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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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为此本小组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国有企业法论:

1.国有企业的演进与价值定位

2.行政权和国家所有权分离的思考

3.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民营化

4.国有企业法的立法问题

国有企业的演进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企业应该包括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

广义:国有企业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得对其施加支配性影响的企业

狭义: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经由投资暨资本联系所控制,对其全部或部分拥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特征:

1.国有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国家,也即国家是企业的“老板”或企业主

2.国有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其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政府的意

志和利益

3.国有企业及其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联系

4.转型期的国有企业法律适用具有相当的政策性特征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一)若干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分类借鉴

1.德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2.日本国有企业的分类

3.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分类

4.美国国有企业的租赁和承包经营形式

5.法国、意大利的国有企业分类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1.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

2.单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与的企业

3.传统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制企业

4.单一主体投资的国有企业和多元主体投资的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国有企业

6.营利性、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和政策性、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

中国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演变过程,是一个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营主体逐步而艰难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主体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呈现出国有企业曲折发展的轨迹。

第一个阶段是指全国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营企业,或称之为供给制企业。

公营企业是按照马克思和列宁有关社会主义是个辛迪加、大企业的论述,为支持民主时期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革命战争和改善人民生活而建立的。这批企业数量不多,规模较小,但却是我国最早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由于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长期处于被敌人分割、包围的状态中。因此,这种公营企业具有自给自足、各自为战的特点。它只适合于战争时期的需要,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也不适应。

第二阶段(1950~1978.12)是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或称之为计划型国营企业。

计划型国营企业是按照原苏联模式以及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供给制经验而建立起来的。它由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经营决策高度集中于国家机构手中,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听命于上级政府机构;二是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依靠直接的行政手段,企业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三是经济利益分配平均主义;四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企业经济组织政企合一。

计划型的国营企业,曾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僵化,它至少有如下严重缺陷:一是企业没有主动权;二是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三是政企不分;四是效益低下。计划型国营企业无法把经济搞上去,危及国有经济的生存。

第三阶段(1978.12~1992.10)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这段时间主要是实行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轨。因此,也称之为转轨型国有企业。

转轨型国有企业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是转轨型国有企业建立的理论依据。这一阶段经历了放权让利(1979~1987)、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1987~1992)两次系统改革过程。国有企业经过这两次改革,具有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点: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有所分离;二是大多数企业开始面向市场,组织生产、生产要素的获取和生产的销售大都通过市场解决;三是企业自主经营权有较大的扩大;四是企业经营基本上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五是企业的分配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职工的利益联系起来;并且,有些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联合和兼并活动,获得较大发展。上述特点具有明显的转轨型特征。

但是,转轨型国有企业也有明显的弊端:一是没有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框框;二是对产权制度重视不够,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三是改革的配套性较差,一些重要方面的改革有不同程度的滞后。由于存在这些弊端,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低效率状况未能根本扭转。因此,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轨,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第四个阶段(1992.10以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法人企业,或称之为市场型国有企业。

公司法人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始组建的。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是公司法人企业建立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对它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四点:一是产权清晰;二是责权明确;三是政企分开;四是管理科学。这四点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不能只强调某一方面

而忽略其他方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十几年来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发展,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正确方向。

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近几年来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1994年已有100家企业列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现在,18城市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56户企业集团试点和3户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面而顺利进行,改革触及到的深层矛盾正在着手解决。

经过上述四个阶段的演变,中国国有企业不断克服自身的局限性,逐步向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型企业转变。目前,一批搞得比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逐步显示出优势。我们要继续探索并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以便推进这种演变过程。

国有企业的价值定位

对于社会而言,一个企业的存在价值可以分解为四个具体的组成部分:一是为社会发展提供积累——任何一个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就是赚取利润。企业的存续和税收两方面都是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具体形式。二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就业——企业通过生产活动提供劳动转化为价值的机会,使得人力作为资源的价值得以实现。三是为社会需求提供产品——一个企业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解决社会需求这也是企业存在的价值之一。四是传承文化——文化信息付着在企业组织与企业产品中,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理性基础。所以企业组织和产品本身都发挥着某种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作用。企业内在的文化就是一种综合文化的形式,内容包括管理文化、人际关系文化等形式;而产品则无论其形式还是功用,都会表达一种文化因素的传承和发展,通过产品的流通成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有时甚至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成为一种现代生活的精神内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首先,国企的就业效率较高】

国企用较为低廉的工资养活着较多的人员,这是中国在人口众多情况下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民营企业抢占市场击垮国营企业的过程中,不简单地是一种不同生产效率企业之间的胜负,同时也是一种不同社会责任(或者负担)企业之间的代换。大面积的变卖国企直接导致了三个结果:一是释放出了大量的下岗职工。二是四五千万的下岗工人直接影响了一亿以上人口的消费能力升级,导致工业品市场的疲软。三是两极分化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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