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九章 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票据及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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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为设权证券 (二)票据为有价证券 (三)票据为金钱证券 (四)票据为债权证券 (五)票据为文义证券 (六)票据为要式证券 (七)票据为无因证券 (八)票据为流通证券 (九)票据为提示证券 (十)票据为缴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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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票据的分类
• (一)法律上的分类
• 依英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 票和支票三种;美国《统一商法典》将票据分为 汇票、本票、支票及存款单等四种;中国票据法 也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而德国票 据法、意大利与法国商法、瑞士债务法、海牙统 一票据规则以及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仅将汇票 及本票视为票据,而支票则另为一种证券,订立 单行的支票法;日本现行法律仿日内瓦统一票据 法和支票法,分票据法和支票法,票据法规范汇 票和本票。尽管存在着各国立法上的差异,一般 认为票据应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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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汇票行为及汇票的使用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 要式法律行为。尽管学术界对票据行为分为狭义 与广义的票据行为,并对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 为还是契约行为存在争议,但关于汇票行为通常 包括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拒 付与追索等。在国际贸易中,汇票行为实际上主 要表现为有关当事人或关系人如何使用汇票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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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票 本票作为一种票据,同样具有支付功能和信 用功能,因此它可以成为一种国际结算工具。 依英国《票据法》,本票是指一个人对他人 所作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经出票人签名,承担即 期或在一定的日期或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向特定 人或其指定人,或向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 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以下简称《统一 法》)第1条规定,汇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票据 必须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 命令、付款人(受票人)姓名、付款期限、付款地 点、受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开立汇票日期和地 点以及出票人的签名等八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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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 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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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一经保付则具有以下效力: (1)对付款人的效力。 (2)对出票人的效力。 (3)对背书人的效力。 (4)对持票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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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结算中,经常会使用划线支票。划线 支票(Crossed Cheques),又称平行线支票、横 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 面划两条平行线,或在两条平行线中记载某银行 的名称或其他内容,付款人仅对银行支付支票金 额的一种支票。
• 五、票据法的分歧与惯例 •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
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是指 ,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 和义务关系;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是 指,为保障票据关系的依法产生、变更、实现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票据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 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即除 了以“票据法”命名的票据法规外,还包括民法 、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公证法等法律中 有关票据的规定。
• (二)学理上的分类 •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也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
所不同,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 1.依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票据分为自付
票据(预约票据)和委托票据 • 2.依票据的信用,票据分为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 3.依票据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票据分为记名票
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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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的职能主要是支付 功能,即发挥现金在空间上的使用功能;而汇票 、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功能外,还具有信用功能, 即发挥现金在时间上的使用功能。 • 支票作为一种票据,与汇票、本票具有许多 共同特性,但它还有不同于汇票、本票的特征: (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即仅限于银行等法 定金融机构。 (2)支票均为即期付款的票据,即见票即付的票 据,这也是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 九章 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票据及惯

二、票据概述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是重要的工具,但 因各国法律的差异,票据的概念也不完全相同, 但多数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他 人(付款人)在见票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且可流通转让的一种有 价证券,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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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汇票概述 • 汇票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
信用工具和支付工具。在信用证、托收或票汇的 结算方式中,通常需要提交汇票,特别在承兑信 用证、议付信用证业务中则必须有汇票。为此, 各有关方必须对汇票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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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概念及种类
依英国《票据法》第3条,汇票(Bill of Exchange,B/E;Draft)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 发的,要求即期或于一定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 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的书面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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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一经划线则具有以下效力:
(1)普通划线支票的效力。支票经在其正面记载 了两条平行线后,付款人只能对银行支付票据金 额;若持票人为非金融业者,则应委托银行代为 收取票款;划线支票不能请求支付现款,持票人 如在委托银行已开有账户,则将该项票款记入其 账户。
(2)特殊划线支票的效力。若支票的平行线内记 载了特定的银行,则付款人仅能向该银行支付票 据金额,即只有该特定银行代为收取票款,并将 该票款存入委托银行的账户。
从上述定义看,尽管其表述的文字有所差 异,但汇票的概念是相同的,且汇票有三个 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 受票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受款人 )(Pa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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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基本当事人即汇票一经开立就存在的当 事人。出票人是签发命令或委托付款的人,在国 际贸易结算中一般为出口商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付款人(受票人)是接受出票人命令或委托支付 汇票金额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为进口 商或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或付款行 或承兑行;收款人(受款人)是凭汇票享有受领票 据金额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为出口商 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或议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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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特性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它本身并不是 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债务人以 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如,卖方通常不接受买方 以支票清偿货款。但以汇票等票据作为国际贸易结 算的工具已成为普遍接受的做法,且能充分发挥它 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票据具有以下特性,也正是 具有这些特性,它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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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结算中,有时还出现保付支票( Certified or Accepted Check)。美国《统一商法 典》、日本《支票法》及“中国台湾票据法”等
对此均有规定,但中国《票据法》对此没有规定

• 保付支票是指付款人因出票人或受款人的请
求,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类
似文字并签名,其付款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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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票据法》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即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支票的付款银行要履行付款责任。首先,出 票人必须在该银行存有存款;其次,出票人必须 事先与该银行订有支票付款协议。支票的三个当 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出票人是支 票的签发人,他在付款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订有 支票协议;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受款人 可以在支票上注明,也可以不注明,而将支票作 成来人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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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法国
,之后德国、英国也相继制定了票据法。但因各 国票据法立法时间不同,其经济水平、商业习惯 及法制思想的差异,因而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存在 着很多分歧和差异,并逐渐形成了以某个国家的 票据法为主体的票据法系。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制定前,世界上形成了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 国法系三大票据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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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统一支票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 划线支票分为普通划线支票和特殊划线支票。
普通划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 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两条平行线内不记载 任何文字的支票。这种划线支票,持票人委托任 何银行取款均可。
特殊划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 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并在两条平行线内记 载委托取款的银行的名称或其他内容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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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 汇票是一种要式和文义证券,汇票上的权利 义务必须依据其记载的事项的文义而定。各国票 据法和《统一法》均对汇票记载事项作了详尽规 定。汇票记载的事项通常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大类事项 。中国《票据法》还进一步分为可记载事项、记 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无效的事项及 记载致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但各国票据法对汇票 记载事项的内容及规定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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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票。即支票经付款人保付后,付款人应承担
绝对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及背书人通常被免除其
责任。由于支票为支付票据,并无承兑及保证制
度,因此,支票能否兑现,无法预测。为了弥补
这一缺陷,支票的保付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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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多数国家票据法的规定,保付行为属于一 种票据行为,除了须记载“保付”(Certified to Pay)或类似文字外,并须由付款人签名,“保付 ”文字可以记载于支票正面或背面。至于保付日 期,则非为必要记载事项,即使未记载,也属有 效。保付附加条件时,视为拒绝保付,但保付人 仍应依所附加的条件负其责任。在实务中,保付 人在为保付行为后,通常从出票人的存款账户中 将该支票金额另列入保付支票账内,以供该保付 支票提示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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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与汇票一样具有票据的共同特性,但也 有以下自身的特征。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 (3)本票为自付票据。 (4)本票无须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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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支票 • 支票也是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它通常是由进口商签发的委托银行从其存款账户 中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的一种票据。 • 依各国票据法,支票(Check,Cheque)是出 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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