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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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
变
规划局可编制局部地区详细规划(detailed plans),详规只需 通过规划局审批即可实施。 (3)开发控制规定:所有活动都要获得开发许可证(planning approval),开发定义基本参照英国城乡规划法,包括建造、工 程、采掘、建筑物和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和建筑物细化等。规定 规划当局和土地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了规划执法和历史保 护方面的有关条款。 (4)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 从属法规包括: (1)总规编制内容和报批程序 (2)开发申请规划条例与实施细则:1981, [The Planning (Development) Rules 1981]。 (3)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1981年颁布,分为六大类,商店或 食品店用途、办公用途、轻型工业用途、一般工业用途、仓库用 途、宗教用途。 *
5 我国与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的比较
1.控制对象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能 新加坡城市规划的控制对象为“发展”,我国为“建设”,新加坡“建设”的 概念比我国“建设”的概念宽泛的多,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所说的“工程建设" 还包括了“采矿”或其他涉及地面、空间和地下建设活动。 新加坡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土地的发展、征收发展费以及制定发展 费的计算和征收方法。我国涉及有关“发展”的活动,是分别由规划法和土地管 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等法律调整并分别由涉及这些法律主管部门行使管 理权。因此,我国的规划管理部门很难运用土地级差和价格手段使土地发挥最大 的效用。
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
变
(4)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1963年颁布,〔The Planning (Developmentof Land Authorization ) Notification ,1963〕授权特 定的开发活动可以免予规划许可。这些被授权的开发活动往往是 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定职能而进行的建设活动。例如1987年,国家 发展部授权新加坡港务局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与法定职能(如航 运和装卸) 有关的开发活动,而这些开发活动则不需要规划申请。 1964年将58个外岛实施规划豁免,1984年取消该豁免通告,将 其中38个岛纳入开发控制范围。 (5)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1989年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 〔the Planning ( Development Charge ) Rules ,1989〕规定了开 发费的核算和支付的细则, 以及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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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
变
1964年规划修正案[The Planning (Admentdment) Ordinance 1964],增加了开发费征收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两个条款。 1989年,颁布两项修正案,1990年颁布规划法,设立城市重建 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规划局成为其下属 机构。URA的职能为: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 护。
国家发展部
职能
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 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下设城市重建局、建屋发展局、建筑 业发展局、古迹保留局等法定机构和公共工程局、公园暨康乐署等行政机构。
城市重建局
职能
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总规编制、城市设计、发展控制与策 略制定、规划发展协调、日常用地规划、土地售卖、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市场研究、 历史文化保护等业务均由URA完成,与土地利用局和房屋管理局不存在权力交叉。 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
MPC与DCC
职能
URA下设总体规划委员会MPC (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 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 , 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 由部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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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
MPC职能:
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如国家发展部、环境部、贸工部、 国防部、社会发展部、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裕廊镇管理局、 陆路交通管理局等),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 交部长决策。
MPC 的作用是协调非公共部门,但又隶属于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 得以落实。DCC 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师协会和建筑师协会) 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 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 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DCC 可以修改URA 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 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
DCC职能:
概念规划工作委员会:临时性组织,只在编制概念规划期间有效。负责概念规 其他管理部门、 划的编制和审定。概念规划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发展部部长任主席,下设人口与居 团体: 住、交通、商业、市区中心、环境、工业、康乐等小组委员会,总共涉及40 多
个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以便概念规划将相关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的长远计划纳 入其中,并协调其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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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概念规划 Concept Plan
规划运作体系
三级体系
开发指导规划 DGP
总体规划 Master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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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1级,概念规划Concept Plan
职能: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起示意性作用,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 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不是法定规划。在1967~1971 年期间, 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 环状发展方案(Ring Plan),定位为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 (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 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 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基本上造就 全岛共建四个中心区,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 science parks) 和商务园区 (business parks) 构成的高科技走廊(high-technology corridors) , 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提供更多的 低层和多层住宅, 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与我们现在看到的景象基本一致。
