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思考法律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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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至关重要。

而《民法典》作为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应享有的受到他人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些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姓名权方面,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这意味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随意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而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而且,当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也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

如今,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肖像被不当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名誉权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样至关重要。

未成年人可能因为他人的诽谤、侮辱等行为而遭受名誉损害。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他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荣誉权也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体现。

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中可能获得各种荣誉,这些荣誉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除了上述具体权利,《民法典》还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提供了更广泛的保障。

比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法律规定孩子的自由权利(3篇)

法律规定孩子的自由权利(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孩子的权利保护已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孩子的自由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孩子的自由权利展开论述,包括自由权利的含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一、自由权利的含义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和思想的权利。

对于孩子而言,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教育自由、娱乐自由等多个方面。

保障孩子的自由权利,有助于他们形成独立的人格,培养创新精神,促进全面发展。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原则、教育内容、教育经费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具体内容1. 言论自由:孩子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看法。

家长和学校应尊重孩子的言论自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他们的言论权利。

2. 信仰自由:孩子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家长和学校不得强迫孩子接受某种宗教信仰。

3. 教育自由:孩子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包括学校、课程和教学方法。

家长和学校应尊重孩子的教育自由,不得强迫孩子接受某种教育方式。

4. 娱乐自由:孩子有权参加各种娱乐活动,如游戏、体育、文艺等。

家长和学校应鼓励孩子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5. 隐私权:孩子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居住地等。

法律规定孩子改名理由(3篇)

法律规定孩子改名理由(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是一个人的标识,承载着家族的期望和社会的认同。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孩子改名的相关程序和理由。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孩子改名的理由及程序,以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和办理孩子改名事宜。

二、孩子改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由父母决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姓名由父母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对户口登记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接受群众对户口登记内容的查询和申诉。

”三、孩子改名的理由1.姓氏问题(1)父母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需更改姓氏。

(2)父母双方姓氏均为单姓,子女跟随父母姓氏容易与其他同名同姓的人混淆。

2.谐音问题(1)原姓名的谐音与不良寓意相关,影响子女成长。

(2)原姓名的谐音与他人的姓名相似,容易引起误会。

3.寓意问题(1)原姓名寓意不理想,希望给予孩子更好的寓意。

(2)原姓名寓意与时代发展不符,希望赋予新的寓意。

4.职业发展(1)从事特定职业,需要更改姓名以符合行业规范。

(2)子女在演艺、体育等领域发展,需要更专业的姓名。

5.个人意愿(1)子女年满18周岁后,根据个人意愿更改姓名。

(2)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如遭受歧视、欺凌等,希望更改姓名。

四、孩子改名的程序1.收集相关材料(1)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2)离婚证明(如有)。

(3)原姓名与改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2.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填写《户口变更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派出所审核(1)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改名条件的,予以批准。

4.户口变更(1)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2)发放新的户口簿。

5.更改其他相关证件(1)身份证。

(2)驾驶证。

(3)社会保障卡等。

五、注意事项1.改名理由需充分改名理由应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保障着我们的各种权益。

而民法总则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更是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自然人。

简单来说,自然人就是有生命的个体,像你我他,都是民法中的自然人。

民法总则赋予了自然人广泛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最基础的就是人身权利。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最根本的,它保障着我们活着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则让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支配权,比如决定是否进行器官捐赠等。

健康权保证我们能够拥有良好的身心状态,不受他人的侵害。

再说人格权,这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姓名权让我们能够拥有自己独特的称呼,并且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变更。

肖像权则保障我们的形象不被他人擅自使用。

名誉权保证我们在社会中的声誉不受诋毁。

荣誉权使得我们获得的荣誉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

隐私权更是重要,我们的个人隐私,如私人生活、个人信息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除此之外,自然人还享有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存款等,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用益物权则允许我们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财产并获取收益,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权方面,自然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比如我们购买商品,商家就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产品。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也受到保护。

这鼓励了我们发挥创造力,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另外,继承权也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当亲人离世,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我们有权继承他们的财产。

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还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比如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他们在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上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律都给予了相应的关注和保障。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尤为重要。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给予了未成年人一系列权益的保护。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其次,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明确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其合法劳动、财产收益或赠与等形成的。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必须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着想。

