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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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

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

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然后,上一轮筛选出来的候选人还需要在经过控方与辩方的一次筛选,最后通过的人才是组成陪审团的人员。最后如果是审理较为重大的案件,那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就要在本次案件审理完成之前与外界隔绝,这样才能保证陪审团人员的思想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还是拿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本案的陪审团人员就有九个月的时间与外界隔离。

三、预审制度的不同

预审,就是在刑事案件当中,对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充分与否的预先审理与判定。预审的本质就是一个刑事听证,它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权力不会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侵犯。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承担预审的主体就是专业的侦查人员,其本质是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单方审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预审过程,由公安机关负责。

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预审是由大陪审团来承担,这个大陪审团也是由一群普通的人组成,预审的过程完全封闭,外界只会被告知最后的预审结果。还有,也可以在被告的要求下,将大陪审团解散,预审就由法官来执行,这个过程就需要对外公开。比如辛普森杀妻案的预审就由法官组织进行。

四、部分司法原则的异同

中美两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然而,在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上所采取的观点依然相同,只不过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会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比如,两个国家都有一事不再审,用来保护私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这样也就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因为两国所属法系不同,所以对于其理解也有所不同。一事不再理来自于罗马法中的诉权消耗,美国则是继承到了其中的精髓,然后又将其进化成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中国则是直接继承了既决案件,演变为既判力理论,重点强调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不再理,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再审。

又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中国和美国都遵守着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为有罪;控方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两国都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但也还存在着一些差别,美国的法律规定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嫌疑不自证其罪,但同时又规定了嫌疑人要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利向有关的个人和单位收集证据,并且有关的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这就说明了在中国,如实回答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需要提出的是,此文并不是要分辨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优劣,首先,两国的司法制度都有优点,也都有需要改进的内容,所以,难以鉴定双方的优劣;其次,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已经不易。此文只简单的比较两国的司法制度的差别,以使读者能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浅谈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解决发行人及其证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基础性制度。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以对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提供借鉴,浅谈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

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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