舶港务费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
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每净吨(马力)0.47元(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二、港务监督管理费(一)船舶登记费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末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l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3.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4.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l00元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8.船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内河船舶登记证书20元/本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9.废钢船登记每艘次100元(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次20元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5元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10元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人次8元申请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人次12元申请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8元2.考试费(1)A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70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5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人次40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人次20元(2)B类适任书船长,轮机长人次45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人次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人次30元(3)C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30元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20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人次15元(4)内河一等适任证书人次40元二等适任证书人次30元三、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20元3.抽测、加试或补考抽测、加试或补考,考试科目数超过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考试科目半数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80%收取;半数或半数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50%收取。
内河实操考试每人30元。
4.证书费A类适任证书每本10本B、C类和内河适任证书每本8元5。
特免证书(仅海船)申请费人次50元证书费每本10元6.复核试卷费要求重新核查考试成绩,每人每科目收取核查费30元。
7.证明费要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每项收费10元;如需中英文对照,收翻译费10元;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电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8.签注费B、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9.其他(1)遗失、损坏适任证书或超期换证,应加倍交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如需将试卷译成外文,每份按一千汉字60元收费,将试卷译成中文,每份按一千字40元收费。
(3)引航员考试发证沿海一级引航员按A类船长的收费标准沿海二级引航员B类船长的收费标准沿海三级引航员按C类船长的收费标准内河一级引航员按内河一等收费标准内河二、三级引航员按内河二等收费标准(三)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1.沿海申请费人次10元证书费每本10元2.内河申请费人次8元证书费每本8元3.因丢失而重新申请船员服务簿,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4.船员服务簿内规定的签证,收费2元。
5.在规定的定期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定期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
(四)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1.海员四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1)理论考试每人每项3元(2)现场实操考试每人每项8元(3)证书每本1元2.海员三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1)理论考试每人每项3元(2)模拟操作考试每人每项8元(3)证书每本l元3.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费、证书费(1)理论考试每人每项3元(2)实操考试费每人每项5元(3)证书每本1元4.原油洗舱培训考试费、证书费(1)考试费每人每次20元(2)证书每本5元5.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上述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第9款(2)的标准收取。
(五)海员证费成本费每本15元签证费每本5元补发每本30元(六)油污水化验费(委托服务)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质含量化验、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悬浮物等化验费。
每个样品150元;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
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每张图谱400元。
(七)海事调解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并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
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计收调解费,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
(八)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1.现场监视费(1)500总吨以上(含500总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数量现场监视费装载危险货物数量现场监视费不足50吨100元50一不足100吨200元100一不足300吨350元300一不足500吨500元500一不足1000吨600元l000一不足5000吨700元5000一不足10000吨800元10000吨以上1000元(2)500吨以下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数量现场监视费不足5吨10元5一不足10吨20元10一不足20吨30元20一不足50吨50元50一不足100吨70元l00一不足200吨150元200一不足300吨250元300吨以上350元(3)槽管轮现场监视费按每液货舱(罐)计算,每舱(罐)收人民币50元(4)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按上述(1)、(2)、(3)项标准向装卸双方分别计收。
(5)集装箱拆装箱现场监视费20尺集装箱每箱人民币50元40尺集装箱每箱人民币100元2.证书费除下列情况外,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正每份l00元,副本30元。
(1)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
(2)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的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证书费60元。
3.单独报请港务监督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按《货物积载图》每份次核收50元。
(九)船舶证明签证费1.海事声明签证签证费正本每份l00元副本25元2.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项申请签证,如发生病、伤等手续费按上述计收。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50元,副本10元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25元副本5元5.船舶残油接收证明《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国内航线船舶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配员证书,核发证费50元。
(十)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船舶的强制护航和其他特种船舶因操纵困难等原因申请护航的应由船方支付护航费,申请维护的水上水下工程需由申请方支付护航费。
1.国际航线船舶0.25元/马力小时2.国内航线船舶0.10元/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十一)清除污染管理费船舶及设施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环境,港务监督可责令其清除污染或组织清除水域污染。
清除费由肇事的船方或设施所有人支付,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按清除污染费用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十二)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凡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向港监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十三)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检查发现有缺陷的船舶,按检查人员指定港口纠正,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时,应主动申请复查,如中国籍船舶指定港口为国外港口,则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的船舶应支付复查费用。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十四)浮油回收费1.回收船航行收费(作业收费)国际航线船舶0.25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80元)国内航线船舶0.10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20元)2.回收船停泊待时费25元/小时3.围油栏费国际航线船舶2元/米天国内航线船舶l元/米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l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至48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
4.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15元/吨(最低收费60元)5.其它如另外租用船舶、雇用工作、技术人员等,按交通部已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海岸电台无线电报、无线电话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交通部(84)交海字227号《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邮电部、交通部[19851邮部联字624号《关于调整国内公众船舶电报资费的通知》和邮电部[19891电外字525号《关于调整国际、港澳台电讯资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四、船舶吨税(见下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中,因船方申请,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危险货物现场监视、船舶明火作业审批、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海事声明签证、监督员登轮答复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按实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