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探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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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党随着对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在法治建设实践中也进行了艰辛探索,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78-1992年:适应改革开放,重建法治基础;1992-2002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2-2012年: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2012年至今:围绕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改革开放;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9)01-0079-04

曹丰汉1,李

雯2

(1.中共高邮市委党校,江苏

高邮

225600;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报刊社,太原

030006)

2019年2月第42卷第1期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Feb.2019Vol.42 No.1

〔收稿日期〕2018-12-20

〔作者简介〕曹丰汉(1968-),男,安徽繁昌人,中共高邮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史党建

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李

雯(1961-),女,山西临猗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报刊社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

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综合国力大幅跃升。而这些成就的取得都与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可分离: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需求的迫切性日益上升,不断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法治建设也不断回应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为改革开放提供了较为融洽的法治环境。可以说,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相随、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回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探索历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1978-1992年:适应改革开放,重建法治基础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是我国法治基础的重建阶段。随着党和国家将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法治建设主要集中于构建法治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塑法律权威

邓小平同志首先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次重申法治优于人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彭真同志指出,要使“文革”这类事件不再发生,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强法制建设。我们党的其他老一辈领导人也都认识到法制建设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伴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理性认识逐渐转化为全党的共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

我党首次把法制建设提到如此高度,特别是“十六字”法制方针的提出,正式确立了现代法治基本精神的内核———法律至上,自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重塑法律权威和迅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二)重启立法工作1954年,随着《宪法》的制定,立法工作开始逐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治建设的探索历程

步走上正轨。但是,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治国方式发生了偏差,立法工作中断。1978年底,改革开放序幕拉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随着我党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变,法治建设开始步入正轨,重启了中断多年的立法工作。自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制定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权利,重建了司法组织机构,尤其是“八二宪法”确立的当代法制原则,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立法工作毕竟刚刚起步,制定的法律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

(三)重构司法系统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为了适应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变和尽快重建法治基础的需要,我国将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了尽快恢复和建立遭到严重破坏的司法机构以及重建律师制度上。197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其维护国家尊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能再次被确定;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职权和设置方式,司法部和律师制度也于1979年恢复;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也于同年开始实施,这一年被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监察部也重新设立。自此,一度被破坏的司法系统又重新建立起来。

二、1992-2002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我国法治基础基本建立起来以后,法治建设进入了重点保障经济建设阶段。从1992年到2002年这十年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法治建设的重心转移到了大力保障经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事业上来。

(一)法治建设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入了新动力

计划经济体制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组织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计划经济体制不断引发各种问题,其弊端不断暴露出来,极大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严重迟滞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因此,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首先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探索性的改革,此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直处于探索之中,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才最终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的法治来保障。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是倾向于经济生活领域,侧重于为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从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了宪法保障。此后,我国经济领域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高潮,《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合同法》等诸多用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先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推动了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

我国改革开放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法治建设也是紧紧围绕经济体制的改革从经济领域首先开始的,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进。20世纪80年代末,我党认真吸取历史教训,开始思考和探索治国理政新方式,根据现代文明国家治理规则和我国实际,着手调整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继而拉开了转变国家治理方式的序幕。江泽民同志于1989年9月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郑重提出:“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方针。”〔3〕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王家福作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讲座,江泽民同志在作总结时特别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方针。1997年9月,我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向全党郑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构想,昭示了我党开始解除“人治”思维的长期束缚,实现治国理政理念和领导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即由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

(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习惯于用“私了”办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开始转变理念,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原先隐藏于经济领域的各类矛盾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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