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工伤纠纷——来自法院的九个真实判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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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9年5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工程,雇佣了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被卷入施工机械,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左脚肌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问题成为困扰张某及其家人的难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张某缺乏安全意识;(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工负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工伤索赔引发争议司法调处成功化解(优秀范文五篇)

工伤索赔引发争议司法调处成功化解(优秀范文五篇)

工伤索赔引发争议司法调处成功化解(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工伤索赔引发争议司法调处成功化解工伤索赔引发争议司法调处成功化解-----八字桥司法所蔡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数量不断攀升,而工伤种类也呈现多元化,变得越来越复杂,以我八字桥乡为例,我乡毛竹产量丰富,毛竹加工业系我乡经济的一大支柱,不少村民就近到附近加工厂工作,工伤事件时有发生,其案例也是不胜枚举,更让他们最寒心的是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和索赔比讨薪更艰难,这给我们的工伤调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陈某,系尤溪县杉泽竹业加工厂的女排板工,2007年9月14日上午,她像往常一样到厂里上班,9时左右,因同一流水线的锯片工王某临时请假,为不耽误生产,该厂负责人李某叫陈某接替锯片工作,不想,10点左右,锯台前传来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声,只见陈某右手捂着左手无名指,痛苦的倒在地上呻吟着,左手流出的鲜血染红了身前的锯台,惨不忍睹。

原来,陈某在锯竹片时,左手的手套被电锯齿轮卷入锋利的锯片中,直接将其左手无名指第三节锯断。

在几个工友的帮助下陈某被送到八字桥乡卫生院进行了简单的治疗,15日上午陈某到尤溪县医院作了进一步的治疗,经诊断:左手无名指第三节缺如,左手食指、中指第三指骨折。

此后伤口愈合缓慢,一直疼痛不止,11月21日因伤创处流脓,疼痛难当,陈某再次到尤溪县医院复诊,经查创伤处发脓,经住院治疗于2007年12月9日拆线,共计花了2652元的医疗费。

在此期间,厂方负责人未到医院看望,仅让一工人转交1000元给陈某做为医疗费。

出院后,陈某多次找到尤溪县杉泽竹业加工厂的负责人李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但李某认为,陈某的岗位是排板工,而不是锯片工,当天事故发生之时,陈某1 不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而窜岗跑到别人的岗位上工作,从而造成了自己的手指被锯断的后果,所以,陈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厂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厂方出于同情给了1000元人民币,已经是仁至义尽,现在要求赔偿,是敲诈勒索,坚决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身体或精神损失,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直接威胁着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权利及尊严。

对于工伤的产生,很多时候都是劳动者身体本身的问题或是某一方企业或者个人造成的问题。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权益,明确企业、工伤患者等各方的责任,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伤赔偿合法性及涉及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赔偿是双方共同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预防职业危害,防止事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赔偿因此受到损害的劳动者的损失:(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二)未设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三)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四)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工伤赔偿产生亦离不开众多的问题。

比如,工伤患者的权益在面对保险公司赔偿时经常会出现的缺失、不公等。

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处会依据不同的因素来测量赔偿范围及金额等。

这些种种导致了劳动者对于工伤赔偿的权益并未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实际赔付和没收费用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

二、工伤赔偿优化措施1、政策法规尽早出台-----政策性的文件通常要具备严谨、可行性高、有效性显著等特点。

面向就业,政府要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建立食宿、出行支出、保险、休务费用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确保劳动者配备健康保险的均等性,保护劳动者在取得劳动者报酬、医疗保障等权益时受到保护。

2、加强教育理念-----要加强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劳动人民的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能力,助力他们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风险识别方面,要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和渠道,对劳动者进行防范风险和应对风险的知识宣传。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2020)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2020)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判例一摘要:原告(员工)与被告(用人单位)因加班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提请仲裁,但原告依仲裁裁决只获得两千多元,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共计约一万七千元。

双方未上诉。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称其工资构成为底薪8000元加提成,加班另算。

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资单照片、微信收藏工资条及考勤汇总表(打印件)等为证据。

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销售,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加提成,不需要加班。

被告提交了工资表原件(无原告签名)、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及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证据。

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均不充足,法官于是参照行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来确定原告的工资标准,这有利于原告。

另外,法院对仲裁中未予确认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予了确认,这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可,也是对被告不注重防范劳动法律风险的教训。

原告:洪某坚。

被告:广州拉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洪某坚与被告广州拉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自2016年12月12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招商运营总监,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月薪固定底薪为8000元加公司业绩提成,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而离职。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原告发放2017年2月份、3月份工资及加班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穗云劳人仲案字【2017】833号仲裁裁决书;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136元(24064元+3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307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份工资8000元、3月份工资115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于2017年3月3日离职,原告每月工资是22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16年12月的工资2280元(其中80元是提成)及2017年1月的工资3941元(2200元+1741元提成),被告未支付原告2017年2月的工资2504元及3月的工资220元,我方认可仲裁裁决的事实;2、我方认为剔除春节放假期间,原告工作50余天,但原告并没有加班,我方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3、原告自动离职,被告没有辞退原告,也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 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在本案中,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4)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0000元 + 40000元 + 4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 12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种类繁多,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和典型性。