监护人必须勤勉尽责,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

另外,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等也得到了保护。

未成年人在婚姻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保护,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民法典规定,父母、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的保护,禁止虐待、遗弃、剥夺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还规定了相应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限和义务。

父母应当尽职尽责,及时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社会也提供了其他监护人的选择。

民法典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样的安排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4.1未成年人保护法
4.1.1 保护未成年人及应当遵循的原则 4.1.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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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自1992年 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新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 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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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
司法保护 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保障 有别于审理成年人
案件的特殊制度 即特殊的审 理制度
司法保护的体现之一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 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 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 分开关押、看管
(2)小江放在书包里的20元不见了,他怀疑是本班的特困生小 强偷的,就在班上说小强是小偷,小江的行为侵犯了小强的 ( 名誉权) (3)李明最近表现不佳,因此,班主任要求收回李明以前获得的 荣誉权 ) “三好学生”荣誉证书,班主任侵犯李明的(
(4)王刚由于贪玩,上学迟到了,在校警室的记录本上签上陈 梅的名字,王刚侵犯了陈梅的(姓名权 )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实施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案例. 披露审理中的未成年人的资料构成 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某中学有一位15岁的学生因父母离异,缺少家庭温暖,走 上了犯罪道路。在该学生正在接受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地某新 闻媒体为了教育广大未成年人,增加宣传效果,便将这个学生 的犯罪行为及过程进行了报道,并对这个学生的姓名、照片及 其家庭情况等资料进行了披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 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 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给孩子取名的法律案件(3篇)

给孩子取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给孩子取名已成为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取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本篇将以一起孩子取名法律案件为例,探讨取名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人育有子女,分别为李某之子小杰和张某之子小华。

两人在取名问题上产生分歧,李某认为张某给小华取名为“小华”侵犯了其儿子的姓名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小华的姓名,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姓名权的法律属性2. 取名过程中的侵权认定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四、法律分析1. 姓名权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姓名的使用权、变更权和许可权。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撤销小华的姓名,实际上是对小华姓名权的侵犯。

2. 取名过程中的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张某给小华取名为“小华”,与李某之子小杰同名,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影响李某之子小杰的姓名权。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之子姓名权的侵犯。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侵犯了李某之子小杰的姓名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对李某之子小杰的姓名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课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课件
社区服务
社区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心理辅导、 法律援助等,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监护制度
监护人要求和任免
监护人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条件和程序, 以确保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监护人违法行为
法律对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 规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学校参与
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 要场所,应该提供安全、良好 的学习环境。
家庭参与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依 靠,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 育和成长。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1 心理问题
未成年人面临各种心理问题,包括焦虑、自卑等,需要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干预。
2 心理干预
法律提倡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干预和支持,帮助他们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健康权保护
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 健康权,包括提供基 本的医疗保健和健康 教育。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1
学校教育
2
法律要求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
育资源,保护未成年人的接受教育权。
3
司法保护
4
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 特殊保护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监护
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监 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责任年龄 犯罪行为规制 具体惩罚措施
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需要分级,根据犯罪 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措施,包括教 育、改造和监管等。
社会参与
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包括提供帮助和资 源,推动法律落地。

从“赵C”案引发对姓名权的思考

从“赵C”案引发对姓名权的思考

从“赵C”案引发对姓名权的思考作者:李羽凡来源:《商》2014年第33期作者简介:李羽凡(1989-),女,汉,山东,硕士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方向。

摘要:众所周知,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范畴的具体内容之一。

长期以来,姓名权这项重要权利并没有被民众重视。

近些年的户籍管理工作中,姓名权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对此,社会各界及公民对自身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对姓名权这项权利越来越关注。

如备受瞩目的“赵C”改名一案,虽已告一段落,但这一案件出现的法律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关键词:姓名权;限制;保护首先从“赵C”案说起。

“赵C”,江西鹰潭人,其父赵志荣。

从出生开始,就一直使用“赵C”这个名字。

直到2006 年,赵 C 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民警要求其改名,理由是名字里不能有“C”字。

同时户籍科也告之,“赵C”无法录入公安部户籍网。

2007 年,赵 C 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原名“赵C”。

得到的结果依然是需改名。

为了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赵 C于2008年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随后公安分局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同意变更姓名。

