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及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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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征收程序
一、正常征收程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0日)--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告诉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60日内可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登记调查结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施搬迁补偿—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提请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