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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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武房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调整第五章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下同)和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服务平台的完善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问题导向、清单管理、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围绕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脱钩不彻底、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深化中介服务治理,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机构“三个清单”,破除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完善以信用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加快形成公开公平、收费合理、竞争充分、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准入1.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依法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2.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对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运行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审批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上述事项由市编办牵头负责,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公布市级事项清单,各区在2016年底之前公布区级事项清单)(二)规范收费1.建立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武房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不断完善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动态实名验证从2020年1月1日起,服务平台实行动态实名验证,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完成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服务平台,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实名登记证号登录服务平台。

原UK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到期后,原UK自动失效。

二、存量房交易网签操作流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交易1.房源核验。

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房屋权证号码、所有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核实房源,查验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符合交易条件的,生成房源编码;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生成房源编码。

2.资格核查。

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拟购房人家庭成员信息,查验购房人资格。

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不得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3.录入合同。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4.办理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打印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并提交至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区房管部门办理该手续时应录入房源编码或合同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11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6月26日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第四章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服务门店)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建档、公示、查询和信用信息服务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下同)。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从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区房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以及《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规定,负责基础信息采集,并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将查实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违约失信、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实行扣分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市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系统维护,不断完善系统公示功能,便于公众查询。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并配合房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情况、法人代表、股东信息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鄂建函〔2017〕497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鄂建函〔2017〕497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今年5月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整治的通知》(鄂建〔2017〕5号),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整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治情况各市、州按照整治要求和当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整治方案,开展了动员部署,现已进入全面检查阶段。

截至6月底,全省共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1082个,经纪机构门店952家,对526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中:武汉市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207个,对20家开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27家予以信用扣分,对5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经纪机构门店571家,对213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108家予以信用扣分并公开曝光,对3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整治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问题1、未批先售。

一些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宣传并认筹。

如襄阳中南前锦家居公园项目、黄石义务商贸城项目、荆州金域天下项目未批先售行为,已被当地房管部门责令停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捂盘惜售。

一些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存在捂盘问题。

如武汉江南花山郡项目未按要求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当地房管部门已对该项目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开展逐一核查,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

3、销售现场不规范。

如武汉碧桂园凰城项目未在醒目位置公示一房一价表、未在销控表上明确标示房屋已售还是未售;武汉东方雨林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没有及时更新信息,已现场责令整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武政办[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组织领导。

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住房保障房管、监察、国土规划、国税、地税、物价、统计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举措,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细则,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抓紧研究,科学测算,合理提出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2011年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并抓好落实。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坚决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11.17万套(万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金补贴0.4万户;新建廉租住房0.55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3.72万户。

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附件一: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注:提交的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经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一栏由备案机关填写。

附件二: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机构名称:申报备案等级:填报时间: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附件三:备案证书编号:锡房经备()号备案有效期限: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违规行为承诺书本机构在过去的年中,充分认识自身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严格遵循《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本机构承诺: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所载明的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具有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实际情况相符;2、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店内显著位置处公示;3、采用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条款公平,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并具有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加盖机构印章;4、申办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用户认证手续,认真开展房屋信息采集工作;5、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6、不存在代理买卖政策法规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未竣工的商品房期房以及其他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房屋的行为;7、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存在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8、不存在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不存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9、不存在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10、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标准的,不收取佣金。

承诺机构名称(盖章):机构法人签名:年月日。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鄂建办〔2017〕307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建办〔2017〕307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根据《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78号),今年8月,我厅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州按照国家和省的整治要求,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

截至8月底,全省共开展市场巡查3242次,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2647个,对3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2610家,对881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查处从业人员128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问题1、无证预售。

一些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性质费用。

如:襄阳天元四季城、宜昌江畔大地、荆州恒信春秋府、黄石金泰源航天城等项目未批先售行为,已被当地房管部门责令停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捂盘惜售。

一些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如:武汉欣隆湖滨半岛二期、武汉时代新世界、武汉庙山大花山社区等项目未按要求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当地房管部门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

3、虚标房价。

一些项目未按照预售方案报备价格销售商品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采取虚假折扣诱导购房者。

如:潜江中南世纪雅苑项目公示的一房一价超出了备案价格;武汉碧桂园生态城左岸、武汉TCL康城绿洲A地块等项目在销售过程中虚标房价,采取虚假折扣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当地房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予以查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首先,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房地产交易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获得市场准入。

