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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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成因分析

1.行政性垄断是形成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主要原因

统计资料显示,2009 年我国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全国水平的5~10 倍。这些行业高收入形成的体制性原因是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或公共产品供给的特征,政府赋予垄断部门特殊的行政权利,使得垄断行业凭借政策制度的优势,可以迅速占领市场份额,阻碍了其他经济成分的介入,限制市场的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进而导致了该行业职工(尤其是高管阶层)获得高收入。

2.商品和服务的垄断性定价机制推动了行业收入走高

我国垄断行业的行政性特点赋予了垄断企业较多特殊权利,垄断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他潜在威胁者在生产资料来源和市场占领上处于劣势地位,限制了一些企业对该行业的进入,形成了较少价格竞争者的市场格局,同时也为垄断企业降低了该行业的经营风险,这种有利的市场优势使得垄断企业在价格制定上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垄断企业往往会采取盲目提价,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等手段,将所增加的职工劳务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在这种定价机制的形成过程中,一方面,垄断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导致垄断行业商品的价格较高、附加服务费用较多,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的成本负担。

3.政府对行业垄断的监管不到位,难以约束其高收入的发生

目前我国对于垄断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还比较薄弱,垄断监管机构还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国家立法没有赋予监管机构有权威的监管权力,使得现有监管部门间权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监督作用大大降低。同时,政府对于垄断行业的财务约束力不强,对于垄断行业的一些“灰色”收入审计不严,正是由于垄断行业具有其自身的价格定价机制,单纯的市场机制已经无法从整体上抑制这些包含了大量非工资性收入的“灰色收入”的存在,形成了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现象,从而导致了行业间收入差距的迅猛拉大。

4.《反垄断法》的不尽完善,垄断企业财务制度缺乏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够明晰,一是原告的主体范围很难界定,因为垄断行为涉及的群体比较广,对于具体起诉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确定。二是对于损失的赔偿额度的标准界定不清。三是很难界定垄断行为与个人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该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方面对垄断行业的相关保护条款,不利于促进社会的竞争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制独立的反垄断机构,直接导致监管垄断行业法律问题的部门缺位。并且该法律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因为我国很多行业也具有自身的行业法规,这些法规与《反垄断法》可能出现协调上的难题。此外,垄断行业的资产管理的透明度不高,企业的运营成本、盈利状况、劳动力水平等相关信息都不为公众所知,这也是我国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现象难以监管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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