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西北工业大学 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二:西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草案)为了提高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交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决定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简称“双导师制”)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办法如下:一、“双导师”的界定“双导师”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教师为第一导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
二、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2. 了解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指导方法;3.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4.主持或参与过工程项目,并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完成过重要研究报告;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6.自愿接受西北工业大学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学院聘任。
三、校外导师的聘任程序1. 校外导师的聘任由学院与相关工程实践单位提出,并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由学校颁发聘书;2. 校外导师的聘期一般为1~3年,到期后由学校和工程实践单位共同考核,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延聘。
四、校外导师的义务1.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创造相关条件,指导研究生在工程实践单位的工程实践,并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完成工程实践报告和学位论文;2.参加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五、校外导师的考核1.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将中止或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未归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办理;2.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所在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复核后方可中止或取消导师资格;3.恢复校外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2 —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党政各处级单位: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月22日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2015年1月24日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2014〕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人〔2014〕2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现任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保密处负责因私出国(境)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审查,发放保密提醒表、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做好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及回访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审查,并进行党纪教育。
第四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如实报告下列有关个人事项:工作岗位及职责;是否涉密及涉密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年度因私出国(境)次数等情况。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安排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因私出国(境)。
(三)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分工对申报或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各审查审批部门要认真核实,发现有瞒报、漏报、误报的,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并对其因私出国(境)进行严格管理。
(四)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4〕35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2014年2月27日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目标,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进入西北工业大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按需设岗、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评聘原则,对我校学科发展急需的具有海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身体健康,全职在学校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四条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6周岁,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厚,取得海内外公认的研究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 2 —(1)理工科:4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8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2篇被SCIⅠ区收录、4篇被SCI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8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4篇被SSCI收录,或4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5、取得三名以上海内外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副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者优先。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交流沟通能力。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1)理工科:2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5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3篇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5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被SSCI收录,或2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
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我校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科学机制,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领导科学发展重任的管理干部队伍,为学校办学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陕西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的实绩考核、教育培训和工作监督,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做好党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大力选拔经过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重大工作考验、实践证明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
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
第四条党政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西北工业大学 校人字2008225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人字[2008]225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人[2007]154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研究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岗位设置办法细则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2 —。
高校备案制人事代理合同6篇
高校备案制人事代理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高校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高校备案制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高校备案制人事代理,旨在规范学校用人机制,减轻学校人事管理压力,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二、代理事项1. 代理招聘: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协助甲方进行人员招聘,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等。
2. 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乙方负责代理甲方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接收、整理、保存、更新等。
3. 代理人员合同管理:乙方协助甲方管理教职工劳动合同,包括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
4. 代理人员考勤管理:乙方根据甲方的考勤制度,代理进行人员考勤管理,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准确。
5. 代理人员社保缴纳:乙方负责代理甲方缴纳教职工的社会保险,确保及时、足额缴纳。
6. 其他甲方委托的与高校人事相关的事项。
三、双方权责1. 甲方权责:(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
(3)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2. 乙方权责:(1)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
(2)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代理费用。
