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中央、省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各负其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检查;(八)牵头负责跨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市性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家庭生活中,资金的合理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良好的资金管理可以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避免因为不当使用资金而造成的困扰和矛盾。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于家庭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各家庭成员在资金管理、支出、储蓄等方面的行为,促进家庭财务的合理运作,确保家庭财政的健康和稳定。
二、制度目的建立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1.明确家庭各成员在资金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提高家庭成员的经济意识和理财能力,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管理个人资金;3.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和谐家庭氛围,维护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资金管理机构1.家庭成员家庭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夫妻二人,应共同管理家庭收入和支出,按照一定的分工和协作方式,合理安排和利用家庭资金。
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参与资金管理,对于家庭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2.家庭理财人员家庭理财人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特长选派推荐。
家庭理财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家庭资金规划,监督家庭资金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在家庭理财人员确定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保证其能够胜任责任。
3.家庭会计家庭会计由夫妻双方自行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记录家庭收支情况,维护家庭财务账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家庭会计应保证资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做好财务报表的填制和报送工作。
在家庭会计的岗位上要秉承公正、诚信的原则,绝对保密家庭的财务信息。
四、资金管理流程1.收入管理家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工资和各类补贴,应当通过固定的卡网进行转账或直接领取。
在收入到账后,家庭会计应及时核对账目,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在家庭财务账目上做出记录。
2.支出管理家庭的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住房费等各类开支。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集中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公司通过设立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对全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调度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优化资金配置,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在制定集中资金管理制度时,公司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素:1. 资金集中的范围:包括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子公司或业务单元的所有资金流动,确保全面性和一致性。
2. 资金管理的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决策的高效和执行的有力。
3. 资金调度的规则:设定资金调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5. 风险管理措施:评估和预防资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需按照财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上报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调度与管理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状况,制定资金调度方案。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必须按照财务管理中心的指令进行资金调拨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财务管理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集中资金管理制度强调了资金管理的集中性、规范性和监督性。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资金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根据《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号郑电财〔2016〕14号)、《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通号郑电财〔201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采取自下而上进行资金归集,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各项目部(指挥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四条总会计师为资金集中管理责任领导,财务部为责任部门。
公司财务部设专人(2-3人)负责全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具体执行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规定,与开户银行和业主等单位进行沟通,签订资金集中管理协议。
第五条资金管理服从于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调度管理,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集中需求。
第三章银行账户及资金归集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开户审批制度。
公司及项目部(指挥部)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资金管理平台设立银行账户。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合作银行”之外开立账户,按照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后开立。
银行账户开立、监管、变更、撤并等事宜执行《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七条及时清理银行账户,减少在“合作银行”之外账户数量。
对收尾项目银行账户和长期不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销户,禁止出现“久悬”账户等现象。
第八条公司资金收支原则上通过经集团公司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
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九条项目资金收入的管理。
项目部没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项目收入直接收到公司开设的收入账户;项目部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无特殊要求,项目部收到款后须将款项归集到公司收入户。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XXX〈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账户管理XXX及成员单元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财库〔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滁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
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一)账户设置1、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调入和支付活动,以及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以及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清算;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以及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清算。
单位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
单位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各项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单位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类资金支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采购付款、退款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付集中管理制度,实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财务纪律,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支付程序合法、规范、安全。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挪借、占用单位资金。
第二章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第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合法。
第六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当包括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审批、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记录等环节。
各环节之间应当保持信息畅通、协调配合。
第七条审批权限应当根据职责岗位设定,明确责任人,并在审批流程中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定不同的审批级别,确保审批程序合理、权责明确。
第九条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应当做到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有序化,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章资金支付责任追究第十条单位建立健全资金支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资金支付工作失误和失职造成财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原则,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挪用、挪借、占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单位在执行本制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重灵活性,合理调整资金支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时,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负债与成本,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有关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基础,借助银企直联网络技术和财务软件,以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平台,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合理调度、专业运作和统筹管理,从而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降本增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全面集中、统筹平衡,有偿使用、资源共享,服务至上、安全高效”为原则,包括资金计划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管理责任与考核等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整体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制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核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并指导、监督财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服务机构,致力于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集团内部各单位提供存贷款、交易款项结算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内部金融服务,并适时开展同业拆借、保险代理、发行债券,投资理财等外部金融业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有效。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在编报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提出资金平衡意见。
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的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并编制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总部财务会计部向子公司下达其与所属投资企业的一揽子年度资金计划;子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至各控股投资企业执行。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贯彻 国资委关于大中型国企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整体使用效率, 降低集团公司整体资金成本, 防范成员企业资金风险, 增强集团公司资源配置能 力和财务监控能力,促进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 范(试行)》(国办发〔 2000〕64 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 监会 2004年第 5号令)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财务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手册》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成员企 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集团公司财务部为资金集中管理职能部 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托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负责南航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资金集中管理系统”) 的建设和维 护。
