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倒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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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倒角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工程中的以及使用过程中新增的人行道设施的设置。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总则、一般要求、位置、密度和尺寸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7733 地名标志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YZ/T 0067 信筒

DBJ440100/T 160 井盖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道路urban road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3.2

人行道设施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中人行道范围内的设施,包括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设施。

3.3

人行道sidewalk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至车行道边缘的空间,包含通行带、设施带。参见附录A。

3.4

通行带area for pedestrian

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参见附录A。

3.5

设施带public facilities area

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参见附录A。

3.6

路口人行带sidewalks around the crossing

道路交叉口圆角控制范围内的人行道。参见附录B。

3.7

人行护栏guardrail

防止行人跌落或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3.8

车止石car stop stone

限制机动车进入人行道的交通设施。

3.9

人行导向设施guiding facilities for pedestrian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信息的设施。

3.10

公交车站设施bus station facilities

包括站牌、候车亭、座椅以及引导乘客排队用的安全护栏。

3.11

信息牌information board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3.12

报刊亭newstand

零售报刊的设施。

3.13

临街建筑红线外退缩带area between building and road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

3.14

公益性设施Pubilc Infrastructure

公益性设施包括盲道、车止石、台阶、梯道及坡道、缘石坡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面)、装饰井盖、交通设施、街牌、人行导向设施、人行护栏、路灯、行道树、废物箱、消火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

3.15

公共服务性设施Service Facility

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花池、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座椅、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用电话亭、信息牌、报刊亭、活动厕所和环卫工具房、路内停车设施、配电与变电设施、派出所标识灯箱、弱电设施等。

4 总则

4.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2 应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4.3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4.4 应与广州的历史文化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4.5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4.6 不得附设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

4.7 设置的设施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5 一般要求

5.1 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街道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的人数、频次、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5.2 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宜满足通透性要求。

5.3 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周边已有的公共设施,适当整合,避免重复。

5.4 新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2 m,改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 m,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宽度不应小于1.5 m。

5.5 宽度不小于5 m的人行道,可设置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设施,但应保证3 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5.6 宽度小于5 m且不小于3.5 m的人行道,除公益性设施外不宜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5.7 宽度小于3.5 m的人行道,应只设置公益性设施,同时应保证2 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其他设施不得设置。

5.8 通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应设置外露地面的公共设施;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其他设施。

5.9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 m人行道空间内不应设置设施。

5.10 沿车行道边设施带内的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带范围,留出0.25 m的车辆通行安全侧向余宽。

5.11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座椅、活动厕所、报刊亭。

5.12 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周边人行道上的设施设置密度可适当加密。

5.13 设施的造型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4 设施不应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

5.15 设施不应占压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应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5.16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整洁美观。

5.17 各类设施的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 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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