对于此判决,有人持肯定态度,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决是恰当的;也有人认为和解并不妥当。

下面针对此案件,下面就姓名权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一、姓名及姓名权的概述(一)姓名概述姓名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识别的系统的总称。

在我国,姓、名两个部分共同组成姓名。

姓,或称姓氏,是家族血统关系的标志;名,是用于区别人与人的称谓。

姓名包含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内容:广义的姓名既包括本,还包括别名,如字、号、笔名等;狭义的姓名指本名和曾用名。

(二)姓名权概述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一项人身权利,是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姓名权法律保护的内容(一)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指命名的权利。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在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往往容易受到各种侵害,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

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

例如,新生儿的姓名权就受到法律保护,父母不能随意给孩子起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名字。

其次,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典》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其天然的监护人。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侵害等,就需要依法重新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了监护的种类、监护的职责以及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内容,确保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比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再者,《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有效防止了监护人随意处置未成年人财产,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

例如,爷爷奶奶留给孙子的房产,监护人不能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出售。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给予了充分尊重和保护。

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隐私。

十四周岁之间法律规定(3篇)

十四周岁之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于1991年通过,2007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其中,对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了以下内容:(1)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社会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如下:(1)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1. 家庭责任对于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家庭是首要的保护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

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社会责任全社会都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益保护1. 人身权利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基本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姓名权在哪

未成年人姓名权在哪

未成年人姓名权在哪
《未成年人姓名权在哪》
未成年人姓名权是指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对其姓名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是否改变以及如何改变。

未成年人姓名权的归属和行使主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未成年人姓名权归属于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未成年人自主行使。

在中国,未成年人姓名权的归属和行使主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根据该法,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决定,若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法行使监护权,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行使姓名权。

未成年人在满16周
岁之前,原则上不得单独决定自己的姓名。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自主行使姓名权,比如在与父母离异、丧失监护人等情况下。

在美国,未成年人姓名权的归属和行使主体也会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行使,而在离婚或监护人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美国法律也允许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其归属和行使主体会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和家长都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益。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规定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规定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规定一、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但由于其心智和生理的未成熟,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其人身权利的一种延伸,也是关乎其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管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或滥用。

同时,未成年人通过劳动等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

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特殊保护,禁止侵害或虐待未成年人。

同时,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健和预防疾病的责任,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未成年人婚姻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以免他们因过早结婚而影响自身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不具备结婚的法定年龄,除非符合特定的情况和条件。

这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于早婚、强迫婚姻等不利影响。

五、未成年人教育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是其成长和发展的基石。

《民法典》规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歧视。

对于缺乏赡养能力或存在其他困难的未成年人,社会应当给予必要的援助和保护。

六、未成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应当在符合其年龄和心理发展的范围内,参与相关的公共事务。

同时,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机会,并对未成年人的意见予以重视和保护。

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得到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基本内涵,即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人与人区别的外在表征。

“人的姓名就在于使人们在一般交往包括法律交往中相互识别:因此,姓名权是一种表征权,也与人格利益的自治密切相关。

相较于“姓名权”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本条有以下变化:(1)将权利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纯化其私法属性;(2)将“依照规定”改为“依法”,确立了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地位,不得由行政规章等对权利进行限缩;(3)删除了侵害姓名权的相关行为列举,在本法以第1013条予以专门规定;(4)完善了权利权能,规定了“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5)概括性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限制,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关于姓名权的沿革将姓名以“权利”的形式加以保护,自“姓名"产生,历经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公元前200年至公元200年的《摩奴法典》已出现保护姓名的规范, 该法典第8章第27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称呼别人名字和姓的时候出言不逊,他就应该被烧红的十指铁钉刺进嘴里。

”但是,随后在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不复有关于姓名保护的相关规定。

至17世纪初,一些国家在公法领域开始出现有关姓名的规定。

例如,姓名不得任意更改,更改须得官府许可,以及盗用他人姓名应受处罚等原则。

如此规定,多是为了保证姓名与人口的唯一对应性和相对稳定性,便于进行行政管理。

在私法领域,尚未承认姓名权作为一种权利。

19世纪初,普鲁士、奥地利等国家的民法,开始出现与姓名取得方法有关的规定,但仍未正式承认姓名权。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权利规定较为完备的法典,也缺乏对姓名权的一般规定。

