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个人批量开卡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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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分行个人批量开卡业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BOC- -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配合常州市文明办进一步规范常州龙城志愿者(义工)队伍的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批量办理中国银行“长城-龙城志愿(义工)”联名卡业务(以下简称“批量开卡”)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批量开卡”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前提下,在相关资料齐备后,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指定人员批量办理中国银行“长城-龙城志愿(义工)”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系常州市文明办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志愿者团体。

2、乙方应指定专人办理本业务并在甲方预留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该指定人员首次办理业务时,应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的乙方《委托授权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乙方指定人员或预留印鉴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指定人员应持以下文件办理批量开卡手续:由乙方指定办卡人本人签署的《中国银行批量开卡业务代办委托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二)、乙方指定办卡人批量有效身份证号码清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乙方指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4、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乙方指定人员及乙方指定办卡人身份证件等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保证办卡人本人委托批量开卡授权及签名行为的真实性。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如遇业务操作或资料变更等事项,需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并建立联系表。

三、批量开卡流程与差错处理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为乙方办卡人办理联名卡;乙方指定人员统一领取,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证明其代领人身份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委托授权书》到甲方业务柜台签收领取,并在《代领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明细表》(详见本协议附件三)上签字确认。如乙方指定人员对甲方递交的联名卡等相关物品有异议,应在签字确认前提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应及时将联名卡等介质发放给乙方办卡人,并要求其及时激活。如因乙方保管联名卡等相关物品不善,未将联名卡等交易介质发给办卡人或乙方办卡人未及时激活造成办卡人纠纷的,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保证并明确告知乙方指定办卡人使用联名卡等交易介质,应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4、乙方应明确告知乙方指定办卡人,如其联名卡遗失、被窃,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甲方柜台办理挂失手续,并及时报知乙方。

5、甲方配合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进行联名卡激活等金融服务。

6、因甲方差错导致错误办卡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因乙方差错导致错误办卡的,乙方应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单位公函,通知甲方做出处理,如无法处理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附则

1、保密协定

对于在业务开发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方案、用户信息等)为双方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应用在本协议外的其它用途。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效力的终结而终结。

2、根据甲、乙双方上级领导部门颁布的新业务规定及本地区业务发展的需要,甲乙双方在必要时经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提出修改或补充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新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可自动多次延展,每次延展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毁约一方负责。

4、本协议书内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调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5、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委托授权书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附件二:

中国银行批量开卡业务代办委托书

本人现授权(代理单位)及其指定人员

(身份证号码:)代本人到你行办理批量开立中国银行“长城-龙城志愿(义工)”联名卡、代领联名卡等相关事宜。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以上授权自年月日生效,至我方向你行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授权之日失效,且被授人不得转授权,本单位将对办卡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客户本人委托批量开卡授权及签名行为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附: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乙方(委托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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