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法规及合规管理程序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06号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公司合规审查管理办法
公司合规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公司合规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3]42号)、《天津市市管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意见》以及集团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合规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规审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审查是指公司依据合规规范对本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事项、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相关合规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工作。
第四条合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事前主动、全面审慎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原则;(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与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原则;(五)事项主办部室审查与合规管理部室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部室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各部室负责搜集更新本部室职能范围所涉及的合规规范及监管要求;负责对本部室业务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重大项目、合同、规章制度、其他文件等是否符合合规规范开展首轮审查工作;负责对合规审查意见进行论证沟通及推进落实。
第六条根据《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管理职责,企业发展部为合规审查管理的归口部室,负责对公司合规制度、内控流程体系建设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合规审查管理办法,设计合规审查流程及表单;企业发展部、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组织对公司内部制度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工作;企业发展部、行政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办公室组织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工作;企业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对框架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
第七条企业发展部从法律事务及相关管理职责视角进行审查,并建立公司合规审查台账;计划财务部负责从资金、预算、资产核算等职责视角进行审查;党群办公室从党内法规、党总支决策会议等职责进行审查;行政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决策会议等职责视角进行审查;公司其他部室作为合规审查专业会签部室,对涉及相关职能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全文】《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11月-word版)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及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及合规要求网络安全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空间中的各种行为。
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介绍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合规要求。
一、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1. 《网络安全法》我国于2016年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四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网络攻击、网络诈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我国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于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漏洞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二、企业网络安全合规要求1.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与漏洞处置企业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现有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并及时修补漏洞,以防范潜在的网络攻击。
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漏洞处置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减少损失。
2. 个人信息保护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岗,做好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等工作,并与第三方数据产品提供商签署保密协议。
3. 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企业应加强对网络数据的保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和被篡改。
同时,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提前预防和及时应对。
4. 内部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
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及合规性评价
2000-7-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2017第89号
2000-1-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7号
2004-7-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2004第28号
2004-8-28
现行(已修订)
主席令2015第23号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2017第81号
2017-11-5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2011第47号
2004-5-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2016第48号
2003-9-1
现行
全部
符合
5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住建部2000年81号令
1983-3-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主席令2010第39号
2011-3-1
现行
全部
符合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主席令2017第74号
2018-1-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主席令2015第22号
2015-9-1
现行(已修订)
全部
符合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物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物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物资管理在企业和组织的日常运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对物资的采购、仓储、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为了保障物资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并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物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措施。
一、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1. 《物资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法规,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物资的管理原则、采购和使用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违反条例的行为将面临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4年7月1日修订,明确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旨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修订于2017年1月1日,并对物资管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该法律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包括物资的采购、使用和转让等方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于2019年10月1日,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要求,适用于物资采购和供应合同。
二、物资管理的合规管理1. 采购合规管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并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同时,还需要确保供应商的合法资质,并建立供应商评价和管理制度,保障采购的合规性和质量。
2. 仓储管理合规:物资的仓储管理涉及到库房的设计、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企业需要确保库房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的入库、出库和盘点程序。
同时,对于易燃、易爆物资的仓储需要依法进行专门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物资使用合规:企业应合法使用物资,并严格按照使用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对于一些特定物资,如药品、化学品等,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药品管理法和安全生产法等。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财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1.0目的确保公司能及时收集、获取适用于业务运作、服务的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定期评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
并为在能源管理体系中纳入和应用这些措施及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提供操作指导和管理。
2.0范围:适用于在公司能源管理体系中对应条款法律法规要求的学习、评价和交流;及对公司能源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及遵循情况的评价和法律法规的更新管理。
3.0参考文件:3.1《文件控制程序》3.2《记录控制程序》3.3《能源管理手册》4.0定义:合规性评价要素中组织所获取与环境因素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评价方式和方法。
包括评价人员的确定、评价频次、评价范围、评价证据索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界定,以及合规性评价的一般过程。
5.0职责权限:5.1总经理的职责: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地方能源管理的相关法规分布用能、加强节能管理,分布要求相关人员完成节能基本制度、节能管理;履行节能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责任:提出节能激励政策和要求。
并按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审核评审能源管理的有效性。
5.2体系部的职责:负责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修订发行和文件系统的维护更新,并负责体系运行的内审、外审监督进行维护。
负责按本文件所要求的周期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条规、条款的更新评审,落实跟进能源管理体系评估中所采取措施的完成情况并跟进落实措施的有效性,并编写汇总《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记录表》,负责本部门执行能源管理体系和监督。
