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15号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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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人社部发〔2010〕15号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

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由于执行过程中转制单位反映负担过重,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1年,国家两次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只调整了一次基本养老金,转制前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反映较大,要求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

为此,经报国务院同意,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2001年开始,转制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的经费渠道安排所需经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
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从政策上确保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平衡,执行总体比较平稳。

三、正确认识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
2006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地方和部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

考虑事业单位情况比机关更为复杂,单位分类和财务管理等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先行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应对机关退休人员发放了补贴,一些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有所提高。

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同步开展规范工作,绩效工资没有全面实施,除义务教育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也相对偏低。

同时,大多数省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不同程度地考虑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中央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同,其退休人员不能执行地方政策,部分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低于所在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另外,国家从2005年起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能参加调整,待遇偏低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

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将得到妥善解决。

四、准确把握解决部分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政策考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

与此相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退休养老政策。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单位有无正常事业费执行不同的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由财政安排资金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可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补齐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

在待遇水平上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致,而不是执行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政策。

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总的要继续落实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妥善加以解决。

一方面,继续加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的政策。

由于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现行补贴情况复杂,差异较大,经费渠道不规范,出台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需要一个过程。

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出台。

另一方面,考虑转制前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为体现照顾,在中央事业单位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采取措施,适当提高其待遇水平。

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执行范围。

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中央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是补贴水平。

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

从2009年1月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是经费政策。

所需费用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个别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比较困难,对这项政策与近几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是转制前退休人员今后的补贴政策。

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的政策。

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五)是组织实施。

由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按原渠道申报实施,由中央管理的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主要由科技部和相关部(单位)协助落实。

划归地方管理的转制单位由地方落实。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解决部分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当务之急是落实好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

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落实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作为保持转制前退休人员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时落实到每一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转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投入精力抓好转制前退休人员维稳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关地方要发挥协调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

各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拟定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财务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尽快将补贴发到转制前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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