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考考场舞弊行为的特点及其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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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考考场舞弊行为的特点及其问题的分

对高考考场舞弊行为的特点及其问题的分析对高考考场舞弊行为的特点及其问题的分析高考已进入倒计时,就在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努力备考的同时,全国各地的招考部门也都在绞尽脑汁地防范作弊现象,围绕考场之间的作弊与防作弊的斗争也拉开序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高科技设备在考试舞弊过程中也不乏应用,使考试舞弊更加快捷和隐蔽。尤其是就业竞争日趋激烈,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突出,考试环境十分严峻。去年高考期间我市就爆出高考舞弊案。官某、陈某、郝某共谋利用高考作弊挣钱,并分工由郝某负责寻找抢手,官某和陈某分别联系了代某、杜某、姚某等19名想作弊的高考考生,并与考生或其家长谈价,先交作弊设备费1000至1500元,高考分数达到预期的分数后,每科付现金5000至8000元。之后,官某、陈某找来他人的身份资料和高中毕业证,在高考报名时为官某及抢手等人报名参加高考。高考前夕,官某在酒店为作弊考生的家长开了13间房间,并委托刘某负责管理并教给家长从互联网qq群中获取答案的方法,同时联系了考场附近某考生家作为信息接收点。高考期间,郝某和枪手等人进入考场,采取用手机发送选择题答案、利用针孔摄像头传送试卷图像的方法,把高考内容发送给在信息接收点的官某,并由他协调场外抢手,

根据发回的图像把答案做出,再由官某通过互联网上qq群把答案发布出去。在酒店等侯的家长从qq上接收答案后,通过电话把答案告之考场的考生。

三名被告人随已获刑,但该案涉及舞弊的人员甚多,包括不少在校高中学生及其家长。而该案在处理时却遇到了法律盲点和空白,笔者就此对考场舞弊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做一分析。

一、考场舞弊案件的特点

与传统的作弊手段相比,现代考场舞弊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从作弊工具来看,高科技被运用到作弊当中。与传统的作弊手段相比较,如今的作弊工具的高科技程度是越来越高,诸如针孔摄像头、无线接收器、考试作弊器、短信手表、考试王等等不乏在考场作弊中使用。比如在我市高考舞弊案中,作案人员把无线电传输设备、网络利用起来,与手机相比通过无线电和网络传输隐蔽性更强,可以更快地把答案传进考场。

二是从作弊人员来看,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充当枪手成为舞弊的主角。如今代考的枪手现象在一些大学校园非常兴盛,许多高校作为营利手段替人考试已成为校园里一种近似公开的新兴职业。而且枪手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英语考级、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职称考试等等。如本案中的官某、郝某均系高校学生和研究生,多次在各种考试中充当抢手,为他人考试作弊。更有甚者网上有枪手网站、某些高校枪手还成立考研小组开价千元短信传答案。有位教授对此曾痛言:如果一两个人找枪手,那是道德问题,但当这种现

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时,就是一种社会问题,一种时代病了。

三是从作弊方式来看,群体性作弊和作弊经纪人的出现使考场舞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作弊方式也由个体行为逐步演化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作弊。这部分人事先安排抢手以应试人员进入考场,然后通过无线传输设备将考题传出考场,场外枪手将答案做出按事先谈好的价格卖给考生家长后直接往考场内发送。

四是雇主(舞弊者)雇用抢手舞弊已成为趋势。从近几年发生的考场舞弊来看抢手在各种考试中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只要你打开网络,就可以很容易地登录到枪手网站与之联系,而且可以提供包括考研、高考、四六级、自考在内的多种教育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的助考业务。本案中郝某就是从网上与抢手陈某取得联系后雇用的。

五是考试舞弊已形成了作弊产业链。由于作弊花样的不断翻新,作弊也由过去的以枪手代考作弊的初级作弊产业形态,发展到为获利而专门为考生提供作弊服务的网络组织地下产业链,而且有滋生蔓延之势。

二、存在的问题

国家考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项涉及为国选才的大事,也是关乎参加考试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容不得丝毫懈怠。然而考场作弊问题却屡禁不止,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对考场舞弊的立法严重滞后。就本市发生的高考作弊案

件来看,其涉及人员众多,有组织者、抢手、提供场地的考生家长、考生本人及家长,有为作弊提供服务并教家长从网上获取答案方法的人员,还有出售作弊器材的销售者。他们在考场舞弊过程中为实现各自的目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舞弊行为,以达到各自的最终目的。这些人在法律边缘行走是否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处理,现行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于在考试中泄漏(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可以找到相应条款来对号入座,而对于围绕考场舞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却难以从现行刑法中找到合适的条款定罪处罚。目前,对考场舞弊行为的处理散见于部分法律法规中:一是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第4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第52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我市的高考作弊案中,有枪手冒充考生进入考场,就有伪造或者变造考试证件之嫌。三是《刑法》第282条规定的盗窃国家机密罪,即以盗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4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考场舞弊中涉及窃取国家秘密(试题)的,才能以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处罚。对于使用、出售针孔摄像机、接收器等设备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专用间谍器材要由专门的机构予以确认,且使用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方能以刑法第283、284条处罚。刑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是针对考场舞弊行为做出的。由于国家立法的严重滞后,法律并未规定考场作弊行为是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种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2、界定作弊行为的违法程度难。考场作弊行为往往涉及到其违法情节的认定,由于法律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践中对在考场舞弊的整个环节中,哪些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认定起来就非常困难。如发生在我市的高考舞弊案中,涉案人员达二十余人,其社会危害性甚大,但在界定其违法性时就难以把握,究竟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都认定为犯罪行为将导致打击面过宽,如果不认定犯罪行为或界定过窄试必造成对作弊者的放纵,对此十分棘手。

3、防范考场舞弊的手段落后。当今,考场作弊的手段越来越多,从原来的手机、呼叫器接收答案,到针孔摄像头、内藏接收仪器的钢笔作弊器、隐形耳机,到如今的短信手表、oo型第三代考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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