第七条 集中管理账户。
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成员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 撤销、冻结。
第八条 统一结算资金。
各成员企业统一在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办理各项结算业 务。
第九条 统筹管理融资、投资业务。
各成员企业的融资、 投资业务严格遵照 《中 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手册》操作。
第十条 稳步过渡、逐渐完善。
在全集团范围内分步实施,全面推广,逐渐完 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
第四章 职责 权限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责、权限。
一、审批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集团公司年度资金收支预算方案。
ATy —*第三管理原则三、审批集团公司年度融资方案。
四、审批集团公司年度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权限。
一、制定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国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一、简介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公司资金管理,提高国有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公司的资金管理。
三、资金分类管理国有公司的资金分为经营资金和预留资金两类。
(一)经营资金经营资金是指用于日常运营和经营活动的资金,包括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经营性负债。
国有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合理制定经营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
1、经营资金预算的审批国有公司的经营资金预算需经过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审批通过。
一旦经营资金预算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经营资金的使用范围经营资金只能用于日常运营和经营活动,不能用于非经营性支出。
3、经营资金的管理方式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国有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资金管理建议,保障资金的正常使用。
(二)预留资金预留资金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节约并扩大经营发展,用于未来经营发展计划和非经营性风险金融保证的资金。
国有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设立预留资金。
1、预留资金的设立方式国有公司应制定预留资金设立方案,明确预留资金的建立目的、规模、存储方式、用途范围、投资安排和风险控制等。
2、预留资金的管理方式国有公司应采取分散投资、分散存储的原则来管理预留资金。
资金可以存入国有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应注意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四、资金监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国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领导应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管,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公司资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
(二)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供股东和有关部门监督和审查。
(三)国有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对资金管理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罚则(一)任意挪用公司资金或违反本办法进行资金管理的,应根据公司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1 背景本制度主要参考《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公司《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
本制度主要描述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内部控制环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术语无3 制度描述3.1年度、月度资金预算3.1.1《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岗应于年末前根据公司总部本年度及历史资金收支状况、下年度经营活动资金用量确定下年度资金预算,并及时收集各分、子公司下年度资金预算,汇总编制公司总体《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参照预算编制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各分、子公司执行。
3.1.2《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岗应于每月底,根据公司总部本月所需的资金支出确定下月度的资金预算,并及时收集各分、子公司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经审批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汇总编制公司总体《月度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经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下发各分子公司执行。
3.2资金预算的变更与调整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所有支出均应严格按照公司年度及月度预算执行,对于任何变更或超出预算的重大支出事项,各分、子公司或相关部门需编写《资金预算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或追加项目的原因及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及时递交公司财务部,并按照预算调整制度进行审核批准后形成调整后的资金预算。
3.3资金预算差异分析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岗应于月末、年末将公司总部实际月度及年度资金收支情况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并及时收集汇总各分、子公司月度及年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分析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年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经财务管理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年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须报送董事会审阅。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财综[2010]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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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收支管理单位”,下同),或实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监控管理单位”,下同)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并陆续发布。
第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
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
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须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行为,各二级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公司,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其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并将开户情况报集团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等费用,以及向专用存款帐户转出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资金等项内容。
第十四条一般存款帐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开立不超过2个;一般存款帐户按收支用途划分为收入结算帐户、开支结算帐户两类。
收入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收不支、支出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
基本存款帐户按支出结算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帐户的,必须报请集团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办理。
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结算帐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进行对外付款。
集团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帐户存入支出结算帐户。
第十七条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帐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
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帐户,或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的支出结算帐户,以办理对外付款。
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帐户资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企业支出结算帐户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第十八条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企业存入其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存入集团结算中心。
经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
开通网上银行的,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领导审定的调拨指令,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划收监控管理单位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本单位闲置资金;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闲置资金划入集团结算中心帐户。
第十九条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帐,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
引入银行的运作机制,按银行的运作方式规范操作,并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存款利息。
企业可在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企业在集团结算中心的存款如无特殊申明,按照活期存款管理并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应收票据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集团结算中心。
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六章借款贷款管理第一节银行借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款。
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节对内部贷款管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
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枘部贷款的,可使用集团内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七条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单位要向集团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费,保证集团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
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单位在原有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
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时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所属企业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集团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集团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七章预算管理第三十二条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各企业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
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企业应将汇总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分别于上年度11月上旬和每月1日、15日报送到资金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报告结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内的,按照预算拨付。
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调入结算中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章审批控制第三十六条资本性资金支出,应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对外投资、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必需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金支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
对外赞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章核算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结算中心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规范业务流程。
二级企业的核算应执行集团公司的核算办法,并保证与集团结算中心的核算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二级企业应设定专职业务员与集团结算中心建立对口联系,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企业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帐户的资金;一、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