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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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收寄验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快捷快递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营业窗口和业务员在收寄物品时必须进行安全验视,对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对已出具安全证明的,要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以备查。第三条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委托方要签订安全协议书。传统客户中涉及化学、生物、研究所等敏感客户要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四条公司营业厅、操作场所及快件存放处应装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及监控设备,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公司员工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公司安排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对快件安全的监督,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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