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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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启动要求
1.能够从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 他位置启动;
来自百度文库 2.不低于IMO通过的性能标准
①在缺少船舶主电源的情况下,船舶保安警 报系统仍然能够工作。 ②启动点应该能在驾驶台和其他位置被使用, 无需移动铅封或打开盖子、封条,就可启 动任一调节装置。 ③启动点应该能够让一个无线电通信系统开 始运转。
船舶发送的AIS信息
2.上述数据可按不同的更新速率自主地发送 动态信息依赖于航速和航向的改变,具体规定如 下: ①锚泊船,通常报告间隔为3分钟; ②航速为 0 ~ 14kn 的船舶,通常报告间隔为 12 秒; ③航速为 0 ~ 14kn 且航向正在改变的船舶,通常 报告间隔为4秒;
对AIS的描述
3.船载AIS的信息可自动、连续地发送, 并不需要值班驾驶员的干预或确认。AIS 岸站可通过询问某船舶本身或一指定海 域的所有船舶,以获取某一特定船舶的 最新信息。但是,岸站只能提高而不能 降低船舶的报告率。
船舶发送的AIS信息
1.船舶发送的AIS信息有三种不同类型: ①系统传输的固定或静态信息。 ②系统传输的动态信息。 ③系统传输的与航次相关信息。
2.为了避免不利于在船上装设船舶保安 警报系统的目标,主管机关可允许将此 信息保存在船长、船舶保安员和公司所 决定的其他高级船上人员知道的船上其 他位置。
3.船舶保安计划中应具体包括船舶保安 警报系统的试验、启动、关闭和预设定、 复位、维护以及减少误报警的程序、说 明和指导。
4.考虑到不同船舶上所装设的警报系统的 不同,因此,可引用设备厂商供货说明 书。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
配备要求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 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 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应按下列要求配 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
1.在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建造时配备;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 ①客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 ②液货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安全 设备检验日; ③除客船和液货船外,50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④除客船和液货船外,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 000 总吨的船舶,不迟于 2004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 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日或在 2004年12月31日之 前,以较早者为准;
3.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非国际航行 船舶,不迟于2008年7月1日。
4.若船舶在2和3所述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 永久退役,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 这些船舶配备AIS。除国际协议、规范或 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外,设有AIS的 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
从上述配备要求得知,并非所有船舶都 配有AIS,值班驾驶员应时刻意识到,其 他船舶尤其是游艇、渔船和军舰,以及 一些岸基台站,包括VTS中心,可能未 配有AIS。同时,值班驾驶员还应意识到, 强制要求装配在其他船舶上的AIS,在某 些情况下,依据船长的专业判断可能会 被关闭。
可以被用作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 现有GMDSS设备
可能被使用的设备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被改进的GMDSS设备 2.沿岸航行时,可使用便携式电话 3.GMDSS VHF/MF/HF
船舶保安计划中对警报系统的 规定
1.根据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船舶保安 计划中应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 的安装位置,以及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 使用程序。
一、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安装期限
所有船舶应按以下规定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1.在2004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需于建造时 完成; 2. 现有客船(含高速客船)和 500GT 及以上的油 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高 速货船,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 无线电设备检验时完成; 3. 现有 500GT 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 井平台,应不迟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 无线电设备检验时完成。
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工作要 求及性能标准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后,应:
1. 开始向主管机关指定的主管当局(在 此情况下可包括公司)发送船对岸保安 警报,确定船舶身份、船位并指出该船 的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已受到危害; 2. 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船舶保安警报; 3.不在船上发出任何警报; 4.在关闭和/或复位前持续发送船舶保安 警报。
AIS的功能
1.连续向其他船舶和VTS站传送船舶自身数 据; 2.连续接收其他船舶和VTS站的数据; 3.显示这种数据。
对AIS的描述
1.如与适当的图形显示设备一起使用,船 载AIS可根据目标船发送的位置信息计算 出最近会遇点和最短会遇时间,实现信 息的快速、自动提供。
对AIS的描述
2.AIS主要是在两个专用的VHF频道上工 作。在无法使用这些频道的地区,AIS可 借助来自岸基设备的信息自动切换到指 定的其他频道上。如当地没有岸基AIS或 A1海区GMDSS站,AIS应进行手动切换。
5.所有的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均应经过定 期的测试,这种测试应有文件记录并反 映出对厂商的建议以及特殊的要求。
6.有关所有的保安警报的启动和不起作 用的保安警报的技术资料应由船舶保安 员保存。
二、船舶保安设备
主要的船舶保安设备

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AIS) 雷达系统 保安监控报警系统(设备) 人员和物品检测设备 照明 巡逻的车、艇 船舶识别标志
5.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 划中应包括使用船舶保安警报 系统的程序和启动点的位置。
6.如果主管机关收到船舶保安警 报通知,该主管机关应立即通 知船舶当时正在航行位置附近 的国家。
7.如果一缔约国政府收到非悬挂 其船旗的船舶的保安警报通知, 该缔约国政府应立即通知有关主 管机关,并在合适时通知船舶正 在航行位置附近的国家。
2.不低于IMO通过的性能标准
④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启动不应该削弱 GMDSS装置的功能。 ⑤船舶保安警报的发送应该包含一个依据 GMDSS遇险程序产生的代码、船舶识别 号及船舶的位置。
⑥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该能够被测试。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 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 报。
4.只要符合上述所有的要求,可 以通过使用为符合SOLAS公约 第Ⅳ章要求而安装的无线电设备 来符合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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