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退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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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退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村干部素质工程,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村级班子活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使他们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结合本街道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退休范围办理养老退休范围为任现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及曾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现任副书记或副主任的村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村干部,实行退职休养制度。
二、退休标准及条件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含60、55周岁。
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10年含1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退休金按60元月计算。
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金按80元月计算。
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退休金按100元月计算。
办理退休手续后,到领退休金年龄,计算工龄年限,每年1元,计入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即为工资+工龄。
在任主职以前任副职的,每三年合一年主职,以此类推,中间不
能有空职年,不连续任职为不符合退职标准,不予给办理退休。
三、退休金增长条件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村集体和个人被省、市、县、街道评为先进的,退休金分别增长20、15、10和5。
四、取消或中止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村任现职三大要员不配合、不支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工作,参与群众性事件和非法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如办理退休手续后再参与以上事件,从事件责任认定的次月起,停发一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员退休干部因个人主观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党内法规而被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处罚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或组织、煽动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法越级上访的;或参与邪教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从其被处罚、处分事件或责任认定的次月起,停发三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员退休干部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被判刑含缓刑的,从其被判刑的次月起,一次性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退休金对象死亡的,自动终止退休金补贴。
街道办符合条件的正常退职村干部,及时将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享受退休金对象以及符合条件新纳入对象进行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除责令全额退还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