5.3设备维修部的职责:5.3.1负责依据《法律法规清单》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表》有效的贯彻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运行;5.3.2负责对于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能源计量工具实施评价、确认评估:5.3.3负责能源管理需求对设备设施的更换、改建和策划安排确认:5.4环保部的职责:5.4.1负责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要求的《法律法规清单》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表》有效的贯彻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运行:5.4.2负责国家或当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清单》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表》的及时交流、学习和与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运行;5.4.3负责能源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定期在国家政府指定的时间范围完成节能管理数据的提报申请审核;5.5人事行政部【管理部】的职责:5.5.1负责协助体系部、协助环保部、协助设备维修部观测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要求的《法律法规清单》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表》有效的贯彻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运行;5.5.2负责对于能源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考核;5.5.3负责对于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5.6各部门或工序的职责:负责对体系部或人事行政部【管理部】或培训部收集及确认适用的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学习、交流的遵守及执行情况。
法律管理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合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合规管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提升企业信誉。
本案例以某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过程,探讨法律管理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逐渐意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2018年,企业决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法律管理方法的应用1. 制定合规政策企业首先制定了《合规政策》,明确了合规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和责任。
合规政策是企业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全体员工提供了合规行为的指导。
2. 建立合规组织架构企业成立了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合规管理部门下设合规委员会,由企业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审批重大合规事项。
3. 制定合规管理制度企业根据《合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合规管理制度》,明确了合规管理的具体内容、流程和责任。
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为合规管理提供依据。
(2)合规培训:企业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3)合规监督与检查:企业设立合规监督机构,对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规措施落实到位。
(4)合规责任追究:企业对违反合规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实施合规管理企业将合规管理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规范财务制度: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4)加强对外合作:企业在与外部合作伙伴合作时,严格审查其合规情况,确保合作项目的合规性。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职责、功能与协同运转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职责、功能与协同运转摘要:“三道防线”模型已在多个行业多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此为模型确定了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第二道防线)、审计监察部门(第三道防线)的合规职责,以期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让“三道防线”有效落地。
本文从“三道防线”的内涵及对应职责范围,在合规管理中对“三道防线”功能进行再定位,提出保证“三道防线”协同运转发挥实效的措施,希望能够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三道防线”理论与模型发端于金融行业,并逐步延伸至不同行业企业治理领域,近年来,也成为了推动国资监管中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抓手。
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央企“合规管理强化年”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便是使用了“三道防线”的概念。
随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磅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开启了新时代,《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基于立法法言法语表述的考量,没有在具体条款中出现“三道防线”字样,但是在合规管理架构上坚持权责清晰,实质上通过制度化方式,按照“三道防线”理论和模型明确了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
但是,“三道防线”的内涵是什么,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怎样定位“三道防线”的功能,如何保证其协同运转实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仍然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第一道防线:业务部门及职能部门——排头兵业务部门是企业的前台,对业务场景最为熟悉,是合规风险的直接面对者,毋庸置疑是首道防线。
相较于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征求意见稿》,《办法》扩大了“第一道防线”的范围,增加了“职能部门”。
这是因为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均是具体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对本领域业务情况、实际问题最为了解,对本部门的合规风险排查、管控等也更有经验,更能切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2018年最新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
2018年最新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文档一: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经营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业主和居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小区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法人责任,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严禁物业管理人员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损害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居民有关住宅小区的政策法规、公告通知等,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传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建议,接受监督,公开财务情况和管理工作成果。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开地受理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住宅小区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评价,有权选择和撤换物业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项目和方式,不得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业主、居民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督电.化等。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和预算,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法律法规清单及合规性评价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2009年5月1日
2018/6/5
1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
2009年5月1日
2018/6/5
17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4年1月26日
2018/6/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9月1日
2018/6/5
19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00年5月1日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No.
文件名称
修订日期
登录日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5年1月1日 2016年9月1日
2018/6/5 2018/6/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01/06/200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3/2000
2018/6/5 2018/6/5
2001/7/25
2018/6/5
34 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
2017年5月8日
2015.04.24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8号,1998-8-29 2018/6/5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7 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38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017年5月8日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4 号 2009/5/1 GB/T 18883-2014
2018/6/5 2018/6/5
3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 声》(GBZ/T189.8-2007)3类标准
2011/6/16
2018/6/5
4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GB12348-2008 2008/10/1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摘要:合规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环节。
文章对新形势之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进行研究,目的是推进合规管理的落实,提升国有企业各项合规管理活动的有效性与高效性,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简要阐述了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新形势,分析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现实价值;之后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步骤、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方法进行了深入探究。
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管理体系“基业长青,法治先行”。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合规管理是其成为“法治企业”的契机,也是进一步建设一流企业的有效途径。
新形势背景下,合规管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企业树立合规意识,根据内部情况制定合规制度与合规管理执行机制,全面突出合规管理的重要地位。
在实践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文化建设,提出具体管理制度的同时细化合规管理规范,以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辅助国企法治化的实施。
