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xx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116号,xx年4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本行案件防控(以下简称案防)工作,明确各级案防责任,提高案防工作水平,维护本行和客户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和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四条根据本行员工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以下三类:(一)本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二)本行员工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三)本行员工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是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本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行案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把手”负责制。
全行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负责人,负责领导本机构及辖属机构、本业务条线的案防工作。
(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
对发生案件的机构、业务条线的绩效考核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逐级追究问责制。
对案发机构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定责问责,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上追两级进行问责。
(四)及时性原则。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银监办【2013】255号
精心整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落实风险责任,促进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外侵犯以上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还应及其他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处理:(四)(五)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86号,xx年4月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xx银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我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xx银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岗位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分支行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第七条案件问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等规定,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如内部腐败、违规操作等。
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加强对银行案件的问责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制定了本问责实施方案。
二、问责目标本方案的问责目标是对银行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对银行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完善,提升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问责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银行内部发生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腐败、违规放贷、违规投资、违规担保等。
四、问责程序1.案件调查:一旦发现银行内部违规违法案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责任认定:经过调查确认后,应对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范围。
3.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问责措施1.追责问责:对于银行内部违规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问责。
2.惩戒措施:对于违规违法行为严重的责任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辞退等。
3.整改措施:对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六、问责效果评估1.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落实情况,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问责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效果评估:对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的整改情况,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七、总结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对银行案件的问责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各银行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 〔 〕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节选)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我行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对辖内案件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
总行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总行各职能部门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该部门总经理;各支行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该支行行长。
第四条我行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实行双线问责。
辖内发生案件,必须对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双线问责。
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内审部、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以及各支行监督保卫部。
第九条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规违法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
第十一条发生案件,应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总行、各支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一)各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对报送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对严格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VIP专享】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1——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分理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七条本行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九条案件问责对象是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的所有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XXX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ⅩⅩ〕255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XXX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XXX信用社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信用社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信用社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第十条信用社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增强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涉案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人: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
(二)间接责任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1.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及机构分管负责人、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学文创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欧阳学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发现而未发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包括相关各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人员。
第七条本行的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八条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增强全员案件防范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1——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分理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七条本行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九条案件问责对象是以主要责任人为中心的所有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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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xx〕86号,xx年4月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xx银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我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xx银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岗位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分支行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七条案件问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等规定,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对象及基本标准
第九条案件问责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应当给予案发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含)处分。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应当给予案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威胁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威胁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两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作出责任认定,并报监管机构。
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六条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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