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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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投资所得税的。

那么,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都有哪些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1、成本法;2、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并持有超过一定期限的投资行为。

当投资者决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了解有关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介绍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需要交纳的税费。

税费种类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1.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

2.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所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征收比例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增值税的征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为涉及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会根据投资的性质和交易的细节而有所不同。

4. 个人所得税:个人参与长期股权投资并将其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根据转让的时间长度进行优惠。

税费计算方法1. 如果股权投资归属于企业,则转让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转让收益为转让股权所实现的收益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2.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一些,具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一般情况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 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且可能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投资持有时间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税务筹划了解了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后,投资者可以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如果个人持有股权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因此,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2.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标 签】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中,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核算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企业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款利息支出在投资存续期间应资本化为投资的会计成本;二是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投资成本;三是收到股息时确认投资收益,由于对股息产生的来源及股息产生时间不同,对股息的处理也不同,可能导致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四是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与资产的有关处理一致,影响投资的会计成本。

五是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以被投资方经营盈利或亏损情况调整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分回股息时,按分回数额冲减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会计作与上述相反的分录,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此时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存在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到0后,应冲减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编者建议:企业纳税申报与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具有很大不同,在填写本附表时,仍坚持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止,不再考虑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问题,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和资产(财产)损失处理。

成本法核算实例假设甲企业2010年以800万元购入乙公司3%股份,乙公司未上市。

有关被投资方利润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乙企业利润及其分配情况表年度 被投资单位利润 当年分配利润2010 1000 9002011 2000 1600有关会计处理如下:2010年分配2009年利润时:借:应收股利 270000(9000000×3%)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2011年分配2010年利润时:冲投资成本=(900+1600-1000)×3%-27=18(万元)借:应收股利 480000(16000000×3%)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投资收益 300000说明:2010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分配股息27万元,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未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确认为免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和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作纳税调减,并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8列“免税收入”中列示。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企业汇算清缴)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企业汇算清缴)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

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 ) 务 处 理 。按 税 法确 认 的该 项 股 权 投 2税 资的 计 税 基 础 为 60 0 0万元 ,与 会 计 准 则 确 认
的账 面价 值 一 致 。
由 于未 进 行 投 资 成 本调 整 , 未确 认 营业 外 收入 , 因此 无 需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调 整 ; 由于 长
异。
上 调 减 应 纳 税 所得 额 4 0万 元 。 0 ( ) 异 对 所得 税 会 计 影 响 。账 面 价 值 与 4差
计 税 基 础 不 同 ,形 成 应 纳 税 暂 时性 差 异 4 0 0 万 . 由 于 A 企 业 拟 长 期持 有 该 股 权 投 资 , 但 故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税 负债 。

对 于采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其 账 面价值 与计税 基础产 生的有关暂 时性 差异 是 否应确认相 关的所得税 影响 ,应 当考虑该 项投 资的持有 意图。 () 1 如果企业 拟长期持有 该项投 资, 因 则 初 始投 资 成 本 的 调 整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异 预 计 未来期 间不会 转回, 对未来期 间没有所得税影 响; 因此, 准备 长期持 有的情 况下, 于采用 在 对 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账面价值 与计税 基 础 之 闻 的 差 异 一 般 不确 认 相 关 的 所得 税 影
司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为 1 0 0万 8 0 元 ( 定 取 得 投 资 时 B 公 司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 假 负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相 同 ) 双 方 采 用 。
响。
( ) 计 处理 。该 项 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1会 投资成本 (00万元 ) 于按照持 股比例计算 60 大 应享有 B公 司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 的份额 (40万元)其初始投 资成本无须调整。 50 , 借 : 期股权投资 60 长 0 0万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一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对乙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贷记投资收益;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并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会计核算上借记投资收益,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股权投资是投资的重要⽅式,⽽股权投资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股权投资是需要进⾏税务处理的,特别是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交纳⽐较多的税费,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规定有什么⼀、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长期待摊费⽤、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的⽀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持有期间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转让所得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款:“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过⽀付现⾦⽅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付现⾦以外的⽅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国税函【2008】264号(失效):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损益确认的特殊规定 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调整后加以确定。

⽐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

如果⽆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较⼩,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调整,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净损益与持股⽐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事实及其原因。

2.税务处理如前所述,投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投资⽅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被投资⽅宣告分配的差异 1.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股利或利润,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

(2)由于投资⽅以公允价为基础对被投资⽅的净损益进⾏了调整,导致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净利润(或亏损)应由投资⽅享有份额的⾦额不同。

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于账⾯价,会导致“投资收益”⼩于被投资⽅账⾯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赵友福【摘要】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者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接受的该笔资金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从税收的角度看,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对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分析。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被投资方;现行政策【作者】赵友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2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者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接受的该笔资金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从税收的角度看,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对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分析: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之一。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

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对外投资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准予扣除。

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税收上不需要确认该项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的调整会计准则规定,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应分享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在投资资产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只将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等确认为收入,不需确认因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收入总额,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

四、股权转让、处置(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间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因此,企业如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工商变更完成年度,将收益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票)转让所得为股权(票)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票)的计税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票)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不同,股权(票)投资的计税成本与其会计账面价值往往不一致,主要包括: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初始投资成本。

2.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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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定要注意这2个动作和4个注意事项!

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定要注意这2个动作和4个注意事项!案列2019年度我公司对外投资,取得了一笔投资收益100万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定要注意这2个动作!动作一会计上一定要及时体现出投资收益。

2019年6月20日被投资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我公司应收股利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提醒: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答复: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参考年报填报说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动作二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缴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一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也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注意二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无需税局备案,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收益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些企业⼿上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由于其他公司的股票不断⾛⾼,也给公司带来了⼀定的投资收益。

⼀些企业主也担⼼所得税的问题。

那投资收益需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投资收益是不是需交企业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类:⼀是股息红利所得,⼆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分析:⼀、法⼈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12个⽉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为。

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项。

投资⽅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

投资⽅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境外⾃然⼈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从发⾏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条第⼋项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投资收益的处理在所得税中是个⼤课题。

随着《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的修订及实施,各类企业形式的不断规范,投资收益将成为企业财务经常要⾯对的经济事项。

随着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30⽇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的相继出台,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中将产⽣⼀定的变化。

本⽂结合上述新颁布法规,就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际做⼀探析。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财税处理(⼀)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企业应运⽤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1⽇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付相关税费9万元。

⼄公司为⼀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后,⼄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表1:注:⼄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1)2005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1、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各知识点的学习和掌握始于它的取得,不管是合并还是非合并,也不管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只有取得了长期股权投资,准确地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和各项费用,才谈得上进行正确的后续计量和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而企业合并还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都要付出对价,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费用。

那么,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直接、间接的相关费用应该怎么样处理呢处理的规则还是遵循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则,即要区分是否为企业合并,要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要区分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还是发行证券等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间接相关费用。

然后,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处理。

一、以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三、怎样处理间接费用呢这里的间接费用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证券、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总的来说,这些费用是由于发行证券或承担债务而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该证券或债务,所以应计入相关证券的发行成本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具体地说,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时,要考虑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性质等因素,区分情况,分别适用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一、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新税法对免税收益条件的限定:(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4)属于权益性投资。

二、对境外BVI公司税收的规定: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是20%。

3、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股息、红利,将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而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部分收入则可以免征所得税。

案例:如果有三家企业A、B、C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注册,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设立的B公司因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大陆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那么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则可按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税,但当B公司向C公司分红时,由于B 公司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须按照中美税收双边协定(而不是香港的税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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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

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

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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