一、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新形势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見》;2022年,开启“合规管理强化年”,同年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由此可见,合规管理已经成为央企、国企进一步革新发展的主流趋势,是提升国有企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加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之下,我国多个部门纷纷参与到企业合规管理推动工作中,包括:中央依法治国办将强法治、促合规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司法部将合规管理作为“八五”普法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
另一方面,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已经初步取得一定成果。
早在2016年,中国石油等5家企业已经开始了合规管理试点。
2018年,我国专门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现如今,我国已经陆续有90%的企业及时按照合规管理要求调整企业制度,逐步形成涉及“业务、牵头与监督”的“三道防线”。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程序(含表格)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程序(ISO14001-2015 /ISO45001-2018)1.0目的为了获取、识别、传递以及及时更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保证公司监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的各项活动符合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
3.0引用标准GB/T19001-2016(idt 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16(idt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4. 术语GB/T 19000-2000(idt ISO 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4001-2004(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5.0职责、权限5.1 各部门及各项目监理部不定期追踪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记录本部门《法律、法规清单》;5.2 各部门及各项目监理部确认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并填写《合规性评价记录》;5.3 各部门及各项目监理部将收集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及时传达到总工办;5.4 总工办汇总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将汇总结果报公司综合办公室;5.5综合办公室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转发到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将接收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传达到本部门内各个员工。
6.0工作程序(流程图附后)6.1 获取6.1.1 获取内容国际公约:我国参与签署的有关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宪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如刑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单行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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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TD020015 A/0
取代TD020018 1.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者:
2016—01— 20 发布 2018—01— 30 修改
1.0 目的
用来确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渠道,确保公司管理运营的符合性。
2.0 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质量、知识产权、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有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宣贯、实施和定期评审合规性。
3.0相关文件
3.1《文件管理程序》
4.0 职责
4.1办公室负责获取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组织进行合规性评审。
4.2根据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其遵循情况及符合性,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3体系考核组参与评审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并监督执行。
4.4 各部门收集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将信息传递给办公室,并将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向部门的员工及相关方传达。
5.0定义
无
6.0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流程图
6.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6.1.1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法律、法规。
6.1.2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相关法规。
6.1.3各级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法规政策.
6.1.4其他相关方所提出的要。
6.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由公室统一收集,管理者代表审核。
6.2.1办公室应经常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如安全生产监督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及政府部门),以便及时获取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2.2办公室、其他部门也可以协会、报刊杂志、图书馆、咨询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官网及各类官方媒体传播工具等渠道获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补充。
6.2.3办公室负责建立上级来文的收发记录,加强与各信息渠道的信息交流,及时予以更新。
6.3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发放
办公室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适用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3.1办公室将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办,以:
a)识别和了解哪些活动受哪些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影响,其具体要求是什么;
b)哪些部门或人员需要获取哪类信息。
6.3.2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办公室编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并发放至相关适用部门,并保持发放记录。
6.3.3法规使用部门建立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6.4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信息的更新、交流与实施
办公室负责通过通过上级部门发放或上网搜索,获取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认;当公司内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重新确认后,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
6.4.1办公室对获取新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有关文件的及时更改,或制定实施的措施计划,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并通过文件、会议、培训、通知、简报、座谈会或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传达。
6.4.2对作废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废止信息,确保员工及相关方人员清楚并按现行有效文件的要求执行。
6.4.3公司在工作例会上,逐级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按《信息及交流管理程序》执行。
6.4.4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规定,各部门及时申报有关法规及其他要求知识的培训需求,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法规使用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法
规的学习与会议交流,及时将获取的法规及其他要求向员工传达,确保相关人员清楚其内容,并遵照执行。
6.4.5工会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监督遵守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并将监督结果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协商与沟通。
6.5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合规性评价
6.5.1评价时机
a)当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遵循情况
进行评价。
b)由体系考核组对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每季度评估。
c)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填写【法律法规与其
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评价结果。
6.5.2 评价方法:
a)通过审核对照已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
b)对文件和记录进行评审;
c)对现场、资料等的检查;
d)和有关人员面谈;
e)对新建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价;
f)通过监测和测量对安全、健康和环境影响的关键特性进行评价;
g)通过体系内部审核评价。
6.5.3合规性评价的内容
a)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是否充分?更新是否及时?
b)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其它要求的沟通和处理情况。
c)有关的监测数据:
①环境监测报告;现场职业卫生监测报告;职业危害岗位体检报告;
②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监测测量装置、压力容器检测报告等
③日常相关的检查记录;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记录;
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⑤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记录;
⑥能源的统计记录;
⑦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报告;
⑧内部审核记录及审核报告;
6.5.4评价的实施
a)体系考核组负责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循情况的评价,收集日常相关监
测的信息,填写【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
b)各部门收集日常监测的信息,进行合规性评价,并填写【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
性评价】,编制本单位合规性评价报告,上报办公室。
c)办公室组织实施一次综合性合规性评价,汇总【适用法规/要求及合规性评价】、内审
的结果,对照本公司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及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条款一一判定守法情况,编制公司【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
6.5.5改进
对不符合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按《改进管理程序》执行。
1)办公室根据评价意见,跟踪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负责以下工作:
a)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措施以满足有关要求;
b)对涉及到需制定或修订的程序、制度、技术要求等文件的,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
2)办公室负责保持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将确认有效的法规和其他要求文本存档。
7.0记录
有关本程序的记录按《记录管理程序》进行归档、保存。
7.1【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