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快武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通知(201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们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一)加强规划的编制与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住建、交通、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综合交通规划中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节点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格局。
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2015年之前各城市要完成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二)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调控各种交通资源,统筹衔接城市内外交通、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着重规划落实各种公交场站设施及线网布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引导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管理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四)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设施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停车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投融资安排,落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资金。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鄂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决策;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争取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
到年,全省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标台,大中城市公交线网覆盖率达到%,城市公交专用道占城市道路比重不小于%。
武汉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轮渡和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大于%。
武汉《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
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一、鼓励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停车设施积极鼓励老旧小区新建停车配套设施,解决配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在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新建停车配套设施的按照《关于老旧小区新增停车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武土资规规[2014]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新增立体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原规划审批的停车设施未改变用途;实际停车泊位数量低于现行停车配建标准,无法满足自身停车需要。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增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确需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的,参照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办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纯公共停车场的,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停车设施缺乏的区域,选择合适的用地,向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公共停车场。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该用地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后,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主体,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此类项目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工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依法确定给停车场建设单位。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按照《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确定。
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照单个泊位面积×总泊位数×50%计算。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四、鼓励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新建建筑超配的停车设施应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不对项目规划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等造成影响。
舵落口建议书
目录第一章项目总论 (3)一、项目背景 (3)二、项目概况 (5)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7)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7)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第三章项目建设规模 (12)一、需求分析 (12)二、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13)第四章场址选择 (16)一、场址现状 (16)二、场址条件 (18)第五章建设方案 (20)一、工程概况 (20)二、设计指导思想 (22)第六章公用工程 (23)第七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管理 (24)一、建设工期 (24)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24)三、项目实施进度表 (25)四、项目建设管理 (27)第八章环境影响评价 (30)一、项目场址环境现状 (30)二、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0)三、环境保护措施 (31)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2)第九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33)一、投资估算依据 (33)二、建设投资估算 (33)三、流动资金估算 (35)四、项目投入总资金 (35)五、资金筹措 (35)第十章经济效益评价 (36)第十章社会效益评价及结论 (40)一、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40)二、预可研报告结论 (42)第一章项目总论一、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及性质项目名称: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舵落口站停车场项目性质:新建项目(二)建设单位概况建设单位: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涂和平(三)建设单位简介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原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于2007年5月15日经武汉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经政府授权负责武汉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融资。
公司计划近期在2012年前建设完成1号线二期工程、2号线一期工程和4号线一期工程,总投资约273亿元,形成总长约70公里轨道交通线网。
目前该线网规划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审批立项,3条线路正在建设过程中。
远期将建设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3号线、4号线二期、5号线、6号线、7号线工程。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城管、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在实施中按照代建制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5〕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国家“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武汉国家“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我市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相关工作及考核指标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公交都市”建设为契机,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创新驱动、集约环保、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大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展示城市文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目标用5年时间(2013—2017年),基本形成公交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和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低碳环保、政策完备的公交优先发展环境,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轮渡、客运出租汽车等为补充,慢行交通相衔接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方式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
主要指标是:(一)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二)公共汽电车线路网比率达到45%以上;(三)主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四)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8标台以上;(五)公共交通正点率达到70%以上;(六)早晚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18公里/小时以上;(七)早晚高峰时段公共交通平均拥挤度小于90%;(八)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九)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十)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到20%以上;(十一)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80%以上;(十二)城市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小于0.023人/百万车公里;(十三)轨道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为0;(十四)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比率达到85%;(十五)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制度及到位率达到100%;(十六)城市公共交通乘车电子支付率达到80%以上;(十七)公共交通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十八)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25%;(十九)城市主干道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的比例达到30%;(二十)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完结率达到10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武政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开展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0日武汉市开展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函》(建城函〔2019〕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需要什么就做什么,能做什么就做什么”的原则,推动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搭建智能道路基础设施与交通出行平台,开展自动代客泊车、智能停车场实验和智能汽车、智能出行应用示范,探索智慧城市动态(交通、出行等)和静态(建筑、道路等)信息整合,提升城市智能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数字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1.按照车路协同原则,结合智慧汽车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试点区域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求和内容,研究制定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的技术要求和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按照智能化改造标准,开展试点区域道路、交通标识、护栏、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工作,完善试点区域功能,统筹推进试点区域道路智能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3.试点区域5G通信网络,保障车路协同系统各类数据高效传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管、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关于武汉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适时调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商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车辆停放、行人通行、消防疏散等要求;(二)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方便车辆进出,并与周边道路相连接;(三)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包括收费标准、使用规则、禁停区域等;(四)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收费的规定;(二)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三)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四)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二)不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行;(三)符合城市容貌和景观要求。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等;(二)不得擅自改变停车泊位用途;(三)不得擅自增设、取消停车泊位。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缓解我市停车设施短缺的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将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因素,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周边用地、交通条件,抓紧制订停车设施建设规划,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在停车泊位需求量较大的区域,要结合周边项目建设,在其应配建的停车位之外,规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并将其纳入供地条件,由开发单位负责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增停车设施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泊位数占总量的10%—20%。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动员辖区停车泊位不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利用本机关、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用地,通过自行投资、联合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等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机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同时,要通过整合辖区土地资源,引入社会资本,强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在用地面积不太充裕的地区,提倡优先考虑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对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其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希望参与建设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在已建成的社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投资企业约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办公配套设施建设停车设施,也可引进企业建设停车设施,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武政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规范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下同),依法取得相应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本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供地和规划建设管理1.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建地下停车场作为连建空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一并拟订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