筑法规, 包括建筑通风、垃圾处置、街道宽度、建筑高度、建筑物周围的开敞空间 和建筑物的后巷(用于清除生活垃圾) 等。缺乏正式的规划机构。 1913-1927:新移民涌入,过度拥挤,城市蔓延。颁布改善法令(Singapore Improvement Ordinance),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SIT(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编制总规和局部改善计划,改善公共卫生,提供大量住 房,并进行土地功能划分。缺点:手续繁琐,权力有限,缺乏资金推动规划实施。
4 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3级,开发指导规划DGP(Development Guide Plan)
DGP主要出现在80年代之后,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与总规相同,大部分由URA 全面协调,少量地区可以由规划事务所编制,再上呈URA审批。DGP将新加坡被 划为5个规划区域(DGP Regions) , 再细分为55 规划分区(Planning Areas)。到 1997年底才完成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取代1985年总体规划的相应部分。 分区的DGP类似详规,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 根据概念规划的原则和政 策,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定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 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DGP的应用主要就是 为了涵盖总规和其它非法定的地区规划的所有内容,便于灵活的进行修编调整。
是新加坡现今的格局。1991年重新编制概规,确立2000、2010、X年发展目标,人口达400万。
4 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2级,总体规划 Master Plan
总规的编制内容: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 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 以及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建设的 预留用地。 2008年的总规主要包括四个核心思想: (1) 让新加坡的住房选择更加多样化和多区域化; (2) 加强新加坡的商务吸引力,在中央港湾区打造金融中心,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打造不夜城,创造全天候24小时的休闲娱乐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4) 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值得珍惜的,具备安全保障又让人有认同感的家园;
新加坡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解析
小组成员:张冬越 孔德雨 丁凯钧 李婧婷 曹可昕 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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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
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 3 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
4 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5 我国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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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
新加坡作为一个仅有700K㎡的国家聚集新加坡了将近500万 的人口,但是这并没有对它带来影响,新加坡的土地利用还是 井井有条,交通从来不拥堵,这一切都可以归功于新加坡合理 健全的城市规划体系。 新加坡本是一个土地狭窄、资源匮乏的小岛,自 1965年独立以来,仅用40多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 一座充满活力的的花园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 其成功的城市规划体系。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借鉴新 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来给我国的城市建设提供一些参 考。
3
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
变
1819至二战前,英国殖民,无体系,法令+SIT管制期。
1819-1927:莱佛士爵士,把新加坡当做一个英国远东地区重要海港来开发。 1827-1856: 依靠城镇发展图,表明种族分类居住区。 1887-1913:颁布Municipal Ordinance市政法令,规定了公共卫生的各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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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
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 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 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国家发展部
发展规划、开发控制、 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
三层框架
MPC与DCC
URA下设总体规划委 员会MPC 和开发控制 委员会DCC
城市重建局 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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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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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
变
二战后至1989,半体系,法令、条例、职能部门共同管制期
二战期间大量城市建筑被破坏,全岛重新统一规划; 1947年成立住房委员会,1960年成立房屋管理局(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5年之内建了5万多套房,1970年代,大部 分居民均有房。1951年SIT编制新的总体规划,1959年殖民当局颁 布土地征用法令的暂行条例〔The Land Acquisition ( Temporary Provisions ) Ordinance〕, 以防止总体规划可能引发的土地投机, 确 保规划目标的实施。 1959 年正式确立规划法令( The Planning Ordinance) 作为新加坡 的第一部规划法, 为新加坡的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同时 建立了规划局(Planning Department)取代SIT。法案的核心是制 定规划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条款,授权规划部门每5 年编制一次总规,可以在任何时候修编,土地使用者开工前必须取 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4 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3级,开发指导规划DGP(Development Guide Plan)
例如80年代末期新加坡的发展规划演化趋向是战略性规划更为远景,实施性规划 更为具体化。尽管DGP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对开发活动的许可 性事先约定,开发控制部门还可以附加其他条件,这得益于新加坡给规划主管部 门很大的权利,在规划开发中占有主导地位。这使得开发指导规划更具针对性和 灵活性。这在中国的规划体系并不容易达到。
1990至今,体系化管制
1990年制定规划法,包含已有的各项法规,主要包括四部分: (1)相关概念定于与规划机构设置; (2)总规编制和报批程序,5年重新编制,可随时修编,每次调 整必须公示,针对意见举行公众听证会。主管部长派人主持公众 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呈报部长, 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在 规划被批准后, 由规划机构公布于众, 并将批文复印件送至提过不 同意见的公众,也就是说,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