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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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裸”
——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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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威廉·皮特
虽然隐私权的历史并不长久,但它却成为了当代社会最饱受争议的话题。
隐私权的起源
隐私权的产生只有短短的一百多年的历史。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反观国内,虽然“隐私权”这一名词早就被国人所熟知,但是直到2002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才第一次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从而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也掀起了国内研究隐私权的一个高潮。
隐私权的发展
(一)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隐私权是基于权利而产生的,它建立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理论基础上。私有制的产生,使得人们对个人私有物的占有欲增强,并力求保持这种占有关系不受损害。起初人们向往有形物质的平等,但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要求权利保护和平等对待,由此产生了颇具意义的私权,私权就意味着自然人人格的平等与独立。隐私权过渡到法律领域后,成为人格权的副产品,寄托于人格权之上,人格权的拓展也就成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世界范围内开始对隐私权予以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相继确立此方面的内容,之后许多有关国际人权的文件又不断加以丰富。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由窄至宽延伸,保护力度日渐增强。
(二)隐私权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对权利尊重、保护意识愈发强烈,每个社会主体在从事社会行为时都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和较为平和的情绪,隐私权正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
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尽相同,在现实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意识观念又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大致有三个类型:在美国,从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开始,经过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等联邦法律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15]而其中最为重要还是美联邦1974年的《隐私法》及各法院在侵权行为领域对相关案件的判例。在实际操作中,人们也适当地适用了隐私权保护原则、程序侵权行为构成理论和相关赔偿规定等多方面的内容,并通过这些将初生法律固定化;法国、德国这两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绝不象对判例的援用一样落后,它们紧随美国,在自己国家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尚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保护,而权利保护决不能回避这一问题,所以这些地方的保护呈现出两大特点:1、保护途径的间接性,一般来说适用包含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如名誉、信息侵害的赔偿等等;2、保护手段的脆弱性,长期将隐私权寄托于人格权,而忽略它的特殊性,造成保护手段失衡,没有相对严厉的特殊手段保护。
(三)隐私权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等部门法之中。《宪法》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其中最明显的也仅仅是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包括了名誉、姓名、肖像和隐私等内容;《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九十一条围绕宪法作出相应规定;《民法通则》同样从人格权角度加以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宪法》没有得到实际运用;《刑法》更多的是实现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使《民法通则》也是挂靠于名誉权之上。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巨大突破,体现了直接保护的方式,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与立法上的进步相比,人们的意识却相对滞后,这已成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据“中国公民发展权利研究”课题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如果他人宣扬你不愿被别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的问题时,只有10.1%的人回答影响较大,35.4%的人回答会有些影响,24%的人回答影响不大,12.5%回答无影响,其他的人说不清[17].与此同时,人们又不断强调自己在银行存取款时的“一米线”问题及在医院进行检查时病情不被保留,这又反映了人们隐私权意识在增强。这种客观存在的不亲和性使得隐私权在中国的研究和现实扑朔迷离。
隐私权的现状
中国式隐私
1、文化传统要素的匮乏
在传统思想道德的束缚下,要真正树立社会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保护,尚缺少思想上的积淀。在中国的传统思想里,以法律形式对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对权利仅仅是依靠那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观念,它们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并没有强调个人存在的价值,造成了个人价值的没落。
文化传统上,“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男性对女性的权威,父对子女的权威使家族内部成员在这种关系下,隐私毫无对抗权,而隐私被侵犯后,要维系这种神圣的家庭关系,只能靠忍,这显然是对隐私存在的最大阻力。这种传统的认知失误造成,使得中国隐私权的界定有别于世界水平,比如中国人的年龄就象英国人谈天气一样随意,这正是文化差异的体现。
2、政治上的影响
中国的政治历史向来突出两种力量,专政力量和集体力量,这两种力量的凸现使得私权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面前无能为力。君王的无限权力就是可以以“王权至上”、“君权神圣”之类的理由对私权加以侵犯,形成蛮横专制,由于“王权至上”、“君权神圣”,就算私权被侵害,君王仅用一句话即可了结;统治阶级侵害隐私权的理由更加冠冕堂皇: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集体利益至上”使得个人利益成为集体利益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集体利益的完整性,就必须协调相关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时个人利益就必须作出牺牲。在文革时期,中国的“阶级斗争第一位”方针使得很多人沦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