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语文作文素材之时评例文:行贿者逍遥法外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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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逍遥法外带来的思考

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了这样一则荒唐事件,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记者日前赴阜阳调查获悉,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行贿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多次行贿的李松涛被任命为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

这起行贿者逍遥法外的荒唐事件,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其一,行贿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行贿罪”也作了处罚规定:犯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执法者,理应知法守法。采取行贿的手段而坐上法院院长的位置,这是对法律的莫大讽刺。何涛和李松涛都是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更应加重处罚。

其二,人大对法院院长有“决定权”吗?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有选举、任命和去职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院长是由人大提名选举产生。

荒唐的是,这样的明确规定,在阜阳却走了样。报道称,“任命何涛是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名的,人大只是走了一个程序,并没有决定权。”这种操作程序,不仅明显违法,而且否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了人大的法律地位。

其三,法不责众带来了什么?

为什么在阜阳行贿者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据报道,阜阳市纪委称涉及人过多,“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可用阜阳当地干部的话说却是,“阜阳干部多得是,远远超编。”因此很显然,阜阳纪委的理由站不住脚。

不“大换血”,表面上看出发点是为了避免“一些部门瘫痪”,让法院能正常运转,但这是牺牲法律换来的“成果”。

因为作恶的人太多,就不处理,那岂不是法不责众吗?法不责众带来的只能是更大面积的“部门瘫痪”,因为将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人仿效行贿者的行为,来谋取一顶“乌纱帽”;法不责众带来的只能是对违法乱纪者的宽容,对遵纪守法者的不公。

稳定压倒一切,这种稳定只能建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界限内。任何超越这个界限的稳定只能说是一种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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