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1109.2-2002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规定-岩洞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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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内处置区(以下简称处置区)可采用筒仓方式;也可采用隧道或窑室方式。
设计阶段划分 在选址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作多种方案设计,并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最终 选定一个最佳方案。在方案设计中应描述处置场的位置、处置规模、废物源项、 处置方式、岩体状况、岩洞的开挖方案和布置、废物包装容器、废物包摆放方案、 回填材料、辅助设施、岩洞内外废物运输路线、防水排水及通风的措施、辐射监 测以及拟采用的处置设备。 在方案设计时应编制处置工程的投资估算、运行费用、关闭费用、关闭后管理的 费用。 处置设施设计应根据所处置废物的特性和具体场址特性情况,优化设计方案,并 不断深化设计,使设计的处置设施最终能达到规定的安全目标。 正式设计阶段划分为: a) 初步设计; b) 施工图设计。 设计所需的资料
6.2.3 岩洞的开挖设计应尽 可能不破坏所保留岩体的结构,以保护岩体 的天然屏障功能。岩体的局部裂隙处应浇注混凝土,并保证其隔离性能。 在设计中应预测岩洞的开挖对围岩的破坏程度及应力变化,应通过安全 分析来评价岩洞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实施性。 6.2.4 处置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也可以包括若干个处置单元,应设 计水平巷道通向各个处置单元。处置单元的断面及空间的大小应适应岩 体特性及处置操作要求。 6.2.5 应根据岩体的类别、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洞内处置区表面是否需 要用混凝土衬砌。 6.2.6 在地表下开挖的岩洞 处置区一般应设置两个出入口,将废物包的 输送与人员的进出分开。出入口应设在能防有历史记载的最高洪水的建 筑物内。废物包由出入口到处置区可以采用安全可靠的升降机运输(竖 井 式 ),也可以通过螺旋式或转 折式逐步下降的车道由运输车辆直接送往 水平巷道。工作人员进入处置区可通过缆车,并设置楼梯通道。 6.2.7 在地面上山体内开挖 的岩洞处置区可设置一个出入口,但在其主 车道两侧应设置人行通道。出入口应设在能防有历史记载的最高洪水的 地坪标高以上,并应设能防止啮齿类动物破坏的门。 6.2.8 岩洞内应设计可靠的通风系统。洞内的通风换气次数应能保证工作 人员的环境要求。 6.2.9 处置区侧壁的下部应 设置明沟,以收集运行期间洞内顶棚及壁面 上的凝结水,以及可能的裂隙水和渗漏水。明沟内的水应能流向集水池, 集水池应有适当的容量,并设有排水泵,监测合格的水排出洞外。 6.2.10 处置区除设一般照明外,还应设置应急撤离指示灯,保证工作 人员在突然停电时能安全撤离处置区。 6.2.11 废物包在处置单元内的摆放设计应体现最优化,以便尽量多的 摆放废物包,并考虑废物包摆放的稳定性,同时应考虑工作人员所受剂 量尽量少。 6.2.12 废物包的转运及放置到处置单元内的装卸和/或吊装设备应能 满足使用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操作简单方便,易于更换和维修。 6.2.13 在废物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逐层用回填材料充填废物包之间的 空隙,当一个处置单元装满废物包后,应能将该处置单元内的通风系统、 通信系统、照明系统等设备进行拆除或隔离,并能单独对该处置单元用 回填材料充填剩余空隙并进行封闭。当处置区全部装满废物包后,其所 有剩余空隙(包括竖井和/或水平巷道等)都应进行回填,以增加其整体 稳定性,减少或延缓裂隙水、渗漏水和地下水侵入,阻滞放射性核素的 迁移。 回填材料可以是水泥砂浆或其它天然无机材料。 6.2.14 处 置 区 所 采 用 的 工 程 材 料 及 回 填 材 料 应 考 虑 它 们 的 长 期 耐 久 性,并做耐久性评价。评价应针对与场址环境有关的过程进行,特别是 以下几个方面:
ICS 27.120.99 F 75 备案号:11068-2003
EJ 1109.2-2002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 规定
——岩洞型处置
Regulations for Design of Near Surface Disposal Facilitiesof Low and Intermediate 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 Disposal in Rock Caverns 2002-11-20 发布 2003-02-01 实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
处置设施的不同设计阶段所需资料的深度和要求有所不同。设计所 需的资料应能满足不同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 5.1 废物特性
在开展初步设计前,应明确拟处置废物的总量、放射性总活度的数 据以及有关文字说明资料,例如:
