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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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标准
肺炭疽 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 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大、中城市定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 单列市】 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 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平均潜伏期定义为6天。】 III级: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20
分级标准
总体原则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 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 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 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 的标准进行定级
21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 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 管理
1
2020/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布方案》
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6
事件类别
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 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 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
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
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依据规范) 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乙类传染病 肺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其它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 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 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9
报告标准
其它传染病 水痘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 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高温中暑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将高温中暑事件划 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 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 至99人。
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 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 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
报告标准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例及以上病例。
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 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 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 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 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5
报告标准
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 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 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
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 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 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
17
报告标准
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 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手足口病(《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 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 (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 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 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4
2020/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主要内容
事件类别 报告标准 事件级别 报告程序与方式
5
事件类别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实
行)》——共十一类。
传染病 食物中毒 职业中毒 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
及以上的事件 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
28
分级标准
丙类传染病
总体原则
II级: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 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IV级-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 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11
报告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病例。
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 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 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 染。
IV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未超过10例。
24
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分级标准
霍乱
II级: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 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I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 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 次发生。释义:1周内,10≤病例数<30。
IV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释义:1周内,病例数<10。
25
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分级标准(7)
乙类传染病
总体原则:II级: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 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 范围等判定。 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 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27
分级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Ⅰ级:发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释义:病例数≥1。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II级:发生疑似病例。 【释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 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3年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甲类传染病预防与防控措施】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
2020/2/6
概述
报告原则
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 的原则。
报告主体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业务技术指导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 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 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 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8
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9
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事件类别
10
卫生应急培训
报告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 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达不到分级标准的事件,作为未分级 事件报告。
分级标准
传染病类事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
肺鼠疫——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 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市)。 III级: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 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 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3
报告标准
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 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 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 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2
报告标准
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 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 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 例,或2例及以上死亡。
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麻疹发病超 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
23
分级标准
腺鼠疫
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 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 点(以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 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
I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 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6
报告标准
丙类传染病 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 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 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 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 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 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18
报告标准
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 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 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信息系统 )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 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 灭的传染病。
3
2020/2/6
概述
事件核实、确认与分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其次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 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核实辖区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标准
肺炭疽 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 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大、中城市定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 单列市】 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 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平均潜伏期定义为6天。】 III级: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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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总体原则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 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 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 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 的标准进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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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 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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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布方案》
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6
事件类别
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 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 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
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
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依据规范) 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乙类传染病 肺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 其它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 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 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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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其它传染病 水痘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 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高温中暑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将高温中暑事件划 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 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 至99人。
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 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 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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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例及以上病例。
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 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 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 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 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5
报告标准
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 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 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
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 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 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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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 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手足口病(《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 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 (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 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 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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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主要内容
事件类别 报告标准 事件级别 报告程序与方式
5
事件类别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实
行)》——共十一类。
传染病 食物中毒 职业中毒 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
及以上的事件 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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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丙类传染病
总体原则
II级: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 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IV级-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 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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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病例。
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 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 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 染。
IV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未超过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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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分级标准
霍乱
II级: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 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I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 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 次发生。释义:1周内,10≤病例数<30。
IV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释义:1周内,病例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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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分级标准(7)
乙类传染病
总体原则:II级: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 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 范围等判定。 III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 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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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Ⅰ级:发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释义:病例数≥1。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II级:发生疑似病例。 【释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 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3年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甲类传染病预防与防控措施】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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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
概述
报告原则
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 的原则。
报告主体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业务技术指导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 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 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 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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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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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培训
2/18/2014
事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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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培训
报告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 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
达不到分级标准的事件,作为未分级 事件报告。
分级标准
传染病类事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或者具体预案中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
肺鼠疫——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 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市)。 III级: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 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 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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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 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 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 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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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 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 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 例,或2例及以上死亡。
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麻疹发病超 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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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腺鼠疫
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 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 点(以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 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
I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 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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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丙类传染病 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 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 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 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 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 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 1 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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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准
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 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 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信息系统 )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 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 灭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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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
概述
事件核实、确认与分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其次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 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核实辖区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