下面将介绍五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机械故障导致手部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并及时向受伤人员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化学品中毒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高空坠落导致严重伤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补偿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伤人得到全面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误工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受伤人员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及时向受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长期劳累导致身体损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以上就是五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受伤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新按劳动法实用案例:劳动中发生伤残事故赔偿争议案

新按劳动法实用案例:劳动中发生伤残事故赔偿争议案

新按劳动法实用案例:劳动中发生伤残事故赔偿争议案2004年4月27日,被告四川省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四川省眉山市开发106线项目,为了项目能够顺利完工,遂与被告罗某(系某公司的职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罗某独自承包眉山106 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

该合同还约定,施工过程中,如果劳工发生伤、亡、残事故,均由被告罗某负责,某公司一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全面安装。

2004年5月2日,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来到被告罗某处打工。

罗某召集足够的劳工后,进行了劳工名单编册统计,于2004年5月4日向四川省眉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为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生产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使用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以防止道板坠落伤人。

2004年5月8日下午6时许,原告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

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罗某立即将刘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在住院期间,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均由被告罗某承担支付。

刘某出院后,要求被告罗某承担自己今后的生活费用和伤残补助费,但遭到被告罗某的拒绝。

原告刘某认为:(1)自己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被告处打工,2004年5月8日下午自己在工地上做工,由于不小心在安放道板时忘使用铁钩,导致千斤顶滑落,道板坠下将自己的左手砸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

自己作为劳动者,在工作的时间内不幸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可被告罗某只同意支付自己在医院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已经支付给医院,自己身体受到伤残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故被告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疾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下面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及相关政策。

案例一:李某的工伤理赔经历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导致双腿严重受伤。

经过紧急救治后,李某向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

根据相应的程序,李某提交了相关的医疗报告、伤残评定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工伤保险机构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随后,他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并得到了相关的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流程。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等待保险机构的调查和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并有权获得康复治疗。

案例二:张某的工伤理赔争议张某是一名从事采矿工作的矿工,他在一次作业中被矿石砸伤,导致严重的脊椎损伤。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但保险机构认为他的伤情严重程度与其工作相关性存疑,提出了异议。

接着,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鉴定,最终达成了共识,认定张某的伤情与其工作有关,并已经造成了长期伤残。

于是,张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突显了工伤保险理赔中的争议和调解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机构和劳动者可能对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工作相关性有不同的看法。

双方需要通过调查、鉴定等方式来解决分歧,以确保公平的理赔结果。

案例三:王某的二次理赔经历王某是一名厂车司机,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确诊为伤残。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了工伤理赔,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由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之前的预期,王某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手术。

他再次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二次理赔申请,并提供了新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员工张三(化名)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严重骨折。

张三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其伤情基本稳定。

事后,张三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二、案件分析(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5倍至27倍;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由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张三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三工资为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25倍=125000元;2.伤残津贴:张三工资为5000元,伤残津贴为5000元×75%=3750元/月;3.医疗费用:张三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停工留薪期:张三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

北京二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是一位店铺售货员,因意外事故致使右臂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保险公司认为其非因工伤所致,拒绝赔付。

法院查明,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行走不慎而摔倒,造成右臂受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以非工伤为由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这个案例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加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每一个案例都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旨在通过一系列有温度、有力量、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提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同时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切实以法院力量助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邢某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0年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承建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工程公司。

劳务部分的项目经理为廖某,邢某由廖某雇佣并管理。

邢某工资由某建工公司在某工程公司委托下代为支付。

2021年4月18日,邢某在工地摔伤。

2021年5月26日,邢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裁决双方于该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建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4月18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劳动关系的外观和实质。

遂判决:双方在2021年4月18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认定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某建工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后,邢某由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廖某招用至工程参与施工,施工过程受廖某管理,其与某建工公司之间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劳动关系的外观和实质。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处理技巧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处理技巧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处理技巧目录一、劳动争议概述 (2)1.1 定义与特点 (3)1.2 发生原因 (4)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5)2.1 权利争议 (6)2.2 非权利争议 (7)三、典型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情简介 (10)3.1.2 法律关系分析 (11)3.1.3 处理结果与启示 (12)3.2 案例二 (13)3.2.1 案情简介 (14)3.2.2 法律关系分析 (15)3.2.3 处理结果与启示 (16)3.3 案例三 (16)3.3.1 案情简介 (17)3.3.2 法律关系分析 (18)3.3.3 处理结果与启示 (19)四、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21)4.1 调解技巧 (22)4.2 仲裁技巧 (23)4.3 诉讼技巧 (24)五、总结与建议 (25)一、劳动争议概述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它是劳动关系社会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冲突的一种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的处理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特点包括: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一方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另一方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内容的特定性,涉及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三是标的的单一性,即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四是程序的复杂性,涉及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个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或者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出现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1 定义与特点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9篇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9篇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9篇第1篇示例: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在我国,工伤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工伤处理的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特撰写此份《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以期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应以医学证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和后果等因素,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公正。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证明材料1.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就医治疗。

