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仓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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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仓单质押反担保的建议
一、仓单质押融资的涵义、特点与作用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
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公司提取仓储货物。
仓单质押贷款指货主企业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银行依据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企业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仓单融资的主要特点是:
1.仓单融资与特定的生产贸易活动相联系,是一种自偿性贷款。一般的,贷款随货物的销售实现而收回,与具有固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相比,周期短、安全性高、流动性强。
2.适用范围广。仓单融资既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也适用于各种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当企业缺乏合适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可用自有存货的仓单作为质押申请贷款。
3.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不同,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受限制程度较低,货物允许周转,通常可以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较小。
4.仓单融资业务要求银行有较高的风险监控能力和操作技能。仓单融资中,抵押货物的管控非常重要,由于银行一般不具有对实物商品的专业管理能力,就需要选择有实力、信誉高的专业仓储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银行需要确认仓单是否是完全的货权凭证、银行在处理仓单时的合法地位、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等问题。
仓单融资的作用
仓单融资是现代生产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流动、经营活动与担保公司担保活
动、银行融资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多方得益的一种融资模式。
1.对融资企业的作用。通过以存货作抵押,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房地产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盘活了存货资金,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存货资金的盘活,使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加快,有助于企业获取采购的主动权,同时能够使企业增加销售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2.对仓储公司的作用。通过给银行提供保管、监管、保证服务,为货主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提供了保证,从而能够加深仓储公司与货主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功能,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同时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对银行的作用。通过三方合作,解决了存货抵押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仓储公司的保管、保证,有助于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规模。质押融资与信用融资相比,有仓储公司负责监管,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较低。
二、担保机构从事仓单质押的必要性
1、信用不足的社会环境要求担保公司强化反担保措施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失缺现象相当严重,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家银行在信贷实务中把信用贷款的大门基本上封死了,他们也在积极创新信贷服务手段,稳妥开拓诸如仓单、提单、应收帐款质押、保理、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等融资品种。同样,与银行信贷业务性质相同的担保公司,在面临同样的信用缺失的环境中,稳健创新一些反担保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
2、银行经营日趋的稳健性和灵活性使担保公司的生存空间愈来愈狭小
正因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失信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运作,各家银行在经营上一般不再发放纯信用贷款,重点发放抵押、质押、
保证贷款,尤其是稀缺性、资源类、增值空间大、变现性强的土地、房产的抵押贷款。在业务开拓上,银行相继推出便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贷款品种,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更加贴近中小企业。由于借款人凭自身的有效资产如土地房产作抵押直接向银行贷款而省却了担保环节从而降低其融资成本,借款人更愿意直接到银行申请贷款。有效的硬资产都被银行拿去了,担保公司赖于生存的反担保措施被极大地弱化。担保公司“在刀口上舔血”却只能“在夹缝里生存”。因此,为了适应竞争环境,在夹缝里求生存谋发展,担保公司就必须大胆尝试稳健创新,寻找相对安全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3、中小企业自身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不足或缺乏,导致银行“贷款难”、担保公司“担保难”、企业告贷无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金融及担保机构都有开拓一种新的可行的融资项目的利益冲动。同时,仓储企业的质押监管业务技术已日渐成熟,完全能够满足银行质押管理的需要。
三、担保机构从事仓单质押的可行性
1、开展仓单质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三)仓单、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根据上述两法的明确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将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质押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类型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只要银行和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具体载明有关仓单质押方面的条款,并明确相互的责任和任务,此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国内外关于仓单质押贷款的实践
国内外银行界、担保界、企业界均在积极探索、应用该仓单质押融资方式,以破解中小企业“无信用、无抵押”导致的资金瓶颈。
3、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仓单融资表象上看是以仓单这个“有价证券”质押,实质是一种存货抵押融资方式。它涉及担保公司、仓储公司和企业三方当事人,和仓单及其项下的存货这两个标的。因此对担保公司而言,仓单质押贷款存在以下方面的风险:一是质物风险,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仓单上货物灭失;市场因素导致仓单上货物价格下降;政府因素导致货物价格重大变化,政府设定为禁止、限制流通物、政府征收等;二是仓单风险,如:仓单制作不规范,入库单、提货单等作为仓单质押的凭证等;三是客户(货主企业)资信风险;四是仓储企业风险,如:资信、监管能力和水平、留置权行使导致质权受损;
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控性,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详见下文。对流通企业而言,在仓单质押的基础上,担保公司还可要求其上游企业生产厂家或销售方提供回购。
四、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的控制
(一)防范质物风险
一是质押品的来源和品质的风险。选择客户要谨慎,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业务量及货物来源的合法性(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有罚没风险),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货风险,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