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最新)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五、六、七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 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 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
··· ···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 60万人,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 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 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 病例在2万人左右。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 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
❖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 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 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放射防护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 病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删去第九条。
4、第六八条改为第六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改为第六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防治法现行版本
职业病防治法现行版本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目前的现行版本为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预防和治疗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等。
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以及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等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有权知情、参与职业病防治等。
此外,该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与制裁。
《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从预防为主和综合防治的原则出发,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三条国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监测、评估和防治技术支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技术、管理、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无职业危害的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度,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内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或者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物品或者改变工作方式,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附件:附件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列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劳动者由于接触、吸入、摄入工作岗位上产生的特定粉尘、毒物、射线等危害因素,使其患上的疾病。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对劳动者健康构成危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其他性因素。
3.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佩戴或者使用的用于保护其身体健康的防护工具和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赔偿和监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旨在通过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遏制职业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是在从事特定职业过程中,因接触特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于职业病的发病周期长、隐蔽性强,劳动者往往难以察觉。
职业病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决。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劳动力市场之一,职业病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职业病已经成为危害中国工人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在1987年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扩大,职业病防治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新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规定,劳动者在从事高温、低温、高空、深海等高危作业时,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
企业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采取相关措施,如关停或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限制或禁止危险作业等。
此外,新法还对职业病的诊断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者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职业病诊断,并能根据自己的损失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的来说,新的《职业病防治法》从立法层面上为劳动者健康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同时,这一法律的出台也对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精品文档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职业卫生与国际接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代要求。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 / 32精品文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得的疾病。
第四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开辟和成果推广。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与人员支持。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法准确、全面地评价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未建立独立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工作场所,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由有关设施、设备、工艺和流程等的部门负责,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及其代表组织公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确定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控制措施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伤害的评定参照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
...(以下省略正文内容)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录附件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附件三: 职业病诊断标准与分类附件四: 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材料附件五: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者: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员,如建筑工人、化工工人等。
2.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
3.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企事业单位。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强化预防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加强监管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职业卫生秩序和保障 劳动者健康。
5
02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2024/2/29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网络,提 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2024/2/29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违 法成本,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通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保障劳动者 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 持续发展。
13
04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2024/2/29
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2024/2/29
11
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措施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0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0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 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 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24/2/29
21
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与
14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文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新法的颁布对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人民群众健康,推动转变职业病防治方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职业病防治法》新版全文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概述《职业病防治法》新版全文共计七章六十条,全面提高了职业病防治法规的科学性、法律性、适用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新法强调了党的领导、政府负责、企业主体责任、职工参与和社会共治等“五个层面”,注重以预防为主、防治为辅、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等“五个特点”,旨在促进实现从“管理型”向“预防型”转变的职业病防治方式。
二、主要内容1. 基本原则新法明确了三种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即把防治工作的重点离散到职业病诱因管理方面;(2)主体责任原则,即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者,政府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3)综合治理原则,即把纵向的部门和行业管理与横向的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形成相互协作、具有特色的职业病防治治理体系。
2. 重点措施新法明确了三种重点措施:(1)确定职业病防治责任,明确相关主体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并进行监督和考核;(2)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重视预防和综合治理,加大法规执行力度,落实管理控制措施,开展行业专项行动;(3)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建立必要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
三、主要亮点1. 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新法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实现全员覆盖、全过程覆盖、全方位覆盖。
要求企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工任职前和任职期间每年须进行身体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职业生涯档案中。
同时,新法强化了政府、行业协会、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和评估作用,建立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绩效评估体系。
2. 适当增加赔偿标准新法明确了职业病劳动者的伤害赔偿标准,增加了赔偿标准。
针对严重职业病劳动者,在原有赔偿标准上,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适当提高。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最新版)1目的为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伤害,保证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定义与术语3.1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原则4.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管理职责5.1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做好有毒有害作业的控制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
5.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职业防治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3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工作程序及要求6.1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6.1.1集团及下属各企业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必须有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防护方面的内容。
6.1.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充分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对作业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或者变更后的;(三) 劳动者作业场所或者个体劳动者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四) 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需要的。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评价结果应向劳动者及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治法现行版本
职业病防治法现行版本摘要:一、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与重要性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三、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与监管四、职业病防治法的意义和作用正文: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它对于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版本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 年10 月27 日通过,自200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职业病防治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5.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有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应当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7.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与监管对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职业病发生率,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职业病防治法作为我国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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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