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第一章 犯罪与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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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 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4、两大体系的契合 • 刑事违法性=构成要件该当性(罪状的该当性

• 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 应受刑罚惩罚性=有责性
• 包含几乎相同的要素
• 四要件包含的要素: A、犯罪客体(法益); B、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等);
C、犯罪主体(主体、身份、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D、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 三要件包含的要素: A、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身份、行为、结果、行为
• (4)三要件中,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阻却 事由在犯罪成立要件内(违法性、有责性)探 讨,体现强大的除罪功能。四要件中,违法性 阻却事由在犯罪成立要件外探讨。
• (5)三要件中,责任理论发达(罪过、期待 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四要件中,责任 理论萎缩。
• (6)三要件的进路唯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违法性——有责性,显得严谨。四要件 进路多样:自然进路:主体——主观——客 观——客体;司法进路:客体——客观—— 主观——主体
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 • 例如:前田雅英采用客观的构成要件要
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阻却 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体系。
• 2、行为、违法、责任、构成要件的体系 • 3、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体

• 4、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 、有责性的体系
• 5、行为、不法、责任的体系 • 6、行为与行为人的二元体系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
• 第五章 犯罪论的体系 • 第六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 第七章 违法性 • 第八章 有责性 • 第九章 未遂犯 • 第十章 共犯论 • 第十一章 罪数论
大谷 实:《刑Hale Waihona Puke Baidu讲义总论》
• 第一章 犯罪论 • 第二章 构成要件 •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 第一节排除违法性事由 • 第二节排除责任事由 • 第四章 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 • 第一节未遂犯 • 第二节共犯 • 第五章 罪数
(三)行为的实质机能
• 客观主义刑法理论认为,行为的实质机 能为界限机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如果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也 就不能给予刑罚处罚。
其二,存在行为时,作为处罚的对象只 是行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认为,应 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三、犯罪论体系
• (一)具有代表性的欧陆犯罪论体系: • 1、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体系 • 例如:毕克迈耶将犯罪要件分为“客观
• (2)内外有别:三要件中,犯罪是指“犯罪 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 构成要件在犯罪概念之内。四要件中,犯罪 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受刑 罚惩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之 外的。
• (3)三要件中,分两层三阶段进行评价(法律 评价、实质评价——入罪、出罪,具有除罪功 能)——“立体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四要件 中,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法律评 价)——“平面耦合式”犯罪论体系。
第一章 犯罪与犯罪论
一、犯罪 的概念、本质、分类
(一)犯罪的概念
• 欧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 行为。
• 中国: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惩罚的行为。
区别与关联:构成要件该当性=刑事违法性 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有责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的本质
1、犯罪本质的提出 刑法无法自证其正当性 2、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 (1)权利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他人权利
位还是个人本位。
4、以法益侵害说为犯罪本质(违法性 内容)的犯罪论体系及倾向
• (1)行为之所以被认定(评价)为犯罪 在于其具有法益侵害性。
• (2)侵害法益的形态:实害与危险(包 括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 (3)以处罚实害为原则,以处罚危险为 例外。
• (4)对不能犯的态度是犯罪本质论的“ 试金石”。
5、中国刑法学说和制度的选择
(1)对违法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事实上维持 了一个较高的刑事门槛,犯罪必须具有较高程 度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立法客观主义倾向明显:重客观、重 数额、重结果
(3)总则将刑事门槛降低,扩大犯罪圈;分则 给罪定量,犯罪圈紧缩。理论与实务存在落差
(4)中国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强势,要更注重 对自由的保护,不能“赶风”,在法定刑没下 调的情况下,扩大犯罪圈要谨慎。——“厉而 不严”与“严而不厉”。
二、行为理论
(一)行为是犯罪的存在要素,也是核心 要素
(二)关于行为定义的各种学说
1、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刑法上的 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发动的(因),引起 肢体运动、引起外界变动并产生侵害法 益的举止(果)。——(1)有意性,无 意识的举止不是犯罪行为;(2)有行性, 反对思想归罪。
• 2、社会行为论:刑法上的行为是人的具 有社会意义的身体举止。
· 大塚 仁:《刑法概说》
• 第一章 犯罪的概念
• 第二章 构成要件
• 第一节构成要件的概念
• 第二节基本的构成要件符合性(1、实行 行为;2、因果关系;3、构成要件性故 意;构成要件性过失)
• 第三节被修正的构成要件符合性(1、未 遂犯;2、共犯)
• 第三章 违法性
• 第四章 责任
• 第五章 罪数
的侵害。(费尔巴哈)
3、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比较
• (1)评价重心:结果还是行为(人——意思 ——行为——结果)
• (2)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 • (3)刑法目的:保护法益还是保障人权 • (4)刑罚目的:强调事后问责还是事前干预 • (5)价值追求:正义还是功利 • (6)引申:家长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社会本
• 3、目的行为论:(韦尔策尔)人的目的 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支配、操纵着人 的行为。即人根据自己对因果事象的认 识,有目的地支配、操纵自己的举止, 引起外界的变动。
• 4、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主体的 实现,换言之,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发现或人 格表现。(团腾重光)
• 例如:团藤重光认为,人的身体动静,只有与 其主体的人格态度相结合,并能认为是其人格 的表现时,才能认为是行为。单纯的反射动作 和受绝对强制的动作,不能表明行为人的人格 态度,因此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对象、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故意、过失等)
B、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C、有责性(责任阻却事由: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
本章知识推荐阅读书目
• 1、[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 》,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二)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与 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 1、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该当 )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
• 2、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客 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 观方面
3、两大体系的差异
• (1)三要件体系中,“构成要件”是狭义的 ,是犯罪成立的三要件之一;而四要件体系 中,“构成要件”是广义的,是四要件的上 位概念,包含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与“犯 罪构成”几乎等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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