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南海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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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加快南海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佛山市南海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活化南海区文化产业资源,加快推动南海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扶持范围及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文化产业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本实施细则所指文化企业,须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所明确的行业类别(申请文产融合扶持资金不受此限)。

二、发展重点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包括专业化设计服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建筑设计服务,广告业。

新闻出版和影视艺术服务业。包括新媒体,数字出版,影视业,文化艺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工艺美术品业。工艺美术品,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

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高端印刷复制业,玩具、乐器等文化用品的制造业。

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旅游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促进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

(一)区内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社会组织主办的与文化创意、创意设计、动漫影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等相关的文化与产业融合的活动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活动(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区内行业协会组织5家以上会员企业或单个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行业协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行业协会已申报的,该行业单个企业不再接受申报(展会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三)鼓励旅游文化创意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南海区旅游文化创意企业10强”年度评选制度,发挥领军企业在各领域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对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传统产业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研究,推动文产融

合发展。对设立文化创意设计中心、工业博物馆、省级以上非遗传承基地等文产融合研究部门或机构的企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大型企业将文产融合研究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文化企业,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独立文化企业给予每个不超过30万元扶持,总额不超过90万元。

二、鼓励创新创造

(一)鼓励创业发展

1.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南海区新办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在南海区运营三年以上,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净利润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企业,按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净利润增量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于拟引入的区外重点文化企业(项目),经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报请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扶持,落户南海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创新创业平台和大赛奖励

1.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并提供公共技术、资

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的,对平台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入驻上述创业平台的优秀企业(团队)采取竞争性分配形式给予单个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孵化器或创业营等创业平台的专家团队资助:专家团队分两部分,一是外聘专家学者,定期到创业平台授课,专家学者数量不少于2人,每个平台每年给予3万元补贴;二是从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中选出10名以上成功创业者作为辅导员,针对创业团队提供一对一持续辅导,每个园区给予5万元补贴。

3.在南海区登记注册的文产企业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省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6万元;市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4.对区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参加国际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获金、银、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奖励3万元(大赛名单将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三、加快动漫影视产业发展

(一)动画制作奖励:区内动画制作企业原创动画二维作品

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动画三维作品给予二维作品两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影视制作奖励:区内影视创作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含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19:30―23:30时段内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

(三)创作奖励:鼓励和支持优秀影视、动画作品的创作,对体现南海地方特色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拍摄奖励:对入驻区内影视产业园区,每部影视作品在南海驻留拍摄时间超过5天,且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播的,给予影视产业园区奖励。一年拍摄影视作品超过20部,奖励20万元;一年拍摄影视作品超过50部,奖励4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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