劳动者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事故的描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2.用人单位应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结合劳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3.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有权选择自己的医院,但需选择具备法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诊断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助金等项目。

工伤赔偿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给受伤劳动者或其家属,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四、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给予合理处理,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部门求助,获得法律援助和帮助。

五、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关于法律责任免除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责任免除的案例(3篇)
2. 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公司可以免除部分法律责任。
(1)张三的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张三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公司可以据此减轻部分责任。
第1篇
一、案例背景
张三,男,25岁,某市一家装修公司的员工。2018年7月,张三在该公司承接的一户家庭装修工程中,由于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不慎从二楼坠落,导致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三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
1. 张三的受伤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张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五、总结
本案中,张三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虽然张三存在一定过错,但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免除部分责任。本案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李四则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未能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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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工伤纠纷——来自法院的九个真实判例判例一原告:杨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补差25558.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33728.00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2.住院期间护理费29450.00元、伙食补助费10725.00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03年8月30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

被告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辩称,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9〕第11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其公司从2018年10月起已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500.00元,不低于七台河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于2003年8月30日在工作中受伤。

2009年8月7日,七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作出七安伤险认决字(2009)04966号七煤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工伤。

2018年9月13日,经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鸡劳鉴字[2018]KJ061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肆级。

2019年3月4日,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七劳人仲字〔2019〕第117号仲裁裁决书。

另查明,原告因工伤于2017年住院治疗347天、2018年住院治疗313天。

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在2017年的347天期间的部分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9889.50元(即护理费为每天18.00元、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5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因工伤产生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关于给付标准,法院按护理费每天50.00元、伙食补助费每天15.00元予以支持。

被告应给付原告42900.00元(65.00元×660天),因被告已经给付原告部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9889.50元,故还应给付原告33010.5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其工资差额,因给付原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并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故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33010.50元。

案件受理费626.00元,减半收取313.0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判例二原告:钟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钟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法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就业补偿金107793元;2、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46197元;3、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350元;4、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400元;5、要求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春夏之际,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县奥特莱斯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同年的7月16日原告被另一钢筋工王跃洪用石头击中头部,造成重伤,经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受伤认定为工伤,伤情鉴定为七级伤残。

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依据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且原告依据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钟某与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原、被告双方仅在2014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7月16日之后即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与工伤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县奥特莱斯的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

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7月16日11时许,原告被另一名钢筋工王跃洪扔出的石头击中头部受伤。

2015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钟某与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乌人社工伤字第20163040号)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8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乌鲁木齐市劳鉴2018021423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伤残柒级。

2019年4月29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

另查明,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8月9日,原告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出院证载明原告全休一个月;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30日,原告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证载明原告全休一个半月;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日,原告在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

2019年4月29日,原告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1077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9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35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400元。

2019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乌劳人仲字(2019)第723--1号裁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4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9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793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5100.56元。

原告对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4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钢筋工中价位工资为3680元/月,2015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钢筋工中价位工资为4017元/月,2017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钢筋工中价位工资为4300元/月,2017年乌鲁木齐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33元/月。

上述事实,由住院证、判决书、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述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柒级伤残。

原告、被告对乌鲁木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乌劳人仲字(2019)第723--1号裁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均无异议,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793元。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13个月的工资。

因为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法院参照2014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钢筋工中价位,确定原告的工资标准为3680元/月,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40元(3680元/月×1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原告在住院以及全休期内,被告未支付期间的工资,法院分段计算,以确定的数额为准,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40元(3680元/月×13个月);二、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97元(5133元/月×9个月);三、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7793元(5133元/月×21个月);四、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某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8日、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5月16日、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5776.37元〔(3680元/月×1个月+3680元/月÷30天×24天)+(4017元/月×2个月+4017元/月÷30天×3天)+(4300元/月÷30天×5天)〕。

判例三原告:刘某。

被告: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岗位为木工,2016年12月3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伤残十级。

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7000元、鉴定、检查费4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元、交通费500元。

被告某公司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6年7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12月3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住院7天。

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年9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2016年12月31日所受伤1.右环小指末节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2.右小指甲床损伤伴部分缺损3.右小指末节指骨骨折伴部分骨质缺损等伤属于工伤,用人(工)单位为被告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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