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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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五:长期股权投资的
税务处理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准予扣除。
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上不需要确认该项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应分享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在投资资产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只将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等确认为收入,不需确认因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收入总额,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
四、股权转让、处置
(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间
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因此,企业如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工商变更完成年度,将收益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票)转让所得为股权(票)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票)的计税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票)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不同,股权(票)投资的计税成本与其会计账面价值往往不一致,主要包括: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初始投资成本。
2.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
3.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需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投资企业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应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保持不变。
5.持续经营的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被评估,并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为评估值,则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按评估值进行调整。但投资的计税成本是否变化,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评估增减值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复,将其作为国家国有资本的投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投资企业的该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可按评估后价值确定;如果未能取得上述批复,则投资企业的该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仍为初始投资成本。
因此,企业如果发生股权(票)处置行为,应从投资的初始出资开始,对照上述产生税会差异的原因,逐年核实其计税成本的变化,确定股权(票)的计税成本,正确计算投资处置的税收损失或收益,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三)股权转让时先分配利润可节税
由于企业在计算股权(票)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在转让股权投资前,企业可考虑先将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后,再降低转让价格。这样,企业取得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系免税收入,分配后转让价格降低,股权转让收益减少,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受让方为企业,因分配后净资产降低而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并无损失。
(三)股权转让损失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0]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由于国税函[2008]264号只适用于2007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虽然法律上没有失效,
但是实际上该文已经不适用了。具体股权投资损失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文。
据此,如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则可以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纳税人还需注意对投资处置损失应按照财税[2009]5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8]2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