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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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 技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
• 依法执业 9 •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10,19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11 • 医疗物品使用管理 12
依法执业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 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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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则
将“三调解一保险”上升为法规
以人民调解为主体 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
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坚持“两个分开”
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 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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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问题
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 删除 “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不直接处理民事赔偿,但应指导、协调,引导调解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 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 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 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 行政投诉 行政调查 行政处分、处罚
两部条例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 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10月1日生效 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有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管行政处理
等等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 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 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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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稿章节对比
送审稿(第一稿)
第二稿 最终稿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 医疗纠纷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章
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 定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两部条例的关系 俩条例同时有效,各司其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预防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调整范围
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机构是主体
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发生后的早期处置 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梳理及分工
民事责任(诉讼,非诉讼) 《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 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版)
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共七章51条,其中与医疗机构有关 的条款有39条: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
案由
法律适用
鉴定
医非 疗医 事疗 故事 侵故 权侵 纠权 纷纠

医民 疗法 事通 故则 处 理 条 例
医过 疗错 事鉴 故定 技 术 鉴 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 二元论继续存在
出台情况 争议较大 进展缓慢 地方先行 各显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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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先试 各显神通
施行日期 2010-3-1 2010-10-1 2012-4-11 2013-2-1 2013-6-1 2014-2-1 2014-5-1 2016-7-1 2017-7-1 2017-10-1
6、第六个阶段(2010年7月起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 责任、充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 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了对医疗损害 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三种不同的归责 原则,明确规定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医方告知说明义务、免责事 由和过度诊疗行为等。
4、第四阶段(1997年——2002年3月):1997年3月l4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 同年10月1起施行。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改变了原《刑法》 对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处罚不明的状况。在这一阶段, 由于公民法律意见的提高,更加显现了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不完善, 人们强烈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
原《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老子处理儿子 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
修订原《条例》的工作基础
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 部分省市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 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第五个阶段(2002年4月起至今):2002年是我国医疗纠纷处 理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生效。
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证 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证据规则的实施, 完全改变了患方在法庭上的被动地位,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一章:第一~六条;6条 第二章:全部;5条 第三章:全部;12条 第四章:第二十八~三十三条;6条 第五章:第三十七、三十九条;2条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5条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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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术运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之
医疗机构应知及应对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委员
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移动医疗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华南理工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于宏
医疗大环境
• 人口老龄化加速 • 社会疾病谱变化 • 高新技术普遍进入大医院 • 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 • 人们更加关注健康
2、第二阶段(1959年——1977年):这一时期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 定性处理,法院一般不参与。即使医院或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也不受理。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对专业知识的轻视及无政府 主义,导致部分医院屡被冲击,对于纠纷无人裁决过问,医疗纠纷 处理处于某种真空状态。
3、第三阶段(1978年——l997年):“文革”以后,各地卫生行政部 门及公安部门为了维护医疗秩序,纷纷制定有关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处 理办法或规定。在此基础上,经司法与卫生部门共同努力,国务院于 1987年6月29日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章 总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 预防和处 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共5章56条
医疗纠纷处理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 对医疗服务期望越来 越高
• 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 政府投入不足,监管
力度不断加大 • 依法治国
医院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阶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可 以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50年——1959年):这一时期侧重于法律裁决, 直接由司法部门处理,不经医学事故鉴定。法院可以传讯医生、护 士,按当时刑律给医务人员判刑。如此处理,导致常常出现定性不 准、量刑过重,并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怕担风险。
名称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坚持高标准、高技术性的评价 推动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使医务人员减少顾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 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 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医疗责任保险 强化依法维权:禁止扰乱医疗秩序,明确处置措施,遏制涉医违法犯罪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 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 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条款所约束的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
其他部门(财政\民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
确立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 推行医疗损害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产品保险
构建了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明确了相关主体的医疗纠纷预处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
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 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义 务 取消了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划分 规定了病历封存最长时限3年 明确了患者家属尸体解剖的决定权 要求医院建立畅通有效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பைடு நூலகம்制度框架
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各司其责 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 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 医疗纠纷的早期化解 医疗纠纷早期处置 医疗纠纷的后期非诉讼处理
效力层级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 法规,第一部 行政规章 法规,第二部 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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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的主要成效
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 建立起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 确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 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职能
在2002年发生的另一重大事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鉴 于《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卫生部从l996年即开始着手进行《办法》的修 订工作,几易其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会议讨论 通过了修订草案并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名称变更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14曰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条例》,并于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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