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据法定分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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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据法定分类的意义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和英美法系证据规范的“随意性”不同(英美证据法将证据大体分为人证、物证、书证三种形式),我国在三大诉讼法中将证据做了更加具体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在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民诉和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证据种类和刑事中的证据规定虽不完全相同但未跳出上面8种类型。

那么,我国证据法定分类的意义为何呢?

一.相比英美法系的宏观证据分类,以及法理上的证据分类,我国的法定证据分类加贴合合实践,与整个诉讼过程,尤其与侦查和审判过程联系更为紧密,显得更加规范化。

例如刑诉中证据依照侦查行为所作的分类,对于侦查人员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这种分类,给各类证明材料都贴上了某种明确的标签,使之类别清楚,便于把握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各种证据材料,“取用”比较方便。

二.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对收集证据具有指导意义

在收集证据时,侦查人员有了更加系统、规范、科学的指导,而不容易忽视魔偶写证据。例如,法定分类中的物证依据不同标准,如形态、体积、质量,有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有形象特征物证、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物证、气味特征物证,在这样明确细致的分类下,侦查人员在采集证据时有参考和指导,不容易漏掉某些细节证据,更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例如上面提到的气味特征证据和液体物证的存在,让侦查人员观察、勘验现场时不得不多置一分心于气体液体这些易于忽略的证据,使得某些案件关键证据因此被发现。

三.法定分类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

不同的证据形式遵守不同的证据规则,在司法证明中,由于不同当事人,例如公诉人和辩方之间收集证据的能力不同,法律对辩方的证明效力低于控方的证明效力。因此,出于司法证明责任分配的需要,将言辞证据依涉及的当事人,分为了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是极为有意义的。

当然,法定证据分类也存在着瑕疵。我国法定证据分类具有某种形式主义倾向,在实践中对证据形式的重视,以及必须将某类材料纳入法定证据形式的明确要求使得实践中可能出现如果某材料不能纳入分类,就缺乏证据资格的情况,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是不利的。

同时。科技的迅猛发展将会致使证据的形式日新月异,传统法定分类并不能与时俱进地适用。前面提到的电子证据就是例证之一。

国际法学院07级7班

叶云婕 2007301267

证据分类的意义

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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