世纪末,在姓名权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民法学者观点各异、讨论热烈。

儿童权利法律规定(3篇)

儿童权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权利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不断完善儿童权利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儿童权利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以期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二、儿童权利法律体系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保障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

如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养父母的义务。

”2. 法律层面(1)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2)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也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

3. 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和规章。

三、儿童权利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生存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发展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教育,有权参与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

3. 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关于子女姓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子女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承载着家族、地域、民族乃至国家的文化内涵。

在我国,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姓氏选择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为了规范子女姓氏的确定,保障家庭和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子女姓氏的确定原则1. 尊重父母意愿原则《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女姓氏的确定以尊重父母意愿为原则。

父母双方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维护家庭和谐原则《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子女的姓氏关系到家庭和谐,父母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成长环境,避免因姓氏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3. 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26条规定:“子女的姓名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父母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避免使用不雅、不庄重的姓氏。

三、子女姓氏的具体规定1. 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父母双方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中一种姓氏。

2. 选择其他姓氏《婚姻法》第22条还规定:“子女也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这意味着,在尊重父母意愿、维护家庭和谐、遵循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子女可以不随父姓或母姓,选择其他姓氏。

3. 父母双方姓氏合并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将姓氏合并为一个新的姓氏,例如将父姓与母姓的首字母组合。

但这种做法需遵循上述三个原则,并得到子女的同意。

4.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姓氏《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姓氏问题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姓氏由抚养方决定。

孩子随便姓的案例法律(3篇)

孩子随便姓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一个民族的标志,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传承。

在我国,传统上,子女的姓氏通常由父亲决定,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孩子的姓氏选择权。

本文将以一个孩子随便姓的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探讨姓氏选择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因孩子姓氏引发的争议。

张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

在孩子出生前,两人因姓氏问题产生分歧。

张先生希望孩子随父姓,而陈女士则希望孩子随母姓。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一气之下,将孩子登记为“张陈”姓。

这一做法引起了社区和邻居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

三、法律分析1. 姓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在本案中,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属于姓名决定权的范畴。

2. 父母在姓氏选择权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父母在孩子的姓氏选择上享有平等的协商权。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陈女士作为孩子的父母,均享有选择孩子姓氏的权利。

然而,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父母在行使姓氏选择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子女的意愿:在未成年人成年前,父母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尊重其选择姓氏的权利。

(2)维护家庭和谐:在姓氏选择问题上,父母应本着家庭和谐的原则,避免因姓氏问题产生矛盾。

(3)遵循法律规定:父母在行使姓氏选择权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孩子姓氏选择权的限制尽管父母享有姓氏选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可能受到限制。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影响孩子的姓氏选择:(1)姓氏稀有或特殊:若父母选择的姓氏过于稀有或特殊,可能导致孩子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便。

(2)家族传承:在一些家族中,姓氏具有一定的传承意义。

若父母选择的姓氏与家族传承不符,可能导致家族矛盾。

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问题

033当代思潮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问题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持续攀高的趋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婚姻家庭纠纷,其中引申出来的有不少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问题似乎并不复杂,但却牵扯到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对维护家庭稳定、维护未成年的切身利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研究,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相关的纠纷现状分析2020年9月8日,民政部正式发布“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470.1万对,离婚率比上年增长 0.2 个千分点。

持续攀高的离婚率,引发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

截止至2021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离婚纠纷”(案由)共检索出裁判文书2296613篇,其中涉及到“子女”的共659707篇,再涉及到“改名”的共1053篇。

虽然案件占比并不高,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问题却非常普遍及常见,成为离婚后父母普遍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笔者接受到的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咨询,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查看的案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法律问题可以总结为两方面纠纷:一是在男女双方均要求孩子跟随自己的姓氏而产生了纠纷;二是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为组建新的家庭的需要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而需要更改子女的姓氏而引起的纠纷。

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现行的法律规定1951年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1958年1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981年8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认为: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不允许一方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量适中,07、10、9)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量适中,07、10、9)
第37条第1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 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 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 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2款:“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 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③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过程中,要 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
(5)司法机关。 扩大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 成年人的保护范围(第50条 );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第51 条)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4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第56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 育。”(第57条)


