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成品保护可视化标准(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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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万科成品保护可视化技术标准
(1.0版)
编制范磊日期2018 年 8 月审查刘若灿日期2018 年 8 月审核徐鹏日期2018 年 8 月批准吴俊日期2018 年 8 月
修订记录
目录
一、编制目的 (4)
二、适用范围 (4)
三、术语和定义 (4)
四、标准使用说明 (4)
五、成品保护的基本原则 (4)
5.1责任明确原则 (4)
5.2工序合理化原则 (5)
5.3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 (5)
5.4持续保护原则 (5)
5.5其他要求 (6)
六、装修阶段成品保护的标准做法 (8)
1.入户门 (8)
2.防火门 (9)
3.户内门 (10)
4.铝合金/塑钢门 (11)
5.铝合金/塑钢窗 (12)
6.栏杆 (13)
7.木地板 (14)
8.地砖/石材 (14)
9.铝扣板 (15)
10.凸窗窗台 (15)
11.瓷砖/石材(公区墙面阳角) (16)
12 公共区域地面 (17)
13.柜体 (17)
14.洗手台盆 (18)
15.镜柜 (18)
16.厨卫五金件 (19)
18.马桶 (20)
19.浴缸 (20)
20.淋浴屏 (21)
21.空调、风口 (21)
22.住户电箱 (22)
23.开关/插座 (22)
24.电梯轿厢 (23)
七、水电安装成品保护的标准做法 (26)
1.水电材料保存 (26)
2.住户电箱 (26)
3.开关/插座 (27)
4.预埋PVC 管 (27)
5.明装排水管道 (28)
6.明装消防管道 (28)
7.消火栓箱 (29)
8.室外消火栓 (29)
9.吸顶灯、应急灯、疏散指示灯 (30)
一、编制目的
合理安排各专业施工顺序,明确装修饰面作业、设备安装完成后的标准保护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施工工艺、工序不合理和成品保护措施不合格引起的再次维修问题,提高装修工程质量及成品一次合格率、一次成优率,降低客户入伙验收投诉比率,从而提升客户对于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徐州公司范围内所有装修房项目(包含展示样板间、交付样板间)。
三、术语和定义
成品保护:即在饰面层作业完成后对饰面层的防护以及终端设备安装完成后对于设备的保护,在本细则中还包含对部分半成品的防护。
四、标准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项目操作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技术交底、验收标准等。
五、成品保护的基本原则
5.1责任明确原则
5.1.1总分包单位需根据合同条款和本做法,在成品、半成品移交前对各自施工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并做好维护工作。
5.1.2户门安装上锁后,室内成品保护进入专人看护集中管理阶段,后续工作进出室内需要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每周召开协调会,明确后续工种以流水施工方式进入房间的时间表,看护人员根据此表组织场地移交,提供开门、检查、关门、再检查的工作。
5.1.3装修总包须督促各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在必要时做好二次保护工作。
5.1.4装修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并将名单向监理单位和万科项目经理部报备。
5.1.5装修总包需成立专门的现场看护小组,有权对成品破坏、偷盗等进行管理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装
修总包单位需在投标报价阶段考虑相应措施费用)。
5.1.6如果各总分包单位没有按照本标准采取成品保护措施,万科项目管理部有权按照合同条款扣除相应成品保护费用,且可委托第三方施工,并加扣施工费用和万科管理费用。
5.1.7土建施工总包及各分包单位在完成各自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进行成品保护后,向精装修总包单位移交作业面时,必须有书面确认的现场移交记录,记录内容需清晰描述移交时间、范围及移交内容,确保书面记录的可追溯性,作业面移交单由监理、移交方、接收方三方签认。
5.1.8以移交单签署时间为界,移交前项目成品保护主体责任单位为各总分包单位,移交后楼层成品保护主体责任单位为精装修总承包单位。
5.1.9成品保护不符合要求时,按天网行动“偷工减料”相应条款处理。
5.2工序合理化原则
5.2.1合理工序安排对成品保护和施工质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求装修单位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含专业分包配合计划和甲供材料进场计划),得到万科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5.2.2具备锁门条件为计划关键节点,并作为合同工期节点,灯具、开关、插座、热水器、燃气灶、龙头五金件须在具备锁门条件后安装,安装时间需得到万科项目经理部批准。
5.2.3合理规划工序,尽量避免多工种在同一作业套内交叉施工,对于成品保护难度较大材料(如户内门、地板等)须安排在户内大面装修完成后安装。
5.2.4精装修总包单位进场接受作业面阶段必须参与上道工序验收工作,确保上道工序不因质量缺陷导致精装修成品二次破坏。
5.3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
成品制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万科项目工程师进行抽查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产品卫生清洁,然后进行成品保护。
5.4持续保护原则
5.4.1未移交装修总包时,成品生产方有成品保护及巡视检查的责任,对破损保护须及时修复。
5.4.2移交装修总包后,装修总分包须做好成品保护的后续检查和维护工作,对于成品保护措施被损坏、拆除的,必须及时恢复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