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与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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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与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

S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杨连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玲,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井公司)诉被告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挚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测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林、朱立新,被告挚信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高振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测井公司诉称:2007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需求,组织樱花园二期住宅396套房屋建设,建筑面积50790平

方米。房屋建成后按照246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原告职工买断,总价款为12494.434万元,被告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每日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联建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商定二期建设部分暂不执行,一期建设部分联建范围调整

为23号楼、24号楼的1层-16层。2007年3月,23号楼、24号楼开工建设。原告按照联

建合同严格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8年4月29日,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了5313.723万元,达到了联建合同约定的一期建设部分实际联建范围价款的70%。而被告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2008年6月要求原告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上调房屋价格,遭到原告拒绝。2008年7月24日,被告委托律师以原告未按联建合同约定支付联建款2827.278万元为由,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宣布解除联建合同。原告已经全面适当履行了联建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被告试图提高房价、逾期交付的行为违反了联建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而被告解

除联建合同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确认无效。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的行为无效;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总价约124943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550.4329万元(截止2009年4月30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挚信公司答辩称:2007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成了主体工程封顶,而原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

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属严重违约。经被告多次催要,原告仍不付款,致使建设单位停工,

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7月24日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解除双方签订的《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已于

原告签收律师函的2008年7月25日解除。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解除《樱花园住宅项目联

建合同(二期)》的行为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已经解除了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需求,组织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樱花园”住宅项目建设。

建筑面积5079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与费用由原告全部买断,住

宅产权归原告所有。该项目共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面积38310平方米,于2007

年3月份开工建设,须于2008年8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原告;二期建设面积约12480平方米,于2008年6月前开工建设,须于2009年11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

付原告。合同总价格约为12494.34万元。其中一期约9424.26万元。二期约为3070.08万元。楼房结算均价为2460元/平方米。实际面积及房屋总造价以房地局实测面积为准进行

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一期联建款的10%;第二次付款

在开工后两周内支付一期联建款的15%;第三次付款在工程施工到±0.00(地下室砌体完工,楼板现浇完工)后,两周内支付一期联建款的15%;第四次付款在工程进度达到主体

工程封顶后,两周内支付一期联建款的30%;第五次付款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并且在室外

系统配套及区域内绿化工程达到要求,两周内支付全部联建款的25%;第六次付款一期联建款的5%(保修金和房产证抵押金)。约定原告负责内部员工对所需户型的登记和房屋的分配,组织单位内部的购房员工与被告方分别签订购房合同。提供相关办理手续,按照双

方约定的住宅房分批分期付款的时限、比例,将工程款付给被告。被告按照国家住宅房开

发程序和双方共同商定的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建设;负责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规

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售房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书等证件及

安全消防手续、各种其他手续和住宅房验交备案审查手续的办理;在住宅房达到交付使用

条件后,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交付住宅房;负责与住户签订住宅房买卖合同,并报原告和

相关部门备案。约定违约行为及责任,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原告按逾期付款额的15%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交付住宅房,按逾期每日每套住房的总

价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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