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和市内交通出行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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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及市内交通出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纪律,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减少经费支出,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有限公司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保留一定数量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公司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内公务用车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置

第五条公司公务用车数量、配置标准及更新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调派不足时,太原市六城区可采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三章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预算、结算、

开票、报销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太原市六城区内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公司所有车辆须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接受社会各界及全体员工的监督。严禁污染、损毁统一标识。

第九条建立“一车一档”的公务用车档案。车辆一律实行IC加油卡、ETC高速公路通行卡费用统一管理办法,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结算。公务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IC加油卡、高速公路ETC卡及车载用具随车携带,驾驶员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出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调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道路交通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一条无出车任务或八小时之外、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全部停放于本单位专用停车场,钥匙、加油卡、行车证统一保存。节假日期间须张贴封条统一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严禁乱停乱放。除特殊情况严禁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学

校、风景区、住宅区等与公务无关场所。

第十三条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亲属、旅游、祭扫、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四章公务用车调派范围及程序

第十四条使用范围

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通信、应急救援、公务(商务)接待及经营和业务活动。参加非紧急会议及各类培训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

第十五条调派程序

申请使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公务车调派单》,按出行目的

地逐级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

(一)市内公务用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分

管车辆副主任调派车辆;

(二)长途用车,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公司综合办

公室主任调派车辆;

(三)遇特殊原因需改变、延长行程的,使用人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同意;

(四)发生突发事件使用车辆的,申请人事后一天内补办手续。

第五章保养与维修

第十六条公司公务车的维修、保养,严格按照费用预算定点维护、

统一结算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出车前、执行任务中、出车后应对车

辆进行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外观。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车辆原则上按车辆技术手册内容在公司指定厂家检修、保养。

(二)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车辆管理员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提交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经审

核批准后,送指定维修厂保养、维修。

(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驾驶员应报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联系修理厂修理,回公司后应及时填补《车辆维修申请表》,并说明具体情况。

(四)维修费用预算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车辆副主任审批;

1000-2000元内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预算费用须逐级

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六章车辆保险

第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保险公司的筛选及投保险种的选择。

第二十条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

第二十一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凭保险卡向承保保险公司保案,并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汇报,保存好索赔资料,办理索赔相关事宜。

第七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公务车驾驶员分专职驾驶员和兼职

驾驶员两类。专职驾驶员是经集团公司批准配备的专职机动车驾驶岗

位上员工;兼职驾驶员是在专职驾驶员不足或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公务出行情况下,由部门员工兼职驾驶公务车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公务车驾驶员必须逐级备案,任何未备案人员不

得驾驶公务车辆。驾驶员原则上要求有3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无

交通违法记录,无酒驾、醉驾、毒驾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学

习、驾驶技能培训,建立驾驶员培训、学习档案。

第二十五条兼职驾驶员由所在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报备申请,符合条件的,录入驾驶员信息档案,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兼职驾驶员按照“满足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数量,从严

掌握标准”的原则,原则上按照每个部门1-2个限额报备。

第二十七条兼职驾驶员的条件

1、持有效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必须满3年,年龄在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员工;

2、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熟悉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知识;

3、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

识,服从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保持车辆

的清洁,严禁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让他人驾驶。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排查,做到带病

车辆一律不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

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条公务出行信息登记

(一)驾驶员执行公务出车任务前后,须将出车信息及车辆状况登记

在《公务车调派单》对应信息栏中;

(二)出车归来,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公司专用停车场,并将《公务

车调派单》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查;

(三)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应在出车前、到达目的地、返回前、归来时,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出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按照公司出车补助标准和出车天数发放出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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