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调整项目分析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中,都是重点和难点。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理念是基于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要作出准确的纳税调整,必须思路明确: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三章后续计量的条款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应该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一致,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等因素。
税务处理与投资损益相关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等。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发现,税法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有所偏离,同时也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
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日,既没考虑这些分配的利润是否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间,又不考虑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款项。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填报解析(一)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刘小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由于企业持股比例变化,在合并财务报表和单个财务报表中,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
现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1、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会计部函[2009]116号)第三条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2、母公司处置部分资产丧失控制权,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1)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例: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假设与计税基础一致)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20×9年1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30%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
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按受其他企业捐赠500万元,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
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与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
B公司在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分配10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填报解析(一)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有关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填报的主要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十《准备额金调整项目,。
尤其附表十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不易填报。
下面以实例进行详解。
例如: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实际支付价款2000万元,以乙公司当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是8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点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且没有关联方交易,乙企业2008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底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损失50万元;乙企业2009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09年末,而且08年减值迹象消失;2010年乙企业5月31日分配09年利润100万元.(假设股东大会做出分配决定日也是该日),2010年7月1日,甲企业以3000万元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
乙企业2010年1-6月份净利润是1000万元。
该业务有关会计处理是:1.2008年1月1日:购买时初始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贷:银行存款20002 .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根据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家体现的出的与所取得股权分而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做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相当于无偿赠与,因而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8年1月1日:因为8000*30%=2400万元,大于2000万元,因此调整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400贷:营业外收入4003.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影响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收益。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实物辅导】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2017年12⽉2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了优化、简化。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复杂、税会差异多、纳税调整涉及多张报表。
本⽂⽤案例解析⼀下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例1:甲公司于2017 年 1 ⽉取得⼄公司 30%的股权,⽀付价款300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价值为12000 万元(假设账⾯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6000000贷:银⾏存款 30000000营业外收⼊ 6000000税会差异:税法上以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不承认600万元的营业外收⼊,此时投资⽅需要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明细表》(A105000)进⾏调整。
例2:接例1。
2017 年 12 ⽉ 31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为15000万元,其中2017年实现的净损益为3000万元。
但⼄公司股东会尚未宣告分派股息、红利。
甲公司应该按照被投资⽅净损益 3000万元的30%,即9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展开剩余6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00000贷:投资收益 9000000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阶段税会存在两项差异:(1)由于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不⼀致导致的差异。
会计上按照被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确认投资收益,⽽税法则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投资⽅需要通过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体现该差异,之后该项差异转⼊《纳税调整项⽬明细表》(A105000)的第4 ⾏“(三)投资收益”。
(2)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因此税法要做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差异⼀经形成,不会消失。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种种异同.一、取得投资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营业外收入800万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①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200*30%)贷:投资收益60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借:应收股利15(50*3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 ) 业所 得税 的相 关概念 介 绍 一 企
企业所得税 , 是对境 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
F 象 A
权 益法 下长 期股权投资损益 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陕 西 科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孙 红 梅 柴 聪
【 摘
要】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 使得采 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损 益在持 有和处置方 面产 生了一 系列所得
税纳税调整 问题 。文章 以新 准则为依托 , 结合新税 法特 别分析 了权 益法下长期股权投 资损益计税差异 的成 因和类型 , 并通过例证进一 步阐
由于处 置 损益 的会 计 处理 与 所得 税处 理 要 求不 同产 生 的差 异 。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 其账面价值 与实际 取得价款的差额 , 应计入 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 ) 。采用权益法核
持有损益的纳税 差异 , 指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 的长期股 算长期股权投资 , 是 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转原计入
( ) 法下 股权 投 资损益 所 得税 调整 的分 类 二 权益 按新 税 法 的规 定 , 法核 算 下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损 益 权益 置损 益两 类来 处 理 。 为免税 收入 , 纳税 调 整 。 不做
( ) 三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 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一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对乙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贷记投资收益;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并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会计核算上借记投资收益,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方案-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探讨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探讨'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
而且,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一些纳税调整事项不能用简单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概括,所得税纳税调整十分复杂。
本文通过制度及相关准则与法规对比,对相关的纳税差异进行分析,讨论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持有及处置期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1、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已宣告发放尚未领取的股权。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
3、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税法规定1、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按视同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投资。
2、纳税人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
(三)会计与纳税差异的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纳税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非贷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纳税差异,在不考虑非货币性资产取得时的纳税差异的情况下,因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不一致,或者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形成了纳税差异,这是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在资产处置时,该纳税差异应当转回。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Wfz775 { display:none; }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持有投资收益,二是投资处置收益。
