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管理人员聘用合同AN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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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滨江新区

道路工程工地施工员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湖南兴华建设有限公司安仁滨江新区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人:1、姓名:电话:

2、姓名: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从基础放线起至施工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具体合同期限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确定。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的岗位职务为。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

力,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

2、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见项目部各岗位职责和相关文件。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安仁县清溪镇“xx”项目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月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工作时间安排项目部管理制度执行)。乙方不享受任何法定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停工时间视作乙方假休日,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制按项目部要求执行(项目部原则上没有周末与节假日,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有4天的事假,但必须提前请假和做好自己工作安排与交接)。

(二)请休假

乙方的各种请休假,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请休假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休假管理制度》。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拒绝,不得提出额外补偿。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人民币元/月。

2、该工资中已包括乙方的各种绩效薪酬、奖金、津贴、补贴、保险及税金。

4、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5、甲方每月 25 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上班的,不支付加班

工资,也不安排补休。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照执行。(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具体如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若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甲方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坏等,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并可酌情决定是否开除。

2、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与制度。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贪污受贿,严重玩忽职守或有不道德、粗鲁行为引起或预示将引起严重损害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等,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乙方贪污受贿或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

3、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4、无论在受聘期间或离开甲方以后,乙方必须对所掌握和了解的与甲方相关的一切业务资料和信息绝对保密,不得有任何泄漏;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5、乙方因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主动交回所有业务资料和与业务有关的通信、备忘录、客户清单、图标资料、电脑文档以及甲方所配备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劳保用品等。

6、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元)。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不给予医疗待遇,医疗期内不支付病假工资。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3、乙方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照政策予以补偿。

八、自律和廉洁约定:

1、甲方专职聘用乙方,乙方不得到其他任何工地兼职,如有发现兼职,甲方可追溯全部所发放过的工资总和,并解除合同。

2、因乙方责任造成施工错误,带来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因贪污或挪用公款或接受供应商返点回扣等行为的,造成甲方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和损失。

八、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三个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3)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后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本岗位必须经甲方招聘到接替人员并交接后方可离职。

(二)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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