这些条件包括公司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要求、经营场所等。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违法违规经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或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二、从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非常重视。

实施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满18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等。

同时,从业人员还需要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并定期进行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评估。

三、经纪合同及服务内容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的具体事项、佣金及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等。

此外,房地产经纪公司还应提供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服务,确保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合理。

四、佣金收取和支付《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房地产经纪佣金的收取和支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佣金收取的方式、计算公式和支付期限等细则,旨在保护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信息公示和保密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实施细则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信息公示和保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经纪公司需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司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还需加强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规和从业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武房办[2001]175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房办[2001]175号)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方便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文)的要求,现对我市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行“一条龙”服务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审批环节较多,当事人提供资料重复,办事时间过长的问题,各单位应结合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建成的实际,积极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

在设置工作区域时,将交易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内部审核操作与对外的收件、发证工作实行分离,对内实行内部审核工作封闭运行的管理;对外设置测绘、评估、初始登记、交易登记、房改房登记、抵押登记、收收费、发证窗口,实行一门式集中服务。

各单位要根据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要求,做好定员定岗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规范(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的质量状况、交易税费等。

不得隐瞒重要事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过户、贷款申请、物业交割等。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三、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一)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

(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的从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996 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 文件编号:武价房字[1996]158号

1996 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 文件编号:武价房字[1996]158号

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关于请求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武房中协函【2012】1号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关于请求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市数百万市民解决了各类住房需求,为广大下岗职工和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为我市政府创造了大量税收,为我市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中介服务经营成本较90年代上升约6-10倍,我市收取服务费低于本省和外地城市33%-85%,加之管理规范缺失,管理手段滞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

加之国家调控政策的出台,中介服务的业务量大幅减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流失严重。

为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已经着手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网、业务备案网、诚信网三网合一的新服务平台。

一方面,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会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问题也显得尤其重要。

这不仅仅是收费问题,而是解决就业,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对此,我会作为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代表组织,特向两局主管部门请求尽快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我市现行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于1995年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字【1996】47号)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代理费不得超过成交总额的2.5%,独家代理的不得超过成交总额3%”的标准,而我市现行的武价房字【1996】15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一般按每宗交易额计算。

10万元金额(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的标准明显过低,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予以调整,与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一致或接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规范(一)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如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房源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价格、装修情况、周边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

(二)服务合同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费用收取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四)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资金。

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鄂建文[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16〕34号各市、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汇总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附件1湖北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今年6月至10月,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全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市、州房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维护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制定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补充了其详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一、许可条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1 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1.2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合格的从业证书;1.3 经纪机构必须拥有合规的经营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1.4 经纪机构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资金,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以上条件确保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并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行业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运营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1 信息真实性:经纪机构必须对提供给客户的房地产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2 保密义务: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2.3 佣金规定:经纪机构应当明确与客户之间的佣金或费用协议,不得乱收费、搞暗箱操作,确保佣金收入的合法合规。

2.4 纠纷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纠纷,经纪机构应积极协助当事人解决,倡导和平解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通过以上规范要求,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三、执法监管为确保《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落地有效,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3.1 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将定期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或奖励措施。

3.2 投诉处理: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执法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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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根据市房管局明确的职能权限,具体承担本行政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工作。

武汉市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市中介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年度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等级、诚信度的评选制度,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和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个体),是指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其经营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区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1、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2、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机构章程;4、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5、机构基本信息的电子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1、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2、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备案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5、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电子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注销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或终止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两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每年一次的原则进行执业资格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办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命题的方式,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办领湖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在武汉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参加市中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纪机构备案证、收费监审证原件;(二)经纪人员照片、注册证号;(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全市统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六)业务流程;(七)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八)行业自律公约;(九)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在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应分别根据提供服务内容,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应当明码实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查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合法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广告,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双方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客户交易或者强制客户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十一)法律、法规禁止或国家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业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房屋的基本信息;(三)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

内容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投诉方式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价格管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房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数字认证后,取得网上签约资格,通过服务平台可获取以下服务:(一)向社会发布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发布房地产经纪业务案件委托代理信息;(三)提供经客户授权同意的房地产交易(租赁)案件权属登记、抵押或查封等信息的认证查询;(四)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上签约;(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七)提供商品房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资格的确认;(八)实时对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机构人员投诉和信用记录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市房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

市房管部门负责定期将备案情况通报给市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房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直至取消网签资格、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市、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武房市[1994]162号)自本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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