a) 计划每年废物处置量; b) 废物类型、来源和整备方式; 各种类型废物包中废物的放射性活度、主要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表面 剂量率; d) 各种类型废物包中废物的形态、重量、体积和其它物理、化学 特性; e) 各种类型废物包的重量、外形尺寸和数量。 5.2 场址特征 场 址 特征资料除应包括 HJ/T 23-1 9 9 8中第 4 章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 括 GB13600-1992 的 6.2 和 6.3 中有关岩体的内容。 设计要求 6.1 总图设计 6.1.1 应根据处置容量和处置方式对处置设施从整体上进行合理布局。 总图设计中应考虑放射性操作区与非放射性操作区的划分与控制,岩洞 内处置区、岩洞外辅助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置,运输道路以及人流、物 流的安排。处置区的布置要适应分期分批建造的需要。 6.1.2 在处置设施周围应设立缓冲区。 6.2 岩洞内处置区设计 6.2.1 应采用最优化的处置 区设计方案,处置区应设置在岩体中岩性良 好的部位。 6.2.2 处置区的设计应保证具有良好的隔水性能,对有少量裂隙水、渗 漏水的岩体,其处置区应采取防水措施(工程屏障的一部分)以减少放射 性核素向环境的释放。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规定
岩洞型处置
范Biblioteka Baidu 本部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岩洞型近地表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岩洞型近地表处置设施的设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9132-199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近地表处置规定 GB 13600—1992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HJ/T 23 —1998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前言
EJ 1109《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规定》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非岩洞型处置; 岩洞型处置。 本部分主要依据 GB 9132 和 GB 13600,以及国外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岩 洞型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经验,同时也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发表的有关岩洞处 置方面的文件,如 IAEA 安全丛书 No.59“低、中放固体废物在岩洞中的处置” 进行编制的。 本部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春英、孙明生。
岩洞处置 disposal in rock caverns 废物在地表上山体或在地表以下几十米深度、不同地质构造和不同类型 的岩洞(废矿井、现有人工洞室、专门为处置废物而挖掘的岩洞)中的处 置。 总则 设计原则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岩洞型近地表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处置设施) 的设计应遵循下列一般设计原则: 应遵循多重屏障的原则,使废物处置符合 GB 9132 和 GB 13600 规定的基 本 要求; 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进行优化设计; 当场址某些条件不完全符合要求时,设计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加以弥 补, 以防止处置设施对场址周围环境引起不良影响,以及周围环境对处置场 的影 响; d) 利用废矿井及现有人工洞室时,应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满足设计要 求。 安全目标 处置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实现下列安全目标: 减少废物中污染物从处置设施释出的可能性,并防止它们以不可接受的 浓度或数量向环境释放; 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辐射防护应遵循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 原则。处置设施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 相应的规定限值; 保证处置废物的岩洞的长期(一般不少于三百年)安全性、稳定性; 在处置场有组织的控制解除后能防止人员无意闯入,接触所处置的废物。 处置方式 根 据 场址特性的具体情况,处置废物的岩洞(以下简称岩洞)可以开挖在地 表 上 的 山 体 内 ; 也 可 以 开 挖 在 地 表 之 下,或利用废矿井及现有人工洞室。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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