隐私 : 公民的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 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 隐私利用权。 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主要包括: ① 个人身份资料与有关数据。包括: A、生理特征与缺陷、健康状况; B、家庭成员及其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资 料。
② 个人生活中的特殊经历。
③ 私人领域。 ④ 个人通信秘密(即:通信隐私)。 ⑤ 学生档案信息与受教育资料。 思考: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否是学生的隐私? 总之,懂得尊重别人的隐私是教师的基本 素质之一。

第22条第2款:“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 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 第3款:“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 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 生人身安全事故。”
④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卫生和营养指导。 第44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 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 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为孩子该姓名的法律规定(3篇)

为孩子该姓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孩子的姓名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关于孩子姓名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实践进行指导。

二、孩子姓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决定。

未成年人的姓名,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决定。

未成年人的姓名,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子女的姓名,由父母共同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管理办法》《姓名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决定。

未成年人的姓名,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应当具有中国血统,并自愿申请。

申请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其姓名、籍贯、出生地等事项,应当与我国国籍法规定的相符。

”三、孩子姓名的命名原则1.合法原则:孩子的姓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尊重原则:尊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同时尊重民族文化和传统。

3.文明原则:孩子的姓名应当文明、健康、向上,不得含有侮辱、歧视等不良含义。

4.独特原则:孩子的姓名应当具有独特性,避免与他人重名。

5.易记原则:孩子的姓名应当易于记忆、书写和发音。

四、孩子姓名的变更1.法定监护人变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变更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孩子的姓名。