持有投资收益是企业因持有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处置收益是企业收回或转让投资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处理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会计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这直接导致了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结合相关的财税法规和实际业务就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辨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一)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作了相关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
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
当然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而当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并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账户。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
当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账户。
因此,在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管是投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
(二)税法的规定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填报解析(一)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会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如果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初始成本。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三)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确定,交易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不计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税法 规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过程中,支付的交易费用属于交易性金融 资产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税法以历史 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不予考虑, 由此会计上 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做纳税调增或调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时,由于先前税会对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 动处理的差异,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需要进 行纳税调整。
(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 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 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 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
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
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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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
1
2
3(2-1)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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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调整项目分析
2018-03-26孙炜房地产纳税服务网房地产企业对外或多或少都有股权投资,并会收到投资收益。
那么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写填报表呢?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面进行调整。
在A105030表的项目当中,既包含了股权投资,也包含了债权投资。
同时,A105030表调整的内容是: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两种。
需要说明的是,在A105030表中既包括债权投资也包括股权投资,由于债权投资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没有差异,所以本文不涉及。
主要讲解的是股权投资,而且是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
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相关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的法规很清楚了,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股东会做利润分配的日期来确认的。
那么在会计上它是按照被投资方公布业绩时确认的。
很显然,税会是存在差异的。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调整,其实调整的是税会的差异。
持有收益税会存在什么差异?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与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是基本一致的,没有差异,不用考虑。
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的收益确认,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重点考虑。
举例来说,假设2016年被投资企业公布业绩,投资方甲公司应得800万。
那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00贷:投资收益 8,000,000假设到了2017年6月份,被投资方开股东会决定派息,投资方甲公司分回500万。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调整项目分析
2018-03-26孙炜房地产纳税服务网房地产企业对外或多或少都有股权投资,并会收到投资收益。
那么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写填报表呢?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面进行调整。
在A105030表的项目当中,既包含了股权投资,也包含了债权投资。
同时,A105030表调整的内容是: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两种。
需要说明的是,在A105030表中既包括债权投资也包括股权投资,由于债权投资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没有差异,所以本文不涉及。
主要讲解的是股权投资,而且是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
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相关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的法规很清楚了,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股东会做利润分配的日期来确认的。
那么在会计上它是按照被投资方公布业绩时确认的。
很显然,税会是存在差异的。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调整,其实调整的是税会的差异。
持有收益税会存在什么差异?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与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是基本一致的,没有差异,不用考虑。
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的收益确认,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重点考虑。
举例来说,假设2016年被投资企业公布业绩,投资方甲公司应得800万。
那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00贷:投资收益 8,000,000假设到了2017年6月份,被投资方开股东会决定派息,投资方甲公司分回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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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对外或多或少都有股权投资,并会收到投资收益。
那么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写填报表呢?
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面进行调整。
在A105030表的项目当中,既包含了股权投资,也包含了债权投资。
同时,A105030表调整的内容是: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两种。
需要说明的是,在A105030表中既包括债权投资也包括股权投资,由于债权投资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没有差异,所以本文不涉及。
主要讲解的是股权投资,而且是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
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相关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的法规很清楚了,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股东会做利润分配的日期来确认的。
那么在会计上它是按照被投资方公布业绩时确认的。
很显然,税会是存在差异的。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调整,其实调整的是税会的差异。
持有收益税会存在什么差异?
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与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是基本一致的,没有差异,不用考虑。
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的收益确认,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重点考虑。
举例来说,假设2016年被投资企业公布业绩,投资方甲公司应得800万。
那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00
假设到了2017年6月份,被投资方开股东会决定派息,投资方甲公司分回500万。
此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股利 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00
持有收益的调整:在2016年,甲公司,我们来看第六行,长期股权投资。
2016年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务上确认了800万的投资收益,而所得税不具备收益确认。
所得税确认的收益是0,税会存在八百万的差异。
这800万的差异在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到了2017年,股东会分派股息红利。
会计上账载金额是0,所得税的持有收益是500万。
税会存在差异。
2017年,这个公司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增500万的持有收益的差异。
我们再来看处置收益的调整。
其实处置收益的调整主要是调整会计的账面价值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而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税会的成本基本上不存在差异。
而在权益法核算下,税会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上,以及权益法核算的调整上、投资减值的损失上。
如果2017年,某公司将其某笔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得到1000万的收入。
会计的处置收入是1000万,所得税的处置收入也是1000万。
在实际当中基本上这两个收入是一致的。
由于这笔长期股权投资是权益法核算,那么账面价值是650万,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它的初始投资成本400万,会计的处置所得是350万,所得税的处置的所得是600万,因此税会存在250万的差异。
这个在表当中体现的250万的税会差异,是第八列和第九列,会计处置所得和所得税处置所得的差异。
其实这250万的差异,也就是这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所得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总结一下,持有收益的调整,重点是权益法核算下税会在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处置收益的调整,重点是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差异的调整。
同时我们要注意A105030表没有考虑股息、红利免税的调整,而这个调整是在其他表格里面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