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关键信息项: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5、行政诉讼的程序6、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1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112 不可诉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12 行政诉讼的管辖12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22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13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131 原告的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32 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14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141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42 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14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15 行政诉讼的程序151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条件受理的程序152 审理和判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53 执行程序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措施16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61 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62 执行的条件和方式执行的条件执行的方式以上内容涵盖了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这些内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复习参考
行政诉讼法学复习参考(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陈述、论述、案例)一、名词解释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的诉讼。
3、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的、特殊的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的人员。
4、特别冲突:是指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中的特别法律规定与一般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即同一机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冲突。
5、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法院对案件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二、简答题1、撤诉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即可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以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2)条件:1)申请撤诉的必须是原告,包括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2)撤诉申请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提出;3)撤诉申请的提出可以是在第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的任何一个阶段;4)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5)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且第三人无异议;6)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行政质证及其特点。
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支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
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行政诉讼法简介
行政诉讼法是指对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规定。
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条件
1.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对具体的法律事实作出的有具体行政结果的实体行为。
2. 争议:有争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起诉讼。
3. 适格主体:适格主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具有相关法定关系。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
1. 受理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在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和立案。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合法的审判人员组成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3. 判决宣告:最后,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宣告判决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当事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
四、行政诉讼的特点
1. 具有公共性和神圣性。
2. 具有特殊的对象、主体和特殊的内容要件。
3. 具有独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4. 具有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技术手段。
五、行政诉讼的效力
行政诉讼裁判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
六、行政诉讼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执行,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
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名词解释1、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系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对方财物,或者预先为一定行为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2、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系指因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存在,从而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
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5、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6、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在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也称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简称“非诉执行”,是相对“诉讼执行”而言。
具体言之,这里的“非诉执行”系指:人民法院由于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8、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无法继续或者继续审理已无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一、什么是行政确认判决?在哪些情况下适用?行政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适用情形:在性质上,确认判决有两类:一、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形式:这类确认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于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二、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形式:这类判决可在以下情形作出: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 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要求: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③只作判断性评价。
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行政诉讼法》(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一)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二)共同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行政诉讼法重点资料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念1、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行政诉讼的特征:A、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B、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C、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关系恒定;D、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合宪性审查。
4、在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的问题:A、被告对原告不能进行反诉,理由:行政机关的权利非常强大,具有执行力。
B、只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C、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和组织而受另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约束时,它们可以以法人和组织的身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D、行政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单纯只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5、行政诉讼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规范D、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E、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F、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6、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不能调解(因为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7、公务员职务行为致人死亡,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告知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行政诉讼立法目的:l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9、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特征: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记)第三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行政诉讼法所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A、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B、在诉讼中,存在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C、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转化D、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要以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基础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不能反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0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撤销和法律效力?
(1)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对在成立时具有违法情形或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以撤销。同无效一样,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义务关系被恢复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作为行政处罚的撤销。这种撤销的原因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相对人未受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而这种撤销只能使原具体行政行为从撤销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而不能溯及成立之时。
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他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之所以均称为“行政主体”,是因为它们是同一当事人,并且它们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均是因为其在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1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范围法定、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定、设定的权限法定、设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1)公开。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规范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公开。(2)公平、公正。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一些人特权或者给予一些人轻视,同样条件和情况必须同样对待。
权力: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规定。
了解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学习和理解行政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几个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个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
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有助于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行政争议的性质和主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行政争议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相对方。
三、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程序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受诉人。
原告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受诉人既指被告也可以指发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工作者。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四、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和救济方式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准则和原则。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确认、责令补偿等。
五、行政诉讼的特点和效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点。
行政诉讼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掌握这些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认识和理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诉讼复习资料(仅供参考)
必须声明;这一份资料也会整理得不完善和不完整的,甚至有误什么的,仅供参考,也欢迎同学修改完善,剩下的就只能靠各位自己了`(*∩_∩*)′)一、单选考点1行政主体(部门、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行政强制的表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于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
1.间接强制:(1)代执行(2)执行罚2.直接强制: (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行政机关——义务、危险——财产、人身1.对人身的强制:治疗、解毒、传唤、隔离、遣返2.对财产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扣缴3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确定力:不可更改力(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上级机关撤销或变更、法院行政庭撤销或变更)拘束力: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执行力:自愿履行——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处理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5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
6行政裁决的范围(民事纠纷)1.权属纠纷的裁决;2.侵权纠纷的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7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确定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必须以自己的名向法院提起行诉讼必有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可以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1.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2.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3.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可诉性行政行为特征1.可诉性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3.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一)行政裁决行为(二)行政合同行为(三)准行政行为(1.受理行为2.通告行为3.确认行为4.证明行为)(四)事实行为(五)直接涉及政治权利的行政行为(六)法规规章制定的仲裁行为(七)假借调解之名行裁决之实的行为9行政诉讼的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一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一人民法院或某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基本原则P64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应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越权无效原则——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信赖保护原则——有四个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非相对人过错,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得撤销或改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改变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比例原则2、程序性基本原则P7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己不作自己的官、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标准、条件公开,程序、手续公开,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正原则——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平原则二、其他行政主体P137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3、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三、公务员范围、回避制度以及救济P1491、范围:我国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回避制度:P157 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机关的公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务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辨析题涉及1、3、4、7条)1、审判独立原则(辨析:行政案件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但专门法院不审判行政案件,如海事军队法院;独立性相对于人民法院整体而言,整个检察院是独立的,但个体检察院不独立);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法性审查原则(辨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完全对等);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辨析:有无合议);8.监督原则。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简答题)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起诉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法院级别: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四、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移送管辖(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行政案件;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案件必须移送。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无争议;转移与接受法院间有上下隶属关系。
)【移送有权,转移无权;移送是平级,转移是上下级】五、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4)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六、三大诉讼法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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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合法性审查只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其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1、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合法性审查的内容:(1)合法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维持。
(2)违法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那些行政纠纷拥有司法审查权,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哪些行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法律制度有三个重要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划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2、划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纠纷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的范围;3、对于行政机关来讲,确定了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
6、行政诉讼法的肯定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7、行政诉讼法的否定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管辖解决的是法院之间的分工;2、管辖既要解决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的分工,还要解决普通法院内部的分工;3、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划分;4、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是的权限划分。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的行使审判权原则;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的原则。
9、级别管辖:指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的划分。
除了法律上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都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案件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调整与确定,除了通过法律上的羁束性规定确定一些案件在级别上的恒定管辖法院以外,还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工作性质上的差别形成案件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均衡负担。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此外《行政赔偿案件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0、地域管辖是指一个行政案件在确定其管辖法院的级别后,还要确定它由哪个地方法院受理的问题。
只有确定地域管辖,才能最终确定管辖的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是用地域管辖的规则,是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被告一方。
其基本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依据诉讼客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
具体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11、裁定管辖:是指以法院的裁定为直接依据确定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形式,市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法律制度。
移送管辖有以下特点: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2、受理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令的方式,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有以下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法院将由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是上级法院将本有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从而最终决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有以下两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2、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由于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异议,表示不服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的意见。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征:1、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3、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资格:1、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上的法律关系。
14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1、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3、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4、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5、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6、被行政机关撤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7、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