2.地下停车场的具体配建方式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中予以明确,包括: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起止深度等。
重点标明地下停车场(除设备用房、其他用房之外)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停车位数量,并明确区分标注机械式停车位和自走式停车位、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位等3类分区范围。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成果反馈至规划管理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审定的施工图核发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补充件—地下)。
3.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补充件—地下),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完善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其中,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土地用途结合地上主导用途确定为“配建停车场(地上主导用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09
•【文号】建标[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含交通隔离设施、标志标牌、智能交通电子设施、电源、管线等)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配套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前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时,要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确保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配套建设的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凡不合格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在对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要督促建设单位将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总投资,确保该项建设经费按需求落实。
四、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完善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地方性技术标准,以进一步规范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等工作。
关于印发《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土资规规〔2015〕4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区规划、发改、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缓解我市停车难、规范我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按照市政府重点办的要求,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9月16日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动静态交通环境,规范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按照权属单位划分包括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按照建设形式划分包括永久性停车设施、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其他临时停车设施,按照投资方式划分包括政府投资类停车设施和社会投资类停车设施。
第三条政府投资类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办公设施新增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社会投资类的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区发改部门备案。
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许可由市规划部门办理,其他类由各区规划部门(包括市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办理。
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永久性停车设施的按照现行规划管理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实行简化程序,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停车设施项目的施工许可在各区建设部门办理。
临时停车设施项目由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批。
第四条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根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原则上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上停车设施按工业评估地价的20%计收政府收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武政办[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武政办〔2011〕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通知》(武政〔2009〕5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立投资平衡机制,促进公共停车事业良性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提出意见如下:一、为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良性发展,允许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部分商业开发设施(其中,含有商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称综合公共停车场,不含商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称纯公共停车场)。
综合公共停车场非公共停车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以内,具体开发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国土规划、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投资平衡等因素核定。
二、综合公共停车场项目,土地供应按照协议方式供地;纯公共停车场项目,土地供应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目标确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组织实施。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
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联合向社会发布拟建公共停车场地块信息通告,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社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必须在1年内实施项目建设,否则收回该项目予以重新招标。
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主体明确为原用地权属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武政〔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0日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解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城市建设阶段性特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以解决具体问题为提质提效的着力点,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破解一批事关武汉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办好一批贴近人民群众需求的大事、实事,补上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中的“短板”,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
二、行动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复杂水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各类废弃物得到收集和处置,海绵城市理念和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到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布局到位且管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配套完善并得到合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得到加强,历史文化建筑全部实行清单管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得到大面积推广,城市面貌发生重大改观,城市建设走上集约、节约、生态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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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快武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时间:2012-12-10 阅读:58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特别是我市中心城区的停车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努力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以实现城市整体交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实现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相互协调,以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
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各类公共停车场建设,通过价格调节、交通组织和信息技术运用等措施,提高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利用效率。
争取3年内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基本建成统一、高效、信息化的公共停车管理系统,主要干道配置停车信息电子诱导系统。
2020年前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8万个。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用地和项目管理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快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停车场的位置、用地规模、结构及布局等。
(二)分区控制,梯级发展。
将一类地区(一环线以内区域)定为适度从紧区,近期以扩大供给与需求管理相结合;二类地区(一环线至二环线之间的区域)定为供需平衡区,以扩大供给为主;三类地区(二环线至三环线之间的区域)定为充分发展区,提供充足的停车泊位。
(三)强化枢纽,完善换乘。
在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及其他综合交通枢纽建立“停车+换乘”配套停车场,并应做到同步规划、同期设计。
(四)综合利用,集约用地。
保证停车场建设用地,独立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供地。
鼓励利用人防平战结合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其地面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绿化用地,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围绕“两型社会”建设,结合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建设规划,加快研究生态停车场、绿地复合停车场(含地下)等建设模式。
鼓励发展多层停车场(楼)、机械立体停车场。
(五)规范审批,加强管理。
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审批或核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六)完善配建,加强监督。
依照重新修订的我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对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不足的,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建筑规划方案;对未按规划要求实施配建停车场的,不予规划验收。
对于将配建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国土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鼓励政策
(一)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人开发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融资平台应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
(二)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建计划,由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投资建设。
(三)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机械立体停车场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
(四)对于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公共停车场,根据相关行业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开展如汽车美容、维修、保养、洗车等与行业相关的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
其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上按每100个泊位不超过100平方米控制。
(五)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优先列入城建计划,资金渠道从招拍挂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收益资金中安排。
(六)鼓励利用单位废弃的厂房、仓库、建筑以及空闲用地新建、改建公共停车场,有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办理。
(七)鼓励配建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和公交停保场对外开放。
对于泊位数超过配建标准的单位,鼓励其对外开放,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并由政府在招拍挂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收益资金中对超额部分的泊位安排补助,其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3000元,二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2000元,三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1000元。
补助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到位。
对中心城区公交停保场错时对外开放的,允许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
四、采用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停车行为
(一)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逐步调整停车价格政策。
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路外社会投资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试行地段差别收费制度。
对于中心城区繁华地段,逐步通过提高收费标准调节停车行为;对“停车+换乘”配套的停车场,实行低收费。
五、加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注重引导、方便车辆、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建设全市、区域、公共停车场在内的三级引导系统,提高公共停车场的利用率。
建立资料完整、信息共享、管理科学的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公交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人防系统等进行对接。
六、加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
(一)道路临时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部门在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消防栓30米范围内及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带。
在路外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道路宽度及交通状况,合理规划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带,但其应随着附近公共停车场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取消。
同时,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及高峰时段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带,以调节交通流量。
七、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
秘书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以切实加强对我市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