2.未成年人变更: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户口登记机关批准。

3.成年人变更: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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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地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地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地人格权.公民地姓名作为公民身份权地一种表现形式,能否随意进行更改,特别是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地姓名权如何行使、父母能否单方面为未成年子女更名改姓,已越来越为社会学家和法律专家所重视.关注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对于我们地审判实践具有一定地现实意义.一、姓氏地起源与发展中国人地姓氏数量之多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地,古人曾为此编著过《百家姓》、《千家姓》.中国地姓氏起源很早,大约在公元前世纪商朝后期就有了明确地姓,很多学者认为,先秦地姓与远古地母系制度有关系,是氏族或部落地标记,由于它标志着一个人由哪个氏族出生,故称为“生”,而生下时知母不知父,所以加上“女”字边,写做“姓”. 我国汉代之前有姓有氏,姓与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概念.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地分支.《通鉴.外记》说:“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就概括了姓氏之间地联系与区别.战国之后才逐渐趋于固定,直到汉代才同现在基本一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而随着时间地推移,中国人对姓氏越来越重视:认为姓是祖宗所赐,是一个人尊严地表现,尊重姓氏便是尊重祖宗和自己,于是便有了“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之说.直到今天,一个人地姓仍不能随便更改,虽然许多人知道它不过是一个没有实用价值地虚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那么外国人地姓氏有什么由来呢?就欧美地一些国家来说,许多姓氏是根据祖先从事地职业来决定地.如英、美人中姓“库克”、“米勒”、“撒切尔”地,这与他们地祖先大多是厨师、磨坊工和瓦匠有关.日本人正式地姓比中国整整晚了个世纪多,直到公元年左右才有.明治天皇时,政府感觉到没有姓,编造户籍,课税征役,非常不方便,这才号召大家都取姓,但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地习惯,并没有谁想用个什么姓,政府不得不下达“凡国民,必须取姓”地命令.并且其姓氏来源很有意思:住在山跟前地人就姓山口;住在松树下地就姓松下;家中有狗地就姓犬养……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再从格式上来看.中国地姓名与许多国家不同,主要地区别在与中国人是姓在前名在后,而有些国家则是名在前而姓在后;于是常常分不清外国人名中哪部分是姓哪部分是名.究其原因,在于中国人比较尊重祖宗而外国人比较尊重自己.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综合古今中外对姓氏地研究,我们不难得出这样地结论:姓名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相区分地一个一般符号.尽管姓名只是一个符号,但对于五千年文明地国度,这个符号被赋予很多地含意,许多人把它与血缘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等联系在了一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公民姓名权地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出生之后,长辈或者亲属都要为其取一个名字,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这个名字就是这个人区别于其他人地一个标志.公民地姓名权属于人身权范畴,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地权利.对此,我国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形式作出许多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日,修改后颁布实施地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民出生后,随父亲地姓氏还是随母亲地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默认,公民既可以随父亲地姓氏,也可以随母亲地姓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地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地,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地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害他人姓名权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地批复》,在父母姓氏不同地情况下,随父母哪一方地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父母双方就此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地,应以子女自己表示地意志为主.在子女年纪尚幼无表示自己意志地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地姓氏不宜改变.父母离婚后,除因协商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经成年可以自己地意志决定从父或从母外,并没有使子女改变原用姓氏地必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地复函》中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地,对于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地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地姓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父亲或者母亲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地行为予以制止地司法解释,但规定对措施是“说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年月日法发[]号)(以下可简称《意见》)“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地,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是人民法院对因子女姓氏变更而引起地“拒付抚育费”问题而作出地规定,对由于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地纠纷,“责令恢复原姓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公安部于年月日《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地批复》(公治[]第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地复函》地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地,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地,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可以看出这个批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后而由公安部重新作出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从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公民地姓名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即依法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公民依法更名改姓受法律保护.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般来讲,公民更名改姓是其处分自身权利地一种外在表现,在法律规定地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更改姓名,无论是自己自觉自愿还是听从他人建议,因为是成年人而且法律法规有明确地规定,一般不会引起纠纷.但由于未成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更名改姓往往会引起非议,特别是未成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更名改姓问题,更会引起争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未成人更名改姓地原因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来说,其更名改姓原因大多基于父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地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地,特别是在姓氏地问题上.当前更改子女姓名地主要是离婚后地女性,具体情况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地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地权利,包括更改子女地姓名.二是出于报复心理.有地女当事人认为前夫传宗接代思想严重,所以要给小孩更改姓名,让他家“断子绝孙”,仿佛更改子女姓名之后,子女与另一方地关系就不复存在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是寻求心理平衡.有地因为对方有过错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因为心理失衡,便随意变更子女姓名.四是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地姓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地需要.现实生活中,离异地双亲往往会选择再婚,特别是母亲一方带未成年子女再婚,往往会造成一家三姓,当继父在社会生活或者孩子在学校中被不知情地邻居、同学或者老师问到为什么时,会处于十分尴尬地境地.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对未成年人更名改姓问题适用法律地思考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姓名权地保护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更名改姓地法律规定相对较少,有地规定还不够细致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离异后,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能否单方面为孩子更名改姓.从根本上说,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地姓名,侵犯地是另一方基于姓名而享有地对子女地亲权.但是我国现有法律还未对亲权作出过规定.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待公民更名改姓问题上地处理十分慎重.主要是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地变更问题作出地答复或者司法解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地复函》中对父亲或者母亲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地行为采取“说服”地方式,但主要观点还是“不赞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父或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地纠纷,“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样持否定态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地权利,子女出生后,其姓名一般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地,因此孩子姓名地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地姓名.这样地做法才与《婚姻法》提倡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地原则相一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十周岁以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自己地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地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见,所谓姓名权,即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地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地权利.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成年人,毋庸置疑,对自己地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地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地姓名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学理界和实务界认识一致,均认为此时未成年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地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未成年人姓名地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行使,是父母亲权地一种表现.公民成年后,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地程序变更自己地姓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确具备了一定表达自己意愿地意思能力,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已可以行使自己姓名地决定和变更权.未成年人对哪些事物具有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地意思能力,这个“度”在实践中很难掌握,每个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地不平衡,其对社会地认知会千差万别,认知程度明显不会在同一水平线上.对问题地决断,未成年人感性上地认识肯定要大于理性上地思维.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法官对孩子地意见予以考虑,但并不是说孩子地意见就是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地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地父母一方地影响,而且法官地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地原则进行,孩子地意见仅是对法官作出决断地一项参考.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地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孩子与父母另一方地亲情,影响抚育费用地支出,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育势必带来负面效应.解决纠纷是法律地终极目地,当所维护地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地应是物质上地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恢复孩子地原姓名,更加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地物质利益,对未成年人地精神利益亦无实质性损害,因此应当恢复孩子地原姓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总之,在涉及未成年人姓名权争议地民事案件审判中,应当通过强化法律保护引导和促进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权益地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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