四、代理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五、费用结算1. 代理费用标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代理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将代理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后,应开具相应的发票。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西北工业大学院长助理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院长助理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西北工业大学院长助理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来自教学科研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为学院领导班子和学校各职能部处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长助理选拔任用工作除了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个人自愿和单位需要相结合,组织、教授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院长助理选拔任用要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要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有效激励、有效调控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每个专业学院可根据学院教职工和学生规模设置1-2名院长助理岗位。
教职工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可以设2名院长助理;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1名院长助理。
第五条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
对于年龄超过院长助理选拔条件的后备干部或优秀干部,符合进入学院领导班子条件的人员,不需经过院长助理岗位的培养锻炼,可直接提拔任用。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选拔条件第六条学院制定每个院长助理岗位职责,明确院长助理具体任务分工。
第七条院长助理除了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二)具有博士学位,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三)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副教授。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发布公告。
党委组织部经征求学院负责人意见后,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院长助理选拔公告。
公布选拔职位数及岗位职责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推荐报名。
院长助理预备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教授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推荐报名方式如下:(一)组织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可以组织名义一般以不少于2:1的比例推荐院长助理预备人选,填写《**学院院长助理组织推荐申报表》,相关推荐材料报党委组织部;(二)教授推荐:由教授个人或教授联名推荐预备人选,填写《**学院院长助理教授推荐申报表》,相关推荐材料交党委组织部或所在学院;(三)个人自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我推荐,填写《**学院院长助理个人自荐申报表》,相关自荐材料交党委组织部或所在学院。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臵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臵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论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业 务 水 平 , 高工 作 效 率 。 提
二 、 校 实 施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的 内 在 发 展 高
动 力
建立任何 新 的体制 , 必须具 有 相应 的原 因及 内 在发 展 动力 。 高 校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产 生 和 发 展 的根 本
动力 , 于 高 校 对 发 展 的 要 求 和 社 会 劳 动 者 对 实 现 在 自我 价 值 的愿 望 。 就 高 校 而 言 ,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和 随 人事制度改革 的不断发 展 , 等学 校用 人制 度 的 自 高
4 精 简 高 效 原 则 。 促 进 减 员 增 效 , 高 管 理 和 、 提
、
人事 代 理 Βιβλιοθήκη 度 的 基本 内涵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是 以人 才 市 场 为 前 提 , 用 人 单 以 位委托授权为基础 , 以人 事 代 理 服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人 事 管 理 规 范 的 总 和 及 由此 形 成 的人 事 管 理 综 合 服 务 体 系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的基 本 特 点 为 : 个 主 体 、 三 三 位 一 体 、 划 性 及 开 放 性 。其 中用 人 单 位 、 事 代 理 计 人 机 构 和 求 职 者 构 成 了 人 事 代 理 制 度 的 三 个 基 本 主
代 理 制 度 的 以 下几 个最 基 本 原 则 : l平 等 自愿 原 则 。用 人 单 位 与 求 职 者 在 招 聘 过 、
程 中 地位 平 等 . 向选 择 。 双
2 公 开 公 平 原 则 。 岗位 设 置 、 任 条 件 、 任 方 、 聘 聘 法 都及 时详 尽 地 公 开 , 实行 公 平 竞 争 。 3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实 行 优 胜 劣 汰 , 论 是 在 招 、 无 聘 过 程 中还 是 在 日常考 核 和 民 主 评 议 中 , 正 做 到 真 能者 上 , 者 上 , 者 下 。 庸 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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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
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
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
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
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新入校的所有非教师人
员。
第九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要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签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7、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8、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单位签定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十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
1、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在聘用期间,正常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争,公房租用、子女上学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
3、聘任上岗的人事代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聘期满四年、中级及以下职务者聘期满八年方可参加学校购房。
4、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有关规定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30%津贴,保留补贴、保留地区差四项之和。
1、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调入人员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3、从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4、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至我校起薪前一个月,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5、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入校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如何缴纳按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2、求职个人提出以人事代理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来校应聘申请表》,填表时明确填上“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
3、用人单位领导对《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按人事代理来校工作。
4、《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学校,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工大工作站代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
与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接收手续。
6、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办理聘用手续。
7、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8、人事代理人员正式上岗,与所在单位签定上岗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立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主要内容有:
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聘用合同书、上岗任务书。
4、已办理的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自行确定聘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学校对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
2、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聘任单位负责。
3、企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及管理办法由企业单位参照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4、企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
1、企业单位自行负责、以合同方式规定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参加相关保险等待遇。
子女入托或上学由企业单位自行与中学、小学、幼儿园协商解决。
2、学校不提供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
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企业单位自行缴纳或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发布聘用岗位、聘期、待遇等信息。
2、个人向企业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同时声明按企业编制人事代理应聘。
3、企业单位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方式确定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
4、企业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个人和企业单位的责、权、利等。
5、企业单位自行或企业单位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去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6、双方签定岗位任务书。
7、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到企业